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樓,20多米高,一個沒有窗戶、沒有任何防護的陽臺——您能想象,如果有人從這里一腳踩空,會是什么后果嗎? 今天我們要講述的,正是一起發生在裝修過程中的高空墜落事故。
徐先生是宿遷經開區某小區居民。2023年12月,徐先生裝修房屋,他從蔣某那里購買了一臺空調。雙方約定,由蔣某負責空調的安裝工作。由于家中陽臺窗戶已被拆除,安裝前一天,徐先生特地給蔣某打去了電話。
徐先生:打電話的目的,就是提醒他注意安全,先做室內,室外等我到了再做。
然而第二天,徐先生卻接到通知,給他家裝空調的工人,從樓上摔下去了。
徐先生: 當時第一反應,頭腦一片空白,站在那里,人躺下去了。
摔下去的,是和蔣某一起安裝空調的工人陳某,他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傷情嚴重。
陳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 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和創傷性休克等多處損傷。
陳某認為,由于徐先生家陽臺的整面窗戶已被拆除,而現場既沒有臨時護欄,也沒有任何警示標識,應該對本次事故負責。而徐先生則拒絕承擔責任。
徐先生: 我各方面都已經交代了,你說讓消費者來承擔責任,誰會去買你的空調。
協商不成,陳某將徐先生告上法庭。說實話,工人陳某著實值得同情,干著最危險的活,拿著最辛苦的錢,出了事誰都心疼。但業主也冤啊!花錢請人裝修,又不是專業人士,出了事全賴業主,這理兒說得通嗎?那么,事故責任究竟該如何認定呢?法院會支持陳某的訴訟請求嗎?
2025年3月26日,原告陳某與被告徐某身體權糾紛一案,在宿遷經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告陳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認為,案涉房屋內放置物品雜亂,且被告徐先生未在已拆除窗戶的陽臺處進行安全提示,存在過錯,被告徐先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 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合計128204.63元。
被告徐先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則認為,徐先生并不認識原告陳某,原告陳某系隨從蔣某到現場,原告陳某應是被自己帶至現場的物品絆倒。徐先生并不存在侵權行為。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也不承擔侵權責任。
隨后,原告陳某向法庭提交了事故現場照片、出院記錄、 門診繳費清單、費用清單、發票、報告單、交通費發票、詢問筆錄等證據。原被告雙方均申請證人蔣某到庭作證。
審判長: 證人出庭作證的證明目的及證明內容完整地陳述下。
證人 蔣某: 證明事實情況。當天早晨我和陳某到案涉地點樓下,從電梯拿安裝空調的工具到門口,我跟他一樣一樣拿到房間里。最后一趟是我去拿的,當我到電梯時聽到轟的一聲。我到房間里看了一圈沒有人,往樓下一看,發現有人掉下去了。
審判長: 事發時有無看到跌落情況?
證人 蔣某: 沒有。
審判長: 原告有沒有跟你講事情情況?
證人 蔣某: 沒有,我到現在都不知道他是怎么掉下去的。
被告: 安裝空調前一天晚上,我是不是打電話給你,說陽臺拆掉了,安裝時候注意,又跟你講先安裝室內,之后再跟你們一起安裝室外的。
證人 蔣某: 說過的。
審判長: 被告有沒有提前告知你陽臺拆除了?
證人 蔣某: 有提前告知,我到房屋之后很明顯看到陽臺被拆掉,且這種情況很常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事故發生時,案涉陽臺窗戶已被拆除系客觀狀態,原告陳某進入房屋內無需他人提醒即應知曉該風險的存在。另外,陽臺窗戶被拆除是否需要業主進行風險提示及防護,還取決于該風險是否超出施工方的合理預判。本案中,原告陳某陪同作為有高空作業資質的蔣某到案涉現場從事安裝前的準備工作,其作為施工方,應對作業環境的基本風險負有專業注意義務。此外,被告徐先生在案涉事故發生前已向蔣某告知案涉窗戶被拆除的事實,原告陳某在施工準備階段以及施工過程中應更加注意自身安全,防范風險的發生。同時,正在裝修中的房屋地面雜亂屬于正常現象,不能苛責作為業主方的徐某將正在裝修的房屋收拾整齊。原告陳某主張被房屋內雜物絆倒并從案涉陽臺墜落該結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其要求被告徐先生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
判決如下: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
審判長: 駁回原告陳某對被告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52元,由原告負擔。
最終,被告徐先生勝訴了。但是這個事情的背后暴露的裝修行業隱患卻值得深思!一些施工人員為了省錢,安全措施能省就省,安全意識拋在腦后;業主呢,大多也不懂行規。最后出了事,互相扯皮。那么這起令人遺憾的悲劇,給我們帶來的警示有哪些呢,來聽聽主審法官怎么說。
宿遷經開區人民法院法官 王紅枝: 本案中,業主作為施工環境提供方,對其合同相對方要盡到告知已知重大隱蔽風險的義務。作為施工的組織者,應對相關施工人員盡到安全管理和監督的職責。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施工人員,特別是涉及高空作業時,必須時刻牢記安全意識,對作業環境保持高度警惕,履行專業的注意義務。各方主體也應在各自的責任范圍內共同維護作業安全,預防此類悲劇的發生。
來源: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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