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違法建設分類處置指導意見
為全面開展違法建設專項治理工作,指導各區(縣)依法推進違法建設的分類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全市違法建設清查整治工作。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土地管理、城鄉規劃、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經土地、規劃、建設等審批部門批準,或不按批準要求進行建設的建(構)筑物,主要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公共服務設施及一般違法建設。
農村村民住宅是指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居住用房,包括村(居)民委員會集中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
公共服務設施是指用于文化、教育、體育、衛生、行政辦公及社區服務等非營利性用途的建(構)筑物。
一般違法建設是指除農村村民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外的其他違法建設。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懲,做到依法認定、依法處置、依法拆除,確保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樹立法治權威。
(二)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堅持對違法建設不開后門、不留死角、一查到底,確保公平公正。堅持“開前門、堵后門”,及時疏導群眾合理完善手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堅持“屬地管理、守土有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各區(縣)政府突出重點、以點帶面,持續精準發力,實施分類、分步循序漸進策略;市直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按照具體分工,充分發揮政策指導和工作監督、檢查作用,密切配合,全力推進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落實。
(四)堅決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堅持對新增違法建設“零容忍”,發現一起、拆除一起,確保新增違法建設“零增長”。堅持逐步有序加快消化存量違法建設,及時研判違法用地情形,分類采取處置措施,在實踐過程中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
三、分類處置意見
從嚴打擊違法建設行為,按照“管住現在、規范未來、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則,違法建設的處置以拆除為主,沒收、納入監管為輔。
(一)對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重點整治,依法可以拆除的,堅決予以拆除:
1.位于生態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公園、濕地等生態敏感區域以及城市主次中心、城市出入口等城市景觀敏感區域的;
2.占用公路、高速公路、鐵路、建筑控制紅線、供水、供電、供油、供氣、通信、工業管道等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在已征土地上搶建、加建,影響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重點項目落實的;
3.影響“三舊”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和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以及占用道路(含主次干道、內街小巷、人行道等)、綠地、廣場等公共空間或小區業主共有場地;
4.影響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5.影響消防、防汛、人民防空、機場凈空、防災搶險、國防等設施的正常運作及應急通道通行的,對城市安全構成威脅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無法整改消除以及影響規劃實施且無法改正等情形的;
7.嚴重違反土地管理、城鄉規劃、軍事保護、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林業等法律法規應當拆除的。
(二)符合《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的以下不能拆除情形的,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罰款:
1.拆除可能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違法建筑與合法建筑整體施工并在建筑結構上具有整體性,拆除違法建筑將嚴重影響合法建筑結構安全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對符合以下類別及情形的,且不屬于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納入監管方式處置:
1.一般違法建設
(1)對屬2016年7月7日前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廠房、先進制造業廠房、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工業廠房,納入監管。
本意見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國家、省、市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稱先進制造業是指市政府印發的《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目錄》中所列的先進制造業項目。
(2)對屬1990年4月1日前有合法的國有建設用地手續但無合法報建手續的違法建設,納入監管。
(3)對屬2008年1月1日前有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手續但無合法報建手續的違法建設,納入監管。
(4)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但是可以通過改建或者部分拆除達到與許可要求一致的,在按要求完成整改前納入監管。
2.農村村民住宅的違法建設
(1)2014年12月1日前已建成的農村村民住宅,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按照村民組織法規定的公開決策程序安排給本村村(居)民的,納入監管。
(2)2014年12月1日前已動工建設但未完工的農村村民住宅,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按照村民組織法規定的公開決策程序安排給本村村(居)民的,6層(含6層)以下部分納入監管,6層以上部分予以拆除。
(3)屬農村低保戶、無房戶、危房戶等特殊困難家庭的居住類違法建設,或因自然災害滅失在原址新建或者異地重建的房屋,其違法建設拆除后無房居住的,納入監管。
(4)2016年7月7日前集體建設用地上村(居)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不存在嚴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納入監管。
3.公共服務設施的違法建設
(1)2016年7月7日前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建設用地、留用地范圍內建造用于村集體公益事業或者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納入監管。
(2)公共衛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公共突發事件所需建設的建筑納入監管,在完成應急任務后依法予以拆除。
(3)重大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重大民生工程項目拆遷安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條件的,納入監管。
四、處置要求
各區(縣)規劃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推動建立轄區違法建設數據庫,對轄區違法建設逐宗立卡建檔,明確具體違法建設的處置方式,并統籌規范管理。
(一)對于采取拆除方式處置的違法建設,應當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拆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逾期不拆除,依法強制拆除。
(二)對于采取沒收方式處置的,屬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設,由違法建設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做好管控或依法依規合理利用;屬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建設,由違法建設所在的區(縣)政府根據實際,做好管控或依法依規合理利用。對于采取納入監管方式處置的,各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做好違法建設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日常監管工作。
(三)對于采取納入監管方式處置的一般違法建設,有合法用地手續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性質和建設時城鄉規劃技術要求的,按現狀予以規劃確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在處置意見作出后六個月內憑用地權屬來源文件、城鄉規劃確認文件、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文件、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書等材料依法依規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對于采取納入監管方式處置的一般違法建設,在完善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手續前,每年應提供一次消防、安全鑒定報告,逾期未提供或無法達到消防、安全標準的依法依規予以拆除。完善手續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四)對于采取納入監管方式處置的農村村民住宅,6層以下部分憑集體土地使用證或按照村民組織法規定的公開決策程序安排給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并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安排使用的有關用地權屬來源材料、符合城鄉規劃用途證明文件、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書(二層以下含二層的不需提供安全鑒定書)等材料依法依規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符合農村不動產登記“房地一體”制度要求的,依法對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
(五)對于采取納入監管或者沒收方式處置的公共服務設施,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依法可予完善相關手續的,應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及時申辦有關手續。
(六)對涉及重大維穩問題的,由各區(縣)政府按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后依法妥善處理。
(七)對屬于汕頭市“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專項整治行動的違法建設,按照《汕頭市“散亂污”生產及經營場所分類處置工作指引》進行處置。
(八)違法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申請辦理有關手續時提供信息和證明材料真實性負責。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一經查實,撤銷原辦理手續,由區(縣)政府依法組織查處。
五、加強指導監督
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城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違法建設分類處置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相關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在違法建設分類處置過程中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在違法建設認定查處、分類處置、完善手續等方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說明
(一)汕頭綜合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由各管委會按本意見落實處置。各區(縣)政府、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處置意見制定本轄區違法建設分類處置的具體意見。
(二)2016年7月7日為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城市建成區違法建設專項治理工作五年行動方案》的時間;1990年4月1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開始施行時間;2008年1月1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開始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日為《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開始實施時間。
(三)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來源 | 汕頭市自然資源局、汕頭市農業農村局、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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