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況
被告人黃某,曾在某通信公司擔任營業員。因涉嫌盜竊罪被捕。檢察院以盜竊罪起訴黃某,但他對此表示認罪并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黃某的行為屬于侵占,而非盜竊。
二、案情細節
黃某在工作中發現合作方的收費系統存在漏洞,利用這一漏洞虛構客戶的費用退還,導致客戶的滯納金被他截留。通過這種方式,黃某共截留了152464.21元現金,他的家屬代為退還了全部款項,獲得了公司的諒解。
三、法院裁決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黃某作為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截留公司財物,數額較大,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盜竊罪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糾正。黃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且全額退還了贓款,因此給予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判決后,黃某未上訴,判決生效。
四、法律分析
黃某的行為應定性為職務侵占罪。首先,他與公司之間沒有委托保管關系,因此不構成侵占罪。其次,他截留的電信費用并不處于合作方的占有之下,故不構成盜竊罪。綜上所述,黃某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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