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司空見慣的股權之爭,造就了“史上最慘購房群體”。
西安民營企業家胡緒峰面臨的股權糾紛案,在輿論場引發長時間關注,原因即在于此。
2042戶購房人,因為西安首批最大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國際幸福城”停擺,苦等十幾年沒能住進新房。
最早的一家人,2009年在該樓盤給兒子預購了婚房,16年過去,孫子都上高中了,眼見所購的房子已封頂,卻爛在西安東三環一隅。
“國際幸福城”停滯爛尾,是因為胡緒峰及其經營的宏潤地產,在28棟住宅樓如期交付使用后,18%、75%的股權被職業放貸人王堅等一伙人,以600萬元、8000萬元股權質押借款,“悄摸”變更走了。
人家就是來空手套白狼的。王堅等人步步為營控制宏潤地產后,不肯花一分錢繼續開發“國際幸福城”,留下10棟爛尾樓,還計劃一步步掏空該項目40億元資產。
這伙人利用“國際幸福城”項目,對外非法集資7億多元、騙取銀行騙貸2億元、騙取政府資金1.85億元,還差點以30.8億元的對價,將項目資產打包轉賣給一家央企金融資產公司。
為了拿回被侵占的股權,重啟爛尾樓開發盡快實現交房,胡緒峰打了十三年官司,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轉折點出現在2019年,最高院通過再審程序作出(2017)最高法再171號判決書,就案涉75%股權性質一錘定音。
針對二審判決認可王堅持有宏潤地產股權合法性,最高院該判決書指出,二審法院認定“《股東轉讓出資協議》是宏潤實業公司向王堅轉讓股權性質不當,屬認定事實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在“本院認為“部分,最高院該判決書明確指出,案涉協議本質為“股權讓與擔保”,不產生股權轉讓效力。
按照最高院上述明確無誤的事實和性質認定,胡緒峰后續拿回75%股權的訴訟,本應毫無懸念、勝券在握。除非王堅有充足的相反證據推翻最高院該認定。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胡緒峰后訴尋求司法救濟的大門仍屢屢被關閉,作為二審法院的西安中院,數度成了“頂門杠”:一審判贏,二審判輸。
最高院再審宣判之后,胡緒峰滿懷信心提起的兩起關鍵訴訟——“股東轉讓出資協議解除案“和“股東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均以西安中院顛覆式改判而宣告慘敗。
股權糾紛官司打了十幾年,胡緒峰迄今仍在看不到終點的循環訴訟中“打轉轉”。
2000多戶購房人于絕望中,從(2017)最高法再171號判決書燃起的希望,隨著胡緒峰的連接慘敗被徹底澆滅。
在這個“史上最慘購房群體”中,流行著一句基于百姓樸素認知的感慨:最高院“本院認為”,在西安中院“屁都不算”。
胡緒峰后續提起的“股東轉讓出資協議解除案“、“股東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訴訟,二審均由西安中院民四庭審理。
或許兩次擔任上述案件主審法官的張熠,以及其他合議庭成員要詭辯,(2017)最高法再171號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是最高院就認定的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所作的敘述,并非最終判項主文,因此不具有既判力,后訴判斷同一事實行為的合法性,不受前訴生效裁判的羈束。
亦即對于最高院“本院認為”部分的認定,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響,西安中院在二審中,可以根據當事人舉證情況做出獨立認定。
另一方當事人王堅是如何舉證的呢?事實上,王堅不僅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證據或理由,相反的是法官張熠串通王堅偽造多份證據。
王堅向法庭提交的“居委會情況說明”、“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區分局治安大隊長惠某情況說明”均被證偽,后者甚至在法庭質證中被證明人撤回。
更為離奇的是,王堅用于證明股東會決議真實性的公證書,已被西安市蓮湖區公證處撤銷,但張熠仍將該公證書作為關鍵證據,對一審結果作出撤銷判決。
全然否定最高院生效裁判既判力,西安中院對最高院預決事實做出不相一致的認定,所依據的證據規則居然如此擺不上臺面。
屁股坐歪了,西安中院寧肯試圖默認和采信造假證據,也不會以積極的司法作為,去考慮借鑒司法裁判的“爭點效”。
“爭點效“通俗地講,就是在前訴中,被雙方當事人作為主要爭點予以爭執,且法院也對該爭點進行了審理并做出判斷,當同一爭點作為主要的先決問題出現在其他后訴請求的審理中時,前訴法院有關該爭點所做判斷的通用力,不允許后訴法院做出與之相矛盾的判斷。
最高院再審胡緒峰股權糾紛案件中,舉行了是否決定再審聽證會,庭審中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激烈辯論,最高院第七法庭進行了一小時四十四分的庭審直播。
主要爭點,充分辯論,實質性判斷,三方面要件齊備,滿足產生“爭點效”的必須條件,最高院的“本院認為”,無疑可以產生遮斷后訴的效果。
在我國審判實踐中,已有法院依據爭點效理論對訴訟案件進行判斷:如(2020)鄂 10 民終 405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對于前訴中的判決理由是否產生“爭點效”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論證。
又如(2018)渝 05 民終 3680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只要前訴已將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中直接且必要的主要事實列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并在經過當事人質證、辯論后作出了認定,判決理由就可以發生“爭點效”,產生遮斷后訴的拘束力。
(2017)最高法行申 265號行政裁定書,對于前訴判決理由也可以產生遮斷后訴的拘束力予以表態。
西安中院即便不肯承認最高院“本院認為”遮斷后訴的拘束力,也應通過裁判說理進行后續案件審理。
事實情形卻是,西安中院二審判決違背法律優先原則,拋開一系列“讓與擔保權人只是名義股東,不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可適用法律規范,反以“常理”代替法律規則,故意否定有權威法律依據的一審裁判意見,“另起爐灶”制造錯誤裁判。
其二審判決應當適用甲法律而適用了乙法律,應當適用 A 條文而適用了 B 條文,新法有溯及力而適用了舊法。宏潤集團于民法典施行前行使了合同解除權的事實不僅被無視,西安中院還故意錯誤適用法律,“類推適用”的法條與案件事實并不相符,根本不能支持裁判結果。
如果說,最高院“本院認為”,在西安中院“屁都不算”太過刺耳、有失斯文,至少也沒受到應有的最基本尊重,連參考意義都被忽略。
2025年2月,西安市碑林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放貸人王堅持有宏潤地產75%的股權歸原股東宏潤集團所有。
回答法官提問時,王堅在鐵證面前,十幾年來首次承認當時支付的相應款項是借款,而非股權轉讓款。王堅敗訴后向西安中院提出上訴。
應該說,最高院作出再審判決六年來,一審法院在涉及胡緒峰股權糾紛關鍵案件的三次裁判中,均認可最高院判決理由所具有的遮斷后訴的拘束力,本著利于一次性解決糾紛的態度,對前訴的事實認定予以充分認同。
這一次,最高院的“本院認為,在西安中院“算什么”,頗為值得關注。畢竟被逼無奈的胡緒峰,前幾天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發出了求助公開信。
倘若此次,西安中院對前訴的事實認定再度視若無物,屁股坐不到居中位置,或者干脆以發回重審一推了之,進而消耗司法資源,降低訴訟效率,損害司法公信力,“屁都不算”的,怕是西安中院的自身形象了。
(題圖為最高院再審胡緒峰股權糾紛案件庭審直播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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