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小區電梯開展檢查,發現部分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失效。經查,當事人于2月29日檢測上述電梯,發現緊急報警裝置失效后便出具了“該電梯存在較嚴重的不符合,建議立即停用整改”的檢測備忘錄。當事人在收到維保單位發送的明顯與上述電梯數量和內容不一致的整改視頻,且未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確認的情況下,于3月18日出具結論為合格的檢測報告。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其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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