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鋼提桶性能單檢驗依據的事,這個確實在實際工作中還是比較少見的一類情況。畢竟包裝廠商生產出來的產品都是要經過相關部門的檢測才能出具性能單的,今天一起看下這個問題。
一、法律依據
《GB 19457-2009危險貨物涂料包裝檢驗安全規范》
《GB/T 13252-2008包裝容器 鋼提桶》
二、案例分析
有個客戶出口一批3類危險貨物的涂料,在選用包裝的時候使用的是鋼提桶。按照GB 19457-2009《危險貨物涂料包裝檢驗安全規范》、《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來出具的性能單。在實際出口時有關審核部門認為鋼提桶應該依據GB/T 13252-2008《包裝容器 鋼提桶》的列明國標來作為檢驗依據。
思路是這樣的,首先《GB 19457-2009危險貨物涂料包裝檢驗安全規范》中規范性引用文件涵蓋了《GB/T 13252包裝容器鋼提桶》,那么在使用方面就無需重復引用了。
此外GB/T指推薦性國家標準(GB/T),"T"在此讀"推"。推薦性國標是指生產、交換、使用等方面,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而自愿采用的國家標準。但推薦性國標一經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納入經濟合同中,就成為各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技術依據,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GB是強制性標準,不管你引用的標準是什么時候的,都必須采用最新版本。GB/T 是推薦性的,如果你引用的標準注日期了,那么采用注日期的版本,若沒注日期,則采用最新版本。
所以密密個人觀點認為該性能單的檢驗依據GB 19457-2009《危險貨物涂料包裝檢驗安全規范》應該是無異議的。
在實際業務中出現任何的質疑和觀點都是正常的,如果有偏差歡迎大家一起探討、修正。以免同類問題的持續發生從而導致后續相關部門的追責及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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