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或規劃許可證的小規模養殖用房就當然是違法建筑嗎?答案是否定的。近年來,對于農民養殖場被認定為違法建筑進而強制拆除的案例比比皆是,不僅嚴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也造成了司法上的諸多困擾,成為擺在行政執法與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難題。今天就為大家介紹一個圣運律師親身經歷的典型案例。
01
案情介紹
張先生系青海神西寧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為增加農民收入,2000年前后張先生在宅基地旁邊修建了小型的養殖場,其中搭建了180平米的羊圈和40平方米附屬磚木用房。2023年7月13日,西寧市某鎮政府對張先生作出了《違法違章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并認定張先生修建的羊圈和附屬用房未辦理任何手續,屬違法違章建筑。隨后,鎮政府于2023年7月17日強制拆除了張先生修建的羊圈及附屬用房。隨后,張先生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了圣運律師,并委托律師希望能夠挽回鎮人政府強制拆除養殖場造成的損失。
(養殖場拆除后現狀)
經過分析案情后,圣運律師認為本案是一起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的違建認定及拆除案件。這類案件不僅首先要針對鎮政府的行政拆除行為及時提起訴訟,也要徹底否定行政機關對案涉建筑物的違建認定,只有這樣才能在后期行政賠償中幫助委托人獲得合理合法的賠償款。因為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判例,違法建筑物不具有賠償的前提。
02
訴訟情況
本案經過西寧鐵路運輸法院、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三級審理,歷時十八個月終于得到了讓委托人滿意的結果。
西寧鐵路運輸法院作為一審法院,雖然確認了鎮政府強制拆除張先生養殖場的行政行為違法,但是依舊認定案涉的養殖場建筑物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筑物。隨后圣運律師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雖否認了辦理規劃許可證的認定,但認為涉案地塊屬于設施農用地,并未報鄉鎮本案,依然屬于違法建筑物。
在二審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下,張先生在律師的建議下最終對一審、二審判決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再審案件審理中,圣運律師不僅詳細論述了養殖設施用地不需要辦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作為小型的家用養殖場也不需要向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多次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表明代理觀點。2024年12月25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親自前往養殖場進行現場勘察。并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再審判決,糾正了一審、二審法院對案涉建筑物屬于違法違章建筑物的法律認定。
03
律師觀點
一、設施農用地不需要辦理規劃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故,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規劃許可只存在建設用地范圍內,在建設用地范圍以外是不存在規劃許可的。根據上述規定,張先生所修建的養殖設施,包括溫室羊圈、磚木房屋屬于附屬設施用地范圍,其性質不同于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按農用地管理,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且不需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同時從城鄉規劃法本身來講,規劃許可證涉及建筑物的只發生在建設用地范圍內,也就是說農用地是辦不了規劃許可證的,既然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按照法律規定按照農用地管理,法律就不會要求在另行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否則會出現法律自行矛盾。
二、小型家用養殖場不符合規模化養殖范圍,不需要進行設施農用地備案。
對設施農用地的管理工作,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先后出臺了多份有關設施農業用地的規范性文件,相應文件表示,農業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在有關設施用地管理的文件中,對于多大規模的設施農業用地需要辦理備案并未作出詳細的規定,單純從文件規定來看,所有涉及建設生產設施或附屬設施的農用地,均需要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但從國土資發〔2010〕155號和國土資發〔2014〕127號通知中對于附屬設施面積的規定來看,兩份通知均規定:“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由此可見,申請設施農業用地一般均針對的是規模化禽畜養殖,從規定的附屬設施用地面積及比例推算,整個設施農業用地項目的占地面積在150畝以上。
圣運律師認為,對于用地面積較大的規模化禽畜養殖,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而對于農民利用自家地塊建設的面積較小、非規模化的禽畜養殖設施,雖然按照規定也應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但考慮此類養殖用房占地面積較小,未嚴重影響農用地的農業用途,且在實踐中,對于此類小規模的養殖房,自然資源部門及農業農村部門會以規模較小、設施用地指標限制等理由,不給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因此,對于此類禽畜養殖房,在未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情況下,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本案中,劉某某的農業生產設施面積為180平米,屬于微小型養殖場,不需要辦理設施用地備案。
圣運提示
農民未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并在房前屋后建設小型養殖場不構成占用農用地,屬于農副業的一種,是農民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重要途徑,不屬于違建范疇。對于長年用于從事禽畜養殖的小規模簡易養殖用房,也不應一刀切的認定為違法建筑。
本案雖然屬于圣運律師代理眾多案件當中的一個案件,但對委托人來講確是“天大的案件”,因為雖然養殖場面積較小,但卻切身關乎委托人的財產利益,對于法院和律師來講,考量的都是天理、國法、人情的平衡。
李楊楊律師簡介
李楊楊律師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辦律師
【個人簡介】
李楊楊,男,漢族,中國共產黨黨員,法學碩士,畢業于北京師范大學訴訟法學專業,其碩士學位論文《錯案發現機制研究》曾獲 2017 屆北京師范大學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榮譽稱號,法學功底深厚、思維方式嚴謹,工作作風踏實,待人坦誠豁達,長期致力于法律問題的理論和征地拆遷實踐研究。自執業以來先后代理行政訴訟、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企業拆遷、宅基地收回、土地出讓、刑事訴訟等各類糾紛300余件。李楊楊律師秉持只為被征收人服務的執業理念和以至誠之心為委托人服務的工作態度贏得了眾多當事人的贊譽和信任。
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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