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兼任中國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檢察學研究會副會長。曾獲中國法學會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稱號,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
主要研究訴訟法、證據法、司法制度、企業合規等領域。在程序正義理論、訴訟構造理論、程序性制裁理論、訴訟模式理論、辯護理論、證據理論的研究中做出了創新性貢獻。著有《看得見的正義》《程序正義理論》《程序性制裁理論》《刑事程序的法理》《刑事審判原理論》《刑事辯護的理念》《刑事辯護的藝術》等二十余部著作。
與一位從事法律倫理研究的朋友交談時,聽到這樣—句話:
“有時治愈,
常常幫助,
總是安慰。”
據說,這是長眠在美國紐約東北部的撒拉納克湖畔的特魯多醫生的墓志銘,被用來概括醫生的獨特職業價值。聽罷,不由感到極為震撼,并發出慨嘆:醫生如此,律師不也一樣嗎?
從網上搜到相關文獻,發現了這句格言的英文原文:
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
筆者不才,為揭示這句格言的神韻和哲理,嘗試著將其重新翻譯,可以表述為:
偶爾可治愈,
經常有緩解,
總是能撫慰。
的確,醫生是一種既充滿遺憾又頗為崇高的專業服務人員。
說其遺憾,主要是指面對諸多疑難雜癥,面對眾多病入膏肓或身患絕癥的病人,醫生的治療并不總是產生積極效果,經常出現力不從心的現象,造成非傷即死的無奈結果。這里既可能有醫生醫療水平不高、專業能力不足的原因,也不排除有患者病情嚴重、諱疾忌醫、耽擱治療等方面的因素。
在很多情況下,面對諸多重癥病患,醫生縱是扁鵲在世,孫思邈復活,也難有回天之術了。因此,“偶爾能治愈”,是對醫生治療效果的真切比喻。
既然如此,在大多數無法治愈的病例中,醫生的專業價值究竟體現在哪里呢?
有過醫療經歷的人都知道,無論是患有何種疾病,無論病情有多么嚴重,也無論患者有多么痛苦,只要醫生盡職盡責,準確診斷病情,對癥下藥,或者施以手術,還是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緩解病情的。
至少,醫生的治療可以減少病人的痛苦,減輕病人的癥狀,消除迫在眉睫的危險,甚至延長患者的壽命。這說明,對于大多數患者來說,醫生的治療盡管不一定能夠“根除病癥”,卻是可以發揮“緩解病情”作用的。
無論是“偶爾治愈”,還是“經常緩解”,這都是一種“結果中心論”的觀察視角。
其實,無論患者是否得到了“治愈”,或者是否病情得到了“緩解”,醫生的治療都具有一種不可替代的獨特價值,那就是對病人及其親屬進行精神上的撫慰,傾聽其陳述,給予其建議,協商各種治療方案,消除其求告無門的孤獨感,使其獲得被關注、被尊重、被愛護的心理感受。
對于那些“攤上大事”、“陷入困境”的病人及其親屬而言,醫生既可以對其開展專業的治療工作,也可以提供一種“感同身受的專業陪伴”,這從“過程中心論”的角度來看,可能是醫生在“治病救人”結果之外所能提供的獨特過程價值。正因為如此,醫生在所有病例中,“總是能撫慰”病人及其親屬的心靈。
反復思考上述格言,不由得讓人想到律師的職業定位問題。作為一種為他人提供專業服務的職業,律師與醫生具有很多相似之處:
兩者救助的對象都是陷入困境的人,一種是陷入訴訟或身陷囹圄,另一種則患有疾病,有健康甚至生命之虞;兩者都屬于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專業人士,一種是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以法律為武器維護后者的權益,另一種則以醫術為工具,為他們提供醫療服務;兩者都被委托者寄予擺脫危難境地的厚望,一種期望獲得勝訴或者免受牢獄之災,另一種則期待著解除病痛,獲得康復……
與醫生一樣,律師通常也面臨著職業定位上的困境,需要回答諸如:
·“我是誰”
·“我能做什么”
·“如何滿足委托人需求”
· 以及“我的獨特價值在哪里”等諸如此類的問題
尤其是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律師,在協調與委托人關系的時候,經常會面臨著“辯護的價值究竟在于結果還是過程”的自我究問。
假如將刑事辯護的價值定位為“結果”,也就是為委托人追求“最理想的訴訟結果”,那么,很多案件的辯護顯然就是不成功的,也是“無效”的,辯護律師的作用也是難以得到發揮的。
而假如將刑事辯護的價值確定為“過程”,也就是為陷入危難的委托人“提供專業服務的過程”,那么,律師的存在價值也是容易令人生疑的,因為一種無法為委托人爭取有利結果的律師,充其量只是為后者提供“專業陪伴”而已,這與那些宗教服務工作者究竟有多大區別呢?
但是,認真思考一下前面提到的格言,再聯想到刑事辯護律師的職業處境,我們似乎可以走出上述困境,為這一職業作出新的定位。
其實,律師與醫生一樣,并不會在每一案件中都“大獲全勝”,更難以完全推翻公訴方的指控,無罪辯護的成功總是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屬于一種“可遇而不可求”的偶然事件。
“偶爾可治愈”,是辯護律師和醫生的共同宿命。
但是,正如醫生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發揮緩解患者病痛的作用一些,律師只要盡職盡責,積極發揮其專業能力,在多數案件中總是可以為委托人爭取一些合法權益的,如說服法院將重罪改為輕罪,降低量刑的種類和幅度,將某些控方證據予以排除,將羈押措施改為取保候審,將涉案財物的追繳數額予以降低,等等。
可以說,“經常可緩解”,是律師和醫生所能發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無論是偶爾治愈也罷,經常緩解也罷,對與陷入危難境地的患者而言,醫生的參與和治療本身就具有獨特的價值:緩解其焦慮,使其擺脫痛苦絕望,給其精神上的鼓勵和安慰。
與醫生相似,在委托人面臨被定罪判刑命運的困境之中,律師的參與和幫助本身也具有一種獨立的價值:使其擺脫孤立絕望的境地,處于一種協商者、對話者和被說服者的地位,獲得一種受尊重、被關注以及自主決定命運的主觀感受。
可以說,“總是能撫慰”,是律師給所有陷入危機之中的委托人提供的最大幫助。
無論委托人得到什么樣的最終結局,律師參與對抗、協商和陪伴本身,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當然,上述說法只是對律師職業定位的解讀,并不意味著律師秉持“宿命論”的態度,對刑事辯護工作消極應對,被動接受,無所作為。相反,律師在了解職業現狀的前提下,應當樹立“為權利而斗爭”的精神,為委托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對于律師如何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問題,德肖維茨曾作出過一段非常直觀的陳述:一旦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了辯護人,就應全力以赴,利用一切合法資源,窮盡一切法律手段,為委托人爭取最好的訴訟結果。用一種理論化的表達方式,就是律師應盡職盡責,承擔忠誠義務,為委托人提供稱職敬業的法律服務,使其獲得“有效辯護”。
面對不盡如人意的執業環境,面對刑事辯護的固有難題,律師應采取有所作為的態度,提升辯護的技能和水平,利用外部的機遇和資源,掌握“說服司法官員的藝術”,通過專業法律服務爭取最好的訴訟結果。
盡管獲得無罪辯護的成功是具有或然性的,但律師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達到“治愈”的結果也是有一定空間的。因此,盡管“偶爾可治愈”是一種司法現象,但“盡力提高治愈的比率”,卻應成為律師努力的方向。
與此同時,在無罪辯護之外,律師還可以開展諸多類型的辯護活動,包括旨在爭取降低指控幅度的罪輕辯護,為獲得寬大刑事處罰而開展的量刑辯護,以說服法院宣告無效為目的的程序性辯護,以減免涉案財物追繳為目標的法律幫助活動,等等。
在這些辯護或法律幫助活動中,律師可以利用包括訴訟對抗、刑事協商在內的各種手段,最大限度地為委托人爭取寬大的刑事處理。可以說,盡管“經常有緩解”是一種普遍現象,但律師完全可以經過努力,爭取達到“增強緩解幅度”的結果。
不僅如此,面對委托人的強烈需求,律師不應僅僅滿足于開展“法庭上的抗辯”,也不應僅僅滿足于履行委托協議上所要求的形式化義務,更不應將辯護變成一種“例行公事”的訴訟流程。而應當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充分地參與所有可能影響委托人權益的活動,對專門機關的決定作出實質性的影響,并為委托人提供最大的法律幫助,緩解其焦慮,表達其主張,救濟其權利,回應其關切,窮盡其空間。
一言以蔽之,“總是能撫慰”是一種客觀現象,但律師所要做的應當是“加大撫慰的力度”,使所有委托人都能感受到律師的專業關懷。[作者: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文章來源于微信公眾號@桂客留言。如若侵權,請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