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在城市發展進程中,房屋征收是一項常見且影響深遠的舉措,它既關乎城市的更新與改造,也緊密聯系著居民的切身利益。在上海這座充滿活力與機遇的城市,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規劃的有序推進使得房屋征收工作頻繁開展。然而,隨著征收項目的增多,各類與征收相關的糾紛也隨之涌現,其中公房征收利益糾紛在家庭內部矛盾中尤為突出。
本案就發生在上海,圍繞著上海市黃浦區西唐家弄X 弄 X 號的公房征收利益分配問題,一個大家庭的成員們各執一詞,最終對簿公堂。這起糾紛不僅涉及復雜的家庭關系,還牽扯到公房承租、同住人認定、福利分房、遺產繼承等一系列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相互交織,使得案件的處理變得極為棘手 ,也為我們深入探討公房征收利益分配的法律實踐提供了典型樣本。
二、基本案情 (一)人物關系梳理
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親屬關系。房屋承租人陸某某與配偶洪某某育有三個子女,分別是原告陸A、被告陸B和陸C 。陸B與陳某華系夫妻,陸H是他們的兒子;陸C和孫某芬為夫妻,陸M是他們的女兒。這樣復雜的家庭關系網絡,使得案件不僅涉及法律層面的問題,還牽扯到深厚的親情因素,進一步增加了案件處理的復雜性和敏感性。
(二)房屋基本情況
系爭房屋位于上海市黃浦區西唐家弄X 弄X號,性質為公房,承租人為陸某某。房屋結構較為復雜,前后各有一間,外部還存在搭建的一間房屋。關于搭建部分,各方說法不一,原告陸A稱其中兩間是陸某某夫婦搭建,另外兩間不清楚搭建者;被告陸B方稱其中兩間是陸某某夫婦搭建,另外兩間是陸C搭建;被告陸C方則稱其中兩間是陸某某夫婦搭建,另外兩間是陸C夫婦搭建。在居住情況上,房屋最初由陸某某夫婦帶著三個兒子居住,隨著時間推移,家庭成員因工作、結婚等原因,居住情況發生了多次變化,且各方對于居住情況的陳述存在差異,這也成為了案件爭議的焦點之一。
(三)征收及補償情況
2019 年 6 月 3 日,系爭房屋納入征收范圍。2023 年 5 月 18 日,陸A與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經結算,征收補償利益共計 4,418,562 元,這一金額涵蓋了多個方面的補償。其中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款 2,340,277 元,這是對房屋本身價值的評估補償;居住裝潢補貼 13,783 元,用于補償房屋內部裝修的損失;簽約獎勵費 462,830 元,是對積極簽約的獎勵;家用設施移裝費 2,000 元,用于補貼家用設施移動安裝的費用;搬遷費 2,000 元,幫助被征收人支付搬遷過程中的費用;無搭建補貼 100,000 元;臨時安置費 40,000 元,在被征收人過渡期間提供臨時居住補貼;限定選房獎勵費 275,660 元;特殊困難對象補貼 380,000 元,對象分別為孫某芬 30,000 元、陸M 30,000 元、陸某某 20,000 元、陸C營業執照 300,000 元 ;搭建補貼 351,556 元;搬遷獎勵費 392,566 元;期房臨時安置費補差 2,500 元;征收補償費用計息 55,388 元。此外,用以安置的產權調換房屋一套,地址為上海市松江區松江佘山北 14A - 03A 地塊某某路 某 弄 9# 棟 / 幢東單元 11 號 304 室(2023 年 9 月 21 日登記地址為松江區佘山鎮某某路 某 弄 11 號 304 室,權利人為上海市黃浦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建筑面積為 97.59 平方米),房屋總價 2,192,636 元,剩余征收補償貨幣款 2,225,926 元(尚未發放)。
(四)各方主張及理由
原告陸A主張依法分割位于上海市黃浦區西唐家弄X 弄X號房屋征收補償利益,要求分得 1,346,187.45 元貨幣款,不要求分得安置房。其認為自己雖然在徐家宅 115 號拆遷中獲得北艾路房屋安置,但該房屋未登記在自己名下,且徐家宅房屋系其配偶于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私房,此次私房拆遷不應影響其在系爭房屋中的同住人資格,自己戶口遷入系爭房屋后居住滿一年,理應分得相應的征收補償利益。
被告陸B、陳某華、陸H辯稱,陸某某作為房屋承租人,符合同住人條件,于征收后去世,生前沒有遺囑,其份額應法定繼承。陸B系從系爭房屋遷出的支內人員,按支內人員退休政策戶籍遷回,陳某華屬于隨遷配偶,陸H屬于按支內人員子女來滬就讀政策戶籍遷入,均應認定為同住人。他們還指出,奉賢的房屋是經適房,并非福利分房。而陸A在徐家宅 115 號拆遷中獲得北艾路房屋安置,不符合同住人條件。陸C、孫某芬 1989 年獲得濰坊二村房屋增配,雖未登記陸M的名字,但陸M系家庭成員,增配面積 12.6 平方米,大于當時人均 4 平方米的解困標準,因此也考慮了陸M的因素,應視為三人均享受過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條件。故他們主張系爭房屋的同住人為陸某某、陸B、陳某華、陸H,原則上應當四人均分,考慮到陸某某為承租人及實際居住人應當多分,因此,陸B、陳某華、陸H主張分得總額的三分之二,陸某某分得三分之一。陸某某的份額由陸B、陸A、陸C三人均分繼承。因陸某某已過世不應獲得安置房,故陸B、陳某華、陸H主張分得安置房和貨幣補償款 948,467.57 元,由陸A繼承分得 448,729.10 元,陸C繼承分得 448,729.10 元和特困補貼 38 萬元。三被告要求共同共有,內部不區分份額。
被告陸C、孫某芬、陸M辯稱,只有陸M和陸某某可以分得征收利益,陸某某的份額由子女繼承。他們認為原告增配過房屋,且享受過動遷利益。被告陸B、陳某華、陸H購買過奉賢區經濟適用房。被告陸C、孫某芬增配過濰坊二村 12.6 平方的福利性質分房。陸M要求分得安置房。各方對于同住人資格的認定和征收利益的分配依據各執一詞,使得案件的爭議更加激烈和復雜。
三、律師視角分析 (一)法律依據剖析
在公房征收利益分配的法律框架下,《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是關鍵的法律依據。該細則明確規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這一規定確立了征收利益分配的主體范圍,即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是有權參與分配的核心主體。
對于共同居住人的認定標準,細則有著嚴格且明確的規定。共同居住人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其一,戶籍在被征收的公房內,這是認定共同居住人的基本前提,體現了戶籍與房屋權益的緊密聯系;其二,戶籍遷入以后實際居住一年以上,這一條件旨在確保居住的穩定性和對房屋的實際使用關系,但在實際認定中,也存在諸多特殊情況需要綜合考量,如按知青或知青子女回城政策遷入的,即使未居住,仍保留居住權益,不因此影響共同居住人當中關于居住的認定;被征收房屋面積狹小,因家庭矛盾或者客觀上不具備供眾多戶籍人員居住,在外借住、租住的,不因此影響共同居住人關于居住權益的判定 ;其三,在本市他處無福利分房,這一條件是為了防止重復享受福利性質住房權益,保障征收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但凡案涉當事人名字出現在住房調配 / 增配單上,或者出現在按政策購買的售后公房出售合同上,則存在極大概率被認定為享受過福利分房,被排除共同居住人。但在本市有自購商品房的,不影響共同居住人的認定;在本市享受經濟適用房的,不影響共同居住人的認定,不過根據既往判例,會影響獲得的征收補償利益的份額 。這些復雜的規定和特殊情況,需要在具體案件中進行細致的分析和判斷,以確保法律的準確適用。
(二)各方訴求合理性評估
基于上述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對各方訴求進行深入分析,可以發現其中存在諸多法律問題和爭議點。
原告陸A雖在徐家宅 115 號拆遷中獲得北艾路房屋安置,但該房屋未登記在其名下,且徐家宅房屋系其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私房,私房拆遷通常不影響同住人資格的認定。陸A戶口遷入系爭房屋后居住滿一年,從法律規定來看,其符合同住人條件,有權主張分得征收補償利益。然而,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將房屋出租至征收,這可能導致與居住相關的利益不能歸其所有,這一點在其訴求中未得到充分考量,可能影響其最終獲得的征收利益份額。
被告陸B系支內政策回滬,被告陸H系支內子女,根據相關政策,他們均有權分得征收補償利益。但二人已申購經濟適用房,按照法律規定和既往判例,其所得征收補償利益應酌情減少。在他們的訴求中,未能充分考慮這一因素,主張按同住人全額分得較大份額的征收利益,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被告陳某華戶籍遷入后未居住系爭房屋,不符合同住人條件,卻在其主張中被列為同住人參與征收利益分配,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陸C、孫某芬享受過福利分房并購買下公房產權,不符合同住人條件,但專屬部分可歸其所有。他們主張只有陸M和陸某某可以分得征收利益,陸某某的份額由子女繼承,這種訴求忽略了其他符合條件的同住人的權益,也未能準確理解福利分房對同住人資格的影響,存在不合理之處。陸M戶口遷入系爭房屋后居住滿一年,符合同住人條件,其要求分得安置房的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整個征收利益分配的大框架下,需要綜合考慮其他因素來確定其具體應得份額。
(三)證據效力分析
在本案中,各方提交的證據對于案件的走向起著關鍵作用。原告陸A提供的關于徐家宅房屋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私房的證據,結合證人陸明華的出庭證言,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支持其關于該私房拆遷不影響同住人資格認定的主張。證人證言詳細說明了徐家宅房屋的來源、買賣過程以及相關手續辦理情況,雖然合同因年代久遠無法提供,但證人的陳述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證據鏈條,增強了證據的可信度。
被告陸B提供的《本市支援外地建設退休 (職) 回滬定居人員幫困補助復核表》,能夠有效證明其支內身份,從而支持其關于按支內政策回滬應分得征收補償利益的主張。該復核表是由相關部門出具的官方文件,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可信度,為其主張提供了有力的證據支持。
關于居住情況的證據,各方說法不一且存在矛盾。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證明部分被告的居住情況,但由于居委會干部調動,部分證明備注由周邊鄰居證明,這可能會影響證據的效力。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在居住情況的證明上存在主觀性和不一致性,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例如,對于房屋的出租情況、居住時間和居住人員的變動等關鍵信息,各方的陳述存在差異,這使得證據的采信和事實的認定變得更加復雜。
關于福利分房和經濟適用房的證據,如住房調配單、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相關材料等,這些書證的真實性和關聯性較強,能夠直接證明相關當事人是否享受過福利分房或申購過經濟適用房,對于同住人資格的認定和征收利益的分配具有重要的證明力。它們是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同住人條件的關鍵證據,在案件審理中起著核心作用。
四、律師建議與總結
公眾號“舊改征收律師”從律師專業角度出發,為有效避免類似公房征收利益糾紛的發生,以下建議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員應及時明確房屋產權歸屬。對于公房而言,雖然其產權性質特殊,但家庭成員之間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等方式,對房屋的承租權、居住權以及未來可能涉及的征收利益分配等問題進行明確約定。這樣的約定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產權不明而引發的糾紛。在本案中,如果家庭成員在房屋征收前就對征收利益的分配達成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或許就能避免這場激烈的訴訟紛爭。
在涉及房屋相關事務時,務必保存好各類相關證據。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調配單、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戶籍資料、居住證明、出資證明等。以本案為例,關于房屋的居住情況、福利分房情況以及經濟適用房申購情況等證據,對于案件的審理和判決起到了關鍵作用。保存好這些證據,能夠在糾紛發生時,為當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有助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日常的房屋租賃、買賣、裝修等活動中,也要注意保留相關的合同、發票、收據等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當家庭內部出現矛盾和糾紛時,應積極尋求溝通和協商解決。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關系是寶貴的財富,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問題,不僅能夠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還能避免因訴訟帶來的時間、精力和經濟成本的消耗。在協商過程中,可以引入中立的第三方,如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協助雙方進行溝通和調解,促進糾紛的妥善解決。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也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尋求合法合理的解決途徑。
(注:本文由該案承辦律師雷敬祺與AI共同完成,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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