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對港口資源管理的日益規范,對于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設施并需使用岸線的情況,現行規定提供了明確指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非深水岸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但是,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準建設的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港口深水岸線的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通過這樣的政策設計,國家既保證了對重要資源的有效管控,又兼顧了地方發展的靈活性與自主性,為促進港口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這一舉措對于推動我國沿海及內河港口合理布局、高效利用岸線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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