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1月27日滄州訊(記者巴蜀君報道)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亂也。生法度者,精公無私而賞罰信,所以治也。意為:法律,是至為公正的,而不能任意妄為。必須依法辦事、公正無私,賞罰分明才能取信于民。這是國家領導人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35次會議上的用典。他要求我們的司法人員必須做到“敢于依法排除來自司法機關內部和外部的干擾,公正判案,堅守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記者今天要講的當事人趙某亭,也與唐山遷西縣馬樹山一樣,是正科級干部,也是勞動模范、人民滿意公仆;因正確履職,按原則辦事,沒有替原黃驊市委書記潘某瀛背“黑鍋”,同流合污搞貪腐而遭到迫害。潘私自動用紀委、審計局分別調查兩次,滄州檢方辦案人員經過詢問查證,因無犯罪事實無法立案;潘又指使黃驊檢方領導繼續調查;在潘的授意下,黃驊法檢兩院相互配合,先關后查,偽造證據,捏造事實,全部采用非法證據,人為地辦了個錯案……這與領導人提出的“排除司法內部干擾,堅守公平正義底線”的指示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馳的!
【官場博弈】法檢兩院在領導指使下安排趙某亭犯罪
據記者了解:趙某亭案經過三年多的偵查和六次十八天的開庭,五次退回補充偵查,變更4個罪名;2017年3月24日,強行將趙某亭以挪用公款和受賄罪判七年。
趙某亭不服判決上訴后,黃驊市檢方為了讓趙某亭犯罪,又提起了抗訴。經過滄州中院兩年的審理,撤銷了黃驊一審的判決,駁回了黃驊檢方的抗訴。滄州中院于2018年12月28日,下達終審判決,給趙某亭安排了一個“非法同居特定關系人”受賄罪判四年,制造了事實認定錯誤、證據分析錯誤、邏輯推理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偵查和審判程序違法的一樁稀奇、荒唐又奇葩的案件。
趙某亭告訴記者說:因我沒有犯罪,一直堅持無罪供述,9位辯護律師也始終作無罪辯護。數年來,我以為法律的光芒能照亮正義之道,憑著信念和力量,一直奔走在申訴、控告、維權之路上,希望引起社會和媒體關注以及領導的重視。
據了解:自2018年以來,最高檢、滄州市檢方通過網絡平臺對趙某亭信訪申訴事項回復了15次,告知趙某亭反映的事項逐級轉到了黃驊市檢方辦理。黃驊市檢方履行了職責,于2022年9月6日,對趙某亭反映的事項進行了核查并給予答復。黃驊市檢方承認趙某亭反映李某紅、史某紅、高某強、王某強、許某等檢方工作人員的言行問題基本屬實,在辦理趙某亭案過程中存在程序錯誤、證據非法共8個問題,建議有管轄權的部門重新審理。
由于趙某亭案由黃驊檢方偵查終結,審查認定,公訴指控趙某亭犯罪的證據均由該院搜集、取得。一、二審法院均以上述證據作出對趙某亭有罪的判決。案件審理過程中,趙某亭及其辯護人一直對上述證據的合法性提出嚴正交涉及異議,強烈要求排除非法證據。所以才造成了趙某亭案錯誤立案、錯誤羈押、錯誤起訴、錯誤判決。既然原辦案單位承認辦錯了,那么河北省有管轄權的機關就應該履行監督職責糾正這個錯案。
從趙某亭出示的證據可以認定:黃驊檢方領導趙某杰徇私枉法,作有罪推定,先關后查;指派王某強、高某強、許某等3名法警取證、制造偽證、隱匿證據,羅織罪名,對證人刑拘后暴力取證。詢問筆錄上沒有經辦人簽字、沒有記錄人簽字,有22份證言是在一審質證后二審庭審前反貪局長篡改補簽。趙某杰將證人齊某翔2次叫到家里商量讓其做了5份假證栽贓陷害趙某亭;反貪局長5次到庭審現場監督審判長,給其遞紙條。對趙某亭采取打、罵、凍、餓、熬、鎖、轉、威脅等8種刑逼;將趙某亭轉換9個看守所,調換12個監室,跨省關押。趙某亭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北京301醫院專家做開腹手術時說再晚來3天就沒有命了。
【制造錯案】檢方虛構事實羅織罪名讓趙某亭身陷囹圄
黃驊市紀委對公訴人史某紅誡勉談話書指出:“史某紅在對趙某亭案審查起訴工作中,未嚴格按照《人民檢方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60條、374條、379條之規定對案件進行審查,未能發現偵查活動中存在的相關問題”。正是因為偵查單位違法辦案才造成事實認定錯誤,才造成趙某亭錯案的發生。
公訴人史某紅還在庭審時與審判長共謀把趙某亭弄成犯罪。他明知無偵查權力和辦案資格的法警辦理本案;明知偵查人員對趙某亭刑逼,制造虛假口供,誣告陷害趙某亭,而且黃驊市法院的判決書也表明對趙某亭疲勞審訊;明知反貪局把證人先刑事拘留后暴力取證獲得的是非法證據;明知證人證言沒有辦案人在訊問筆錄上簽字,庭審質證后二審前又篡改補簽;明知他已經宣布排除了鄭某峰的證人證言,但他仍依據上述這些非法證據作為定案依據進行起訴、抗訴。
他還靠說假話、猜測、懷疑、推斷、憑空臆想公訴,對趙某亭的指控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在庭審時隱匿、隱瞞證據,使用虛假證據;在開庭現場公然違反庭審紀律,不制止審判長睡覺和反貪局長給審判長遞紙條,自己還玩手機,造成庭審走過場;2022年7月,史某紅濫用職權,阻撓趙某亭去黃驊法院謄錄庭審錄音錄像,干預案件重新審理;
庭審錄音錄像表明:史某紅與審判長胡某欽在庭審時,故意剝奪趙某亭調取證據權、做傷檢和做鑒定的權利、要求證人出庭的權利;二人配合檢方偵查人員篡改證人證言筆錄22份。
趙某亭認為:滄州中院對非法證據排除不全面、不徹底,就是因為采信了檢方提供的非法證據,才造成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侵犯了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在庭前會議上律師向滄州法院出具了366個新證據,包括案件關鍵人物王某芳、趙某清、楊某剛等出具的新證言、視頻、原始記錄本、原始記賬憑證等書證,律師也逐一宣讀,但法庭對多數新證據沒有質證,二審判決書也沒有做說明,實際上新證據已還原了事實真相,足以推翻原判決。多次口頭和書面申請滄州法院調取32個相關證據,也不去調取。沒有召集證人出庭,只有一個叫宋某才的證人向法庭作證,但判決書沒有采納也不作出說明。判決書把趙某清認定為趙某亭的司機,嚴重與事實不符。趙某清是魯鏵公司的經理,他不會開汽車。
【認定錯誤】前妻分得的業務協作費與趙某亭無關
專家及律師論證認為:原審判決依據的是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采用的是自制自填偽造的8個虛假證據;與案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孤證31個;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相互矛盾的證言30多個;庭審時已宣布排除的證言5個;已宣布廢止的文件3個;隱瞞隱匿的證據100多個;先將3證人刑事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后暴力取證9個;一審庭審質證時沒有檢方簽字也沒有記錄人簽字的證言3份;沒有檢方簽字,只有不具備辦案資格身份的法警充當記錄人簽字的18份;只有一名檢察員簽字,沒有記錄人或記錄人是法警的證言30份;由法警冒充檢方詢問并在制作的筆錄上簽字的證人證言48個;一審質證后,原偵查人員又在筆錄上篡改簽字的22份。
就是這些虛假非法證據,也無法證明趙某亭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后果等這些定罪量刑的事實要素,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趙某亭都沒有犯罪的事實和行為。而且本案沒有趙某亭和其前妻王俊芳的供述,沒有直接證據,間接證人證言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一致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更沒有主觀故意與客觀上的行為。造成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
趙某亭說:我與王俊芳自2003年4月離婚后,沒有任何經濟利益關系,沒有同居,更沒有非法同居。我不知道前妻借車的事情,也沒有任何人證明我知道。賈某珍借車給王俊芳的公司使用,因為他們之間是同事、親戚、幫助聯系業務,平時就有禮尚往來等關系。城投公司和其子公司蘭天熱力公司委托河北華獅做驗資、評估、審計等業務,分別是財務部長楊某剛和蘭天熱力公司白某升安排的,我沒有參與,也不知道這里面跟黃驊企之友有關系,城投公司與14家中介機構有業務關系。企之友公司與河北華獅自2005年就有協議,雙方作為一個整體開展業務合作上百次,依據協議約定各自按業務分工開展工作,付出人力財力成本取得的收入用于企業內部分配,是正常的經營行為,趙某亭沒有得到任何好處。
另外,“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本案中,檢方起訴時,我已與王俊芳離婚十多年,兩人之間并無其他共同利益。所以無論王俊芳借用轎車還是分得業務協作費,都是其以個人意志作出的個人行為。
針對以上提到的問題,記者查閱了知名法學家高某暄等人出具的《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和《此案100個疑點》45000字的相關說明,《我沒有犯罪,請糾正趙某亭十年錯案》34000字的反映資料,以及大量的錄音、錄像等證據。
【曇花一現】人大政協聽證此案但結果卻被左右
據了解:時任黃驊市法院領導單某澤多次到庭審現場旁聽審理過程,他認為趙某亭案沒有關鍵的直接證據,證據鏈不完整,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成立,判不了。他說一直等待檢方提供有效證據,但始終沒有等到。他調離黃驊后,新來的領導為了與黃驊市領導搞好關系,到任一個半月就組織審委會強行確定趙某亭有罪。審判長胡某欽明知趙某亭無罪而走過場,其判決結果被滄州市二審撤銷。2019年1月9日上午,趙某亭到胡某欽辦公室拿二審判決書時,當著律師許某華的面質問胡某欽:你明知我無罪,為什么還要冤枉我?胡某欽說:這不都是因為領導安排給我的工作嗎?
反貪局辦案人員在2014年4月17日,也跟趙某亭說:知道你沒有什么事,是你爸爸到市委上訪把領導逼急了,誰敢不弄你,你影響我升正科了,你要想出去給我10萬元。
時任政法委書記的曹某勇說:抓捕趙某亭時沒有人向我請示,判刑時讓我簽字,我當然不干!
然而,受此案影響,原市委書記潘某瀛被留黨察看二年,行政降四級,按科級干部退休。負責偵查的反貪局長李某紅和負責公訴的科長史某紅都被黃驊市紀委給予黨內警告、撤職等處理;檢察長趙某杰被判刑13年。
趙某亭案件是一起備受關注的刑事案件,趙某亭曾擔任河北省黃驊市原市長助理、農業局長、城投公司總經理等多個職務。
趙某亭在刑滿后不斷向各級機關申訴,聲稱自己在案件中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他在獄中疾病纏身,仍堅持為自己的清白辯護,并多次上訪,聲稱發現了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有的判決。
2022年9月,黃驊市檢方向法院提交了書面匯報,指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議有管轄權的單位對該案重新審理。這一舉動被認為是案件可能迎來平反的重要信號。黃驊市檢方,既然認定趙恩亭案涉嫌犯罪的證據及程序存在違法的事實出具書面材料,建議有管轄權的機關重新審理。據此,可以確認一審、二審作出趙恩亭有罪所依據的黃驊市檢方提供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趙恩亭有罪的判決確有錯誤。那么,有管轄權的滄州審委會就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253、254條規定,將該案提起再審。明顯存在無視檢方“核查”結論,掩蓋辦案錯誤的事實。
最近的消息顯示,滄州市中院已于2024年5月8日,組織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對趙某亭一案舉行了聽證會。6月25日,澎湃新聞記者王鑫以《黃驊原市長助理被判刑后堅稱無罪檢方建議重審,法院啟動信訪聽證》對此案進行了報道。
7月31日,黃驊市趙某亭接到了滄州中院張某打來的電話,她作為審委會匯報人告訴趙某亭,7月18日滄州中院審委會研究了趙某亭案應提起再審的建議,審委會表決沒有通過。趙某亭十分著急,立即詢問沒有通過的理由是什么,她說唯一的理由就還是審委會委員“表決沒有通過”。
從趙某亭與張某19分鐘的溝通中感到這是一次不同尋常的審委會。從時間上,正好是黨的三中全會閉幕的一天。從內容上,采取了13天“保密”過程。從主題上,趙某亭19次詢問“表決沒有通過”的理由是什么?而始終沒有給予回答,稱審委會意見“秘密”不能說。
這次審委會破天荒地首次把5月8日參加過趙恩亭申訴信訪一案聽證會的三名河北省政協委員、滄州市人大代表、滄州市政協委員“請到”法院審委會“列席”會議,在他們發表趙恩亭案符合再審條件,建議再審后,遭到了個別審委會成員的否決。
至此,趙恩亭冤錯案在滄州市中院經從2017年4月到2024年7月,經過了2次開庭審理、一次申訴駁回、兩次復查、兩次院長發現、一次聽證會、兩次上審委會、20次的信訪,終于在2024年7月18日,程序空轉了7年零3個月又回到了原點,什么出現若干新證據,什么真兇再現,什么原辦案單位檢察院承認偵查起訴存在錯誤建議重新審理,什么人大政協建議再審,什么滄州紀委對趙恩亭立功情況說明……,統統無視,其目的就是為了一錯到底,不想通過再審糾正其錯誤判決。審委會成為保護周本順余毒和犯罪分子的保護傘。
通過相關資料,記者注意到:趙某亭案滄州中院終審后,兩任院長發現此案有問題,均指令組成合議庭復查,兩次復查結果均認定趙恩亭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符合再審條件,應當立案再審。
三位聽證員履行職責,于會后第三天分別給滄州中院遞交了書面聽證意見,還參加了滄州中院的審委會。一致認為趙某亭案存在問題,符合再審條件,均建議提起再審。兩位律師均認為趙恩亭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該提起再審,改判無罪。
然而,滄州中院卻說:這個案子提起再審,聽證只是一個程序,不是說走過場,聽證員的意見我們只是參考,并不能作為審委會的意見,法院不會聽聽證員的。
刑法泰斗高某暄認為:趙某亭案的聽證會結果被人操控的原因涉及政治迫害、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和證據造假。
趙某亭案是一起假錯案的典型例子,其中涉及多個層面的操控和不當行為。滄州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趙某亭案何時昭雪?就是黨中央關于公平正義的試金石。
最終,趙某亭應被改判無罪釋放,但整個過程中存在的操控和不當行為對趙某亭的個人和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影響。這一案件也反映了在司法實踐中,確保司法公正和防止假錯案的重要性。
關于此案的最終結果如何?記者將繼續關注,作后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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