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有好奇心,發生個什么事情,都喜歡去圍觀,但是圍觀的時候,大家還是注意要少說話,湖南的徐先生便因為圍觀警察執法的時候說了幾句不恰當的話,而被拘留了五日,徐先生自然是不服氣,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2020年6月26日的晚上,徐先生和朋友在一家KTV正常消費,在這個期間呢,有仁在KTV鬧事并毀壞了商家的財物,之后有仁報警,派出所民警戴某和輔警楊某出警,他們在現場調查查看吧臺的顯示器有沒有被摔壞的時候,徐某正好路過吧臺,順勢按了顯示器的開關鍵,顯示器亮了,民警看顯示器能開機就說顯示器沒有壞。
徐某質疑到,說到這還不是壞呀,非得摔倒稀碎才是壞呀。兩民警就要服務員擦了屏幕上的水,又摁了一下電源鍵,顯示器還有顯示,就說:沒有壞。
徐某非常不滿,就說:你們這么辦案的啊?你們人民警察是這樣為人民服務的啊?你們牛什么牛。輔警楊某就說:我們是來調查取證的,你莫吵。然后KTV工作人員就將徐建明拉開,民警繼續查看監控。
徐某又在前臺繼續講:“你只是穿了這身皮,牛什么牛,現在是法治社會”。民警聽到徐建明說這個話,就向徐某走去。KTV老板趕緊將徐某推到了包間。
然后民警打電話呼叫支援,支援民警趕到后將徐某帶到了公安局,在對徐某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聽取徐某的陳述申辯之后,第二日,公安分局即對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公安分局認定徐某采用“吵鬧”、“謾罵”的方式阻礙民警執法,其行為已經構成阻礙執行公務,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徐某不服處罰決定,以公安分局為被告,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第一,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公安局提供的證據沒有能夠認定徐某有阻礙民警執法的違法行為。
第二,程序違法,案件來源不明,調查時,沒有全面、客觀、公正收集證據,公安局對KTV老板進行了兩次調查,但沒有收集兩次調查筆錄的內容。第三,公安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已經經過負責人討論。
第三,過罰不當。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徐某在公安局調查取證時,沒有配合反而說了一些不當語言,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教育、訓誡,而且當徐某被人勸阻后已經離開現場,并沒有妨礙民警執行公務,公安局對其拘留五日,過罰不相當,顯示公正。
因此,法院認為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明顯不當,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了,對徐某的拘留五日的處罰自然是沒有法律依據了,法院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發言判決公安分局按照上一年度即2019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346.75元/天,賠償限制徐某5天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733.75元。
所以說,行政機關要堅持比例原則,以對行政相對人損害最小的方式作出行政行為,慎重使用拘留這種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來處理治安管理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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