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因販賣毒品被逮捕,曾有毀壞財物罪的前科。另一被告施某也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捕,厚某同樣因販賣毒品被逮捕。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對劉某和厚某提起公訴,對施某則以販賣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訴。
經審理查明,劉某與厚某在福建相識,決定一起到天津販賣毒品。劉某負責購買冰毒,厚某負責銷售。劉某多次向他人出售冰毒,并在被抓時查獲大量毒品。施某在外地被捕時也被查獲毒品。
二、主要問題
- 如何認定毒品交易上家的犯罪事實?
- 對于毒品來源證據不足的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三、裁判理由
毒品犯罪取證難度大,常常導致只能認定下家而無法確認上家。雖然劉某提供了施某和另一被告的供述作為毒品來源,但施某否認販賣毒品,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未能支持對施某的販賣毒品指控。
本案中,劉某的毒品來源有一定證據指向施某,但由于施某和另一被告否認交易,證據未達到有罪判決標準。因此,法院未能認定施某販賣毒品的事實。
四、建議
對于毒品案件,應加強取證工作,確保證據充分。同時,在審判中應注意表述方式,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的認定矛盾。審判機關應與偵查機關密切合作,提高案件質量,確保毒品犯罪得到有效打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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