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指的財物損失,是指經營活動無法進行所帶來的利潤、收益等減少;而故意毀壞財物罪所指的財物損失,是指財物失去價值或使用價值。本案中,被告人造成的損失并非破壞生產經營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所指的損失。
案情簡介
A公司以批發和零售筆記本電腦及電腦配件為主。
被告人劉某在擔任A公司銷售人員、店長等職務期間,為了達到追求銷售業績升職的個人目的,利用負責電腦產品銷售的便利,違反公司限價規定,以低于產品成本價對外銷售電腦產品,但報給公司的銷售價格則高于限價每臺800元左右。
因公司規定,當月銷售款可以在兩個月后入賬,故劉某以后面收取的銷售款填補前賬,最終因銷量過大導致公司成本預計500余萬元無法收回。
指控犯罪
公訴機關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
辯護要點
(一)劉某不具備上述兩罪的主觀條件
1.劉某沒有破壞生產經營或故意毀壞財物的主觀故意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觀故意,表現在使生產經營活動不能進行或歸于失敗的心理狀態;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觀故意,表現在使公私財產的價值或使用價值毀損的心理狀態。
本案中,劉某只有為了達到升職目的,采用低于成本價的方式銷售公司電腦產品,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故意,但是沒有使公司經營活動無法進行,或者使電腦產品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喪失的故意。
因此,劉某不具備破壞生產經營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觀故意。
2.劉某不存在報復泄憤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雖然刑法還對破壞生產經營罪規定了主觀上“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但是對于“其他個人目的”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張解釋,而應當遵循同類規則解釋原則,作出與列舉的泄憤報復惡意性質相同的解釋。
本案中,明顯劉某既沒有泄憤報復的目的,也沒有與其相同性質的惡意目的。
(二)劉某不具備上述兩罪的客觀行為條件
1.劉某造成的損失并非破壞生產經營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所指的損失
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指的財物損失,是指經營活動無法進行所帶來的利潤、收益等減少;而故意毀壞財物罪所指的財物損失,是指財物失去價值或使用價值。
本案中,劉某低價銷售電腦產品造成的利潤降低甚至虧本的利益損失,與生產經營活動無法進行相關的損失完全屬于不同性質的財產損失。
另外,電腦產品不會因為被賤賣而喪失其自身價值或使用價值,與通過焚燒、打砸電腦產品使其自身價值和使用價值在社會上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的毀壞財物行為有著本質區別。
2.劉某的行為與破壞生產經營罪列舉的實行行為不具有相當性,且并未侵害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對象
雖然破壞生產經營罪中描述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但是“以其他方法”應當與列舉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行為相當。
即行為必須表現為毀壞等物理性的毀損行為,且毀壞的對象必須是機械設備、牲畜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密切聯系的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生產對象和生產工藝等。
本案中,劉某低價銷售商品的行為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毀壞行為不具有相當性,且劉某低價銷售的是公司庫存的商品,并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機械設備等,因此不會也不可能對公司的電腦銷售經營活動造成破壞,不能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行為,
3.劉某并未侵害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益
破壞生產經營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各種經濟單位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本案中,由于劉某低價銷售的是公司庫存的商品,并不屬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有密切聯系的生產資料等,公司的電腦批發、零售等經營活動仍在正常進行,沒有受到影響。
雖然劉某的行為可能導致公司資金周轉緊張、客戶流失等影響經營,但這并不是破壞生產經營罪中所要求侵害的法益。
綜上所述,劉某的行為不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觀條件和客觀行為條件,不構成上述兩罪。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雖然客觀上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但尚不構成犯罪,最終判決劉某無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條【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瑞律師,北京市知名律所執業律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積累了豐富且實用的辦案經驗。長期深耕刑事辯護與代理、民刑交叉領域,為多家企業提供法律風險防控服務,全國辦案。曾成功辦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業家涉案數十億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疑難復雜案件。作為“法律之光”“瑞光訴訟”平臺創辦者,已發表數十萬字刑事領域研究成果,并為眾多法律咨詢者成功解決法律問題。胡律師擅長在具體個案中對癥下藥,以認真負責、專業細致的工作作風深受委托人的認可和好評。
胡瑞律師聯系方式:18612117164(電話/微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