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賀歲檔,《哪吒之魔童鬧海》以其傳奇性的敘事角度與沖擊性的視覺盛宴席卷各大影院的銀幕。影片的核心主題依然是關于“打破成見”和“自我成長”,不僅延續了哪吒與命運抗爭的熱血主題,展現了勇氣、正義、友情和愛的力量,更觸及了關于命運、選擇與自由的深層討論。
沉浸觀影的同時,從法律視角我們能看到哪些小tips呢?今天,讓我們從劇情出發,解析電影中暗含的法律知識,探尋電影與法治的交融之道。
一、監護責任與家庭教育:李靖夫婦的“依法帶娃”實踐
從“魔童”到英雄,哪吒的成長歷程充滿了叛逆與挑戰,但他始終擁有著父親李靖與母親殷夫人堅定的支持與悉心的引導。這一情節不僅展現了親子關系之間的真摯,更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視。
《哪吒2》中,李靖夫婦一方面用乾坤圈壓制其魔性,體現了父母對子女監護責任的履行;另一方面,李靖夫婦通過陪伴守護,即使哪吒被稱為“魔童”,也依然將哪吒放在身邊撫養、言傳身教,告訴哪吒要保護陳塘關的百姓、科學引導,“無論你是‘魔’還是‘妖’還是‘仙’,你都是我的兒”等教育方法,充分展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所倡導的“親自養育、嚴慈相濟、尊重差異”原則。而哪吒的成長蛻變也恰好證明:家庭教育不僅是義務,更是塑造青少年人格的關鍵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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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
(二)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
(三)相機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
(五)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
(八)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二、體育鍛煉與自甘風險:哪吒的無敵旋風踢誰來“買單”
《哪吒2》中,李靖拒絕了殷夫人的善意提醒,自告奮勇加入與哪吒的“踢毽子友誼賽”中,沒曾想收獲了哪吒 “愛的暴擊”。
在體育鍛煉中,身體接觸和碰撞不可避免,遭受人身損害的風險也在所難免,因此參加者需對這種風險有相應的認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自愿參加體育鍛煉應視為自愿承擔鍛煉所帶來的風險,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應自行承擔損害的后果。但是,自甘風險規則也要求其他參加者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在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對于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應結合體育規則認定,若參加者遵守規則、無犯規行為,且主觀無惡意,就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影片中哪吒初次與小伙伴踢毽子時,主觀上并沒有故意發力使其受傷的惡意,而且踢毽子中也難免出現重心不穩、摔跤受傷的情形,因此可以認定受傷者是自甘風險;但當哪吒知道自己力大無比,踢毽子會將小伙伴“鑲嵌”到墻上后再次頑劣心起,強行和小伙伴踢毽子,主觀上便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一旦小伙伴受傷,即使哪吒只有3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李靖夫婦作為其監護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三、著作權與盜攝問題:拍攝片段分享網絡的法律定性
隨著《哪吒2》的熱映,盜攝問題也引發了廣泛關注。影片中一幀一毫震撼的特效畫面讓不少觀眾忍不住拍攝精彩片段分享至社交平臺,但這一行為是否合法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及《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屬于侵權行為。若觀眾在觀影過程中擅自拍攝電影畫面并傳播,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若僅拍攝少量靜態畫面(如場景截圖)只是為了個人欣賞、研究、課堂教學,或者在朋友圈等社交媒體進行評論、發表個人感慨等,即未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未對電影內容構成實質性替代,通常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不構成著作權法中所說的侵害版權的行為。但是,未經權利人許可,大篇幅盜攝影片內容并有償放映,或是將電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視頻平臺傳播,則屬于侵權行為。因此,即使《哪吒2》的劇情演繹讓大家連連贊嘆,大家也要控制好自己的分享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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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哪吒之魔童鬧海》不僅是一部優秀的電影作品,也是一部生動的法律教材。通過哪吒的成長故事,影片深刻探討了身份認同、社會偏見、家庭責任、社會秩序與個人自由、法律與道德沖突等多個法律現象,引發觀眾對法律、道德和社會公正的思考。我們期待更多的文藝作品能夠像這樣,以藝術為鏡,映照出法治社會的理想圖景,引導觀眾在理性與溫情中,共同探尋公平與正義的真諦。
來源:樊城法院鐘存慧、 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
審核: 王洪
終審:周俊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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