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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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份,男子丁(化姓)某酒后約三位朋友到淮安某卡拉OK唱歌,期間共同喝了100多瓶啤酒、半瓶洋酒。酒后,丁某在同行人陪同下上衛生間,趴在衛生間窗戶口嘔吐不止,過程中不慎墜樓,頭部受傷,后送至醫院搶救治療后無效身亡。丁某家屬認為卡拉OK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人身傷害各項損失合計119萬余元。那么法院會怎么判?
法院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負有安保義務的前提是經營者對危險源具有一定可控性。
本案中,被告經營的卡拉OK中心屬于公共娛樂場所,其作為經營者和實際管理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并未舉證證實其于涉案事故發生時衛生間窗戶為鎖死狀態或在事故發生地設置安全警示標識,且場所內衛生間蹲坑位置高于地面位置,對于窗戶未進行其他安全防護,致使丁某在酒后嘔吐過程中,不慎墜樓,被告卡拉OK中心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酒后開窗,且將頭部探出窗外,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應承擔責任。綜合案件證據,結合雙方過錯程度,確定被告卡拉OK中心對涉案事故的發生承擔30%的責任,丁某承擔70%的責任,被告卡拉OK中心賠償原告方各項損失合計4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丁某家人不服,向上一級法院上訴。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卡拉OK作為公共場所,應當做好場所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對可能的風險點要做好定期的巡查,對可能出現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要著重排查,必要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預防事故發生。
本案中,丁某作為成年人對其自己的醉酒、進入案涉平臺、不慎墜落等行為應當對其損害后果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盡管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由醉酒引發的事故屢見不鮮,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知而慎行,“君子不立危墻之下”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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