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節錄自《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作者瞿同祖,商務印書館2010年12月第一版,P409-428。
該書原歸于吳文藻主編的社會學叢書甲集第五種,上海商務印書館1947年出版。《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最早成稿于1940年12月,1981年重印。
《社會視野中的法律》文章作者認為:“瞿老(瞿同祖,或瞿先生,下同)對中國法制史這門學科發展作出的獨特貢獻,它不僅僅是從未有過的一種嘗試,而且直到今天,仍難有人超越他所取得的成就。出于對歷史和社會學的興趣,瞿同祖把社會學的研究推進到了社會史領域,繼而又在梅因等歷史法學和人類學法學作者精湛研究的影響和感染下,把對象確定在了古代社會中的法律,并力圖對中國歷史上的法律提供一種社會學的解釋。在兼跨社會學、歷史、法律這三個學科領域之間,開創了把法律史與社會史結合起來的研究,由此形成了一種新的學術研究體系,它可以被稱為"法律社會史"。”
瞿老的研究,將法律分為"書本上的法律"( law in book )和"行動中的法津"( law in action )。實為精準,本人在各大學法學院刑事案例課堂中,以往幾年,都是講解刑事案件的辯護,從去年開始,本人將授課方向調整為刑事案件的發生、發展、結果的全過程分析,讓學生們對比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的變異是如何產生的,一個從大學拿著畢業證即站到審判席上決定他人人生,首先不是偉大,而是遵循良知、正義準則。
文章中對瞿老的生平簡述如下:
1910年7月12日,在湖南長沙的一個世宦之家,瞿同祖出生了。其祖父瞿鴻襪,是清光緒時的軍機大臣。父親瞿宣治,在駐瑞士和荷蘭的公使館里任職。
瞿同祖1歲的時候隨祖父母和全家遷居到了上海,并在那里念完了小學。
1923年,由他的叔父接到了北京,并進入有名的育英中學和匯文中學讀書。瞿先生的叔父瞿宣穎,號兌之,時在北洋政府任職,是深具國學功底的文學家和史學家,曾在南開大學、清華大學和燕京大學任教,有《漢魏六朝賦選》、《中國社會史料叢鈔》等豐富著述。這使得瞿先生有條件從小就受到良好的傳統文史知識的訓練和熏陶。
1930年瞿先生在匯文中學畢業后,因為成績優異而被保送到由美國在華的基督教會創辦的燕京大學。社會學系是燕大法學院的一個重點,以其雄厚的師資力量聞名遐邇。瞿先生在燕京大學主修社會學,他選讀的一系列課程有林東海的社會學概論,雷潔瓊的社會學原理,許士廉的人口學,楊開道的農村社會學和統計學,吳文藻的人類學、家族社會學、西洋社會思想史,張鴻鈞的社會工作,陶希圣的中國社會史,并聽完了芝加哥大學社會學系的派克( Robert E . Park )教授來燕大所做的一學期的社會學講座。除此之外,他還選修了錢穆的國學概論、肖公權的西洋政治思想史、呂復的比較憲法、張東蘇的西洋哲學、陸志偉的心理學、郭云觀的法學通論等。1934年,瞿先生轉入研究院,攻讀社會史研究生,獲得文學碩士學位。學位論文就是1937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的《中國封建社會》。
瞿老1965年回國后的情形:
1965年,瞿老從美辭職回國。不久即趕上國內特殊時期,一切可想而知。沒有任何單位工作,也沒人管,只是呆著無聊,回頭看,這也算幸運。直到1971年才安排到文史館。幸運的就是沒有經歷過挨整的那些事情。瞿老總結"當時除了組織學習,沒做過任何研究。"
1976年,瞿先生被借調,1978年正式調入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主要從事清律研究并編譯了《史迪威資料》,1978年由中華書局出版。
1980年,瞿先生參加了在羅馬尼亞布加勒斯特舉行的第15屆國際歷史科學會議。又赴瑞士蘇黎世出席了第27屆歐洲漢學會議。1983年10-11月間,瞿老應邀參加香港大學馮平山圖書館50周年紀念學術講座活動,發表了題為《法律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歷史的考察》的演講。
1985年,應"美中學術交流委員會高級學者交流計劃"的邀請,瞿老返美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學術交流和訪問。先在華盛頓大學、芝加哥大學和哈佛大學連續作一系列學術報告。還訪問了哥倫比亞大學和普林斯頓大學,與美國同行專家廣泛地交流學術意見。
1989年,已年近八旬的瞿老作為大會主席主持召開了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與華夏研究院法律文化與法制建設發展戰略研究所共同主辦的"中國法律史國際學術研討會",這是自1949年以來我國首次舉辦的大型法律史國際學術會議。
對于《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成稿,如下:
1938年抗戰爆發,瞿先生轉往重慶又到昆明,在云南大學執教,
瞿老在農村鄉下,住在農民家里,在艱苦條件下筆耕不輟的一個直接結果就是,他的那部名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面世了。后被作為吳文藻主編的《社會學叢刊》甲集第五種,于1947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
研究與觀點:
在書中,瞿先生指出:
1、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是我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們是儒家意識形態的核心和中國社會的基礎,而且是古代法律著重維護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在法律上占有極為突出的地位。
2、法律與社會現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社會中的一種制度,不能離開社會;研究法律必須放到社會中去。
通過研究,法律被界定在這樣的概念社會史視野中的法律前提之下;
第一,法律與社會之間有密切的關系。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制度之一,是社會規范之一;法律與風俗、習慣、制度、倫理道德和意識形態等的關系極為密切;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為了維護并鞏固其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產生某一種法律的社會背景,才能了解這些法律的意義和作用。
第二,法律分為"書本上的法律"( law in book )和"行動中的法津"( law in action )。由于社會現實與法律條文之間往往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因此,要知道法律在社會上的實施情況是否有效、推行程度如何、對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響等問題,就必須采取功能的研究,即不僅要分析法律條文,還應注意法律的實效問題。
看文章,發現瞿老對待學問的態度和治學經驗,嚴謹與細致非同一般,能有如此水平,我等羨慕并時刻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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