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黃某,因涉嫌強奸被拘留,后取保候審,后因強奸和故意傷害再次被捕。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
審理發(fā)現,黃某在家中強迫與被害人趙某發(fā)生性關系,隨后被拘留。取保候審期間,黃某逃跑,并因與李某發(fā)生糾紛,持棍毆打李某致輕傷,后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法院認為,黃某強奸和故意傷害的行為均成立,因其未滿18歲,決定從輕處罰。最終,黃某因強奸罪被判刑兩年,故意傷害罪七個月,合并執(zhí)行兩年四個月。
二、爭議焦點
黃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后投案,是否構成自首?
三、裁判理由
對此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逃跑后投案符合自首條件,強奸和故意傷害罪均應認定為自首。
-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屬于已被采取強制措施,不符合自首條件。
- 第三種意見認為,黃某因強奸被取保候審,逃跑后投案不應認定為自首,但因故意傷害未被訊問可認定為自首。
我們支持第三種意見。黃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后投案不符合自首條件。而其后因故意傷害罪投案并供述,符合自首條件。
綜上,法院最終認定黃某的強奸罪不構成自首,但故意傷害罪可認定為自首,判決改為強奸罪兩年六個月,故意傷害罪七個月,合并執(zhí)行兩年九個月。#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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