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修理費,湘法律所介入幫其維權
案情概要
原告**修理部成立于2009年4月9日,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王星,經營范圍為建筑工程用機械銷售、專用設備修理。被告**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4日,系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余天,經營范圍主要為公路工程等項目。被告**公司承包了***項目,第三人虞亮系被告**公司員工,第三人毛林系項目部的實際管理人。
2023年4月至8月,王星為毛林在***項目使用的裝載機等設備提供配件及維修服務,虞亮受指示和王星溝通裝載機維修事宜,雙方約定當月支付修理費。截至2023年8月7日,王星與虞亮微信結算,毛林共欠王星維修費65570元,當即,虞亮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王星支付部分費用20000元,**公司項目結束后,王星還未收到剩余維修費。
王星多次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向毛林、虞亮催要維修費,但毛林、虞亮以各種理由延付,截止目前,虞亮和毛林仍欠45570元修理費未支付。經王星多次催要未果,自行于2024年4月30日起訴,**維修部起訴毛林、虞亮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作出(2024)湘***民初***號民事裁定,認為被告不明確,駁回原告**維修部的起訴。
王星因對法律知識的欠缺,于是委托到了湖南湘法律師事務所的闕俊凱律師擔任其代理人。闕律師受委托后整理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便再次提起訴訟,起訴被告**公司、第三人毛林、虞亮要求支付維修費及利息。
案件結果
庭審期間被告第三人毛林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千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第三人毛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向原告**維修部支付欠款45570元及至2024年7月15日的利息1483.46元,共計47053.46元,自2023年7月16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的利息,以欠款4557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3.55%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心得
闕俊凱律師:“本案結案后,仔細分析了兩個第三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認為如果僅起訴公司,或者僅起訴兩個第三人實際上是均不能達到很好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效果,最終制定相應的訴訟策略,以訴公司為主,要將兩個實際施工人作為第三人共同參與本訴,最終取得了裁判文書,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件承辦人
闕俊凱
湖南湘法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債務糾紛 勞動人事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評價:闕俊凱律師,系訴訟部部長,湘江新區商融多元調解中心特約調解員,從事法律服務行業5年,現為多家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擅長處理各類民商事案件,參與多起重大案件調解,獲得多位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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