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1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
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等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企事業等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且經職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依法支付工資報酬。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企業等單位按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事業單位按職工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進行折算。職工小時工資收入按職工日工資收入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或許大家會想,這兩種折算方式區別在哪里?
根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區別如下:
企業的折算辦法: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事業單位折算辦法:按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來源:中國人力資源、勞動法庫 中國會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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