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監委調查的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實踐中常見的證據問題就是對向犯之間筆錄過分雷同,調查階段結束后辯護人會見當事人時當事人“吐槽”現有筆錄完全不是自己真是所說,訊問人員在筆錄上變相曲解當事人真實說法甚至騙供、誘供等情況。辯護人要發現并落實這些情況,不僅要靠當事人提供線索,也要在卷宗和同步錄音錄像中尋找線索。但職務犯罪案件中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獲取難度極大?!侗O察法》規定的是“留存備查”,由檢察院協商調取,而非“隨案移送”。導致實際上存在虛假訊問筆錄的情況下,辯護律師的查閱權無法保障,甚至受到重重阻礙。
一、調閱監委調查期間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律依據
根據《監察法》第41條,監委調查期間的同步錄音錄像屬于“留存備查”材料,明確規定其是否屬于刑事訴訟證據或案卷材料。由于在程序上根本沒有將這部分同步錄音錄像作為證據材料隨案移送,因此根本不同意辯護人申請閱卷的請求。
實務中,辯護人啟動錄音錄像的調取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
第一,《刑事訴訟法》第50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根據這一證據定義,辯護人可以主張將“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所有材料”都視為證據,進而提出,錄音錄像可能作為視聽資料或供述的載體。
第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訊問錄音錄像、體檢記錄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材料與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聯系的,應當予以調取;認為與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沒有聯系的,應當決定不予調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說明理由。從這一點來看,申請調閱訊問同步錄音錄像,一定要以“證據合法性”作為質疑起點。
二、實踐中申請調閱時可能遇到的阻礙或者限制
(一)法院以公訴機關未提交同步錄音錄像為由不支持辯護人的申請
2017年以前在賄賂犯罪案件中排除非法證據取得了一定成果,最典型的是2011年號稱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案的章國錫受賄案,催生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 條第3款:人民檢察院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出示證據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審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關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在第二審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證據,但在第一審程序后發現的除外。以此來提醒控方不能怠于舉證。
(二)只允許調取訊問期間的同步錄音錄像,非訊問期間的不予調取
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被告人辯稱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是被脅迫后作出,辯護人申請調閱當天的同步錄音錄像,公訴機關只提供該份筆錄記載的訊問起止時間的錄音錄像,法院認為“同步錄音或錄像的規定是針對‘訊問過程’這一特定時間段,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要求調取訊問前數小時及訊問后數小時的同步錄像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該案判決的邏輯就是只要在該訊問時段的同步錄音錄像內不存在脅迫,該份筆錄就合法,而不論訊問筆錄時段前后是否存在脅迫。這種情況下,辯護人其實難有作為。
三、辯護策略建議
(一)強化申請理由
在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中,結合《監察法》第33條(證據標準與刑事審判一致),強調調取錄音錄像是審查取證合法性的必要手段。具體而言,辯護人可以指出,同步錄音錄像作為直接證據,能夠直觀展現訊問過程,是判斷取證行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在被告人提出非法取證主張時,僅憑訊問筆錄難以全面反映訊問的真實情況,而同步錄音錄像則能提供更為客觀、全面的證據支持。因此,調取錄音錄像是確保司法公正、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二)提起程序性救濟
若法院拒絕調取,可申請復議或作為上訴理由,主張程序違法影響公正審判。復議時,應詳細闡述申請調取錄音錄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指出法院拒絕調取的行為剝奪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合法審查證據的權利,進而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同時,復議申請中應附上相關法律依據,如《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證據審查的規定,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要求,以增強復議的法律依據和說服力。若復議仍未能獲得支持,辯護人可將此作為上訴的重要理由之一,在上訴狀中明確指出一審法院在程序上的錯誤,以及該錯誤對案件公正審判造成的潛在影響,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通過這樣的程序性救濟手段,為被告人爭取更多的合法權益保障。
(三)善用庭前會議
在庭前會議中要求控方播放爭議時段錄音錄像,并記錄矛盾點,推動法院采納調取申請。庭前會議是刑事訴訟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它為辯護人提供了與控方溝通、協商和爭取權益的平臺。在庭前會議中,辯護人應充分利用這一機會,積極要求控方播放爭議時段的錄音錄像。并且積極與法官溝通,闡述調取錄音錄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爭議時段錄音錄像對案件公正審判的影響。此外,辯護人還可以利用庭前會議的機會,與控方就案件爭議點進行協商和討論,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以進一步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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