《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四)已通過竣工驗收”。第15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但天津雅逸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所明示的,在購買人李洪波購房的小區內有兩個幼兒園及小學和中學的事項,已長達5年至今也未實現。而且在2022年才竣工驗收的情況下,于2019年就與消費者違規簽訂了偽造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最高法關于審理商品房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即使未載入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偽造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更是已構成欺詐。
《民法典》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李洪波說,我已對此多次起訴,但始終未獲支持,不知偽造銷售許可證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否被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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