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
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系指在運輸中呈現出未列入其他類別的危險的物質和物品。主要包括如下幾類:
(1) 未列入其他類別的物質和物品,根據已經表明或可以表明該物質或物品具有的危險特性須適用于經修正的《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I 章A 部分規定。
(2) 不適用于上述公約第VII 章A 部分規定,但適用于《MARPOL 73/78 》附則皿的物質。第3.2 章的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列出了該物質或物品的特性或特點。
(3) 在等于或高于100°C 條件下運輸或交付運輸的液態物質,以及在等于或高于240"C 條件下運輸交付運輸的固體。
(4) 不符合感染性物質定義的基因重組微生物(GMMO) 和基因重組生物(GMO) ,但能夠改變動物、植物或微生物使其不同于正常的自然繁殖結果,須將其指定為UN 3245 。原產國、途經國和目的地國主管機關批準使用的GMMO 和GMO 不適用于本規則的規定。
二、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第9 類及其危險性
危險貨物一覽表中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及其危險性見表2-19 。
表2-19 危險貨物一覽表中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及其危險性
三、對環境有害物質(水環境)
1. 定義
對環境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對污染水環境的液體或固體及此類物質的溶液和混合物(如制劑和廢棄物)。這里不包括水環境以外作用的水生污染物,例如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等。
水環境可認為包括生活在水中的水生物和它們作為其中一部分的水生生態系統。
2. 術語解釋
(1) 水生急毒
使用魚類半數致死量LC50 、甲殼綱類48 h EC50 (引起50%最大反應的有效物質濃度)和/或海藻類72 或96 h ErC50 (降低生長的EC50 表達方式)。這些物種被認為可代替所有的水生生物。如果試驗方法適合,也可考慮其他物種的數據,如水萍科植物等。
(2) 生物體內積累潛在能力
通過各種暴露途徑(如空氣、水、沉積物/土壤和食物)一種物質在生物內攝入、轉移和驅除的能力。潛在的生物積累通常須采用辛醇/水分配系數來確定,通常用對數K.w 或生物積累系數(BCF) 表示, BCF 在可用時優先使用。
(3) 環境降解
物質如滿足以下標準,則被認為是在環境中迅速降解物質:
①在28 天的生物降解試驗中,達到以下降解水平:( a) 溶解的有機碳的試驗:70%,(b) 氧氣消耗量或二氧化碳產生量的試驗:60%的理論峰值,這些生物降解的水平須在降解開始的10 天內達到,降解開始的時間定為該物質已有10 %被降解;或
②已知BOD5和COD 時,當BOD5/COD 的比值~0.5 ;或
③如果掌握其他可信的科學證據表明,該物質或混合物在水生環境中能在28 天內被降解(生物的或非生物的)至70 %的水平。
(4) 慢毒
可以接受根據魚類早期生命階段或水蚤繁殖和海藻生長抑制獲得的數據,也可以使用其他經過驗證的或國際上接受的試驗,須使用“無顯著效果濃度”(NOECs) 或其他等同的。
3.危險性分類
(1) 分類標準
符合急毒l 、慢毒性l 或慢毒性2 的物質,須被分類為“對環境(水環境)有害物質”,見表2-20 。
表2-20 對環境有害物質分類標準
(2) 分類方法
圖2-2 所示的分類流程圖略述了應遵守的程序。
圖2-2 對環境有害物質分類流程
4. 混合物分類類別和標準
混合物的分類系統包括用于急毒l 和慢毒l 和2 物質的分類類別。為了能利用所有可用的數據來對混合物對水環境的有害性進行分類,特假設混合物的”相關成分”系指按質量以濃度1 %或以上存在成分,除非已有假定(例如有高毒性的成分的情況)少于1 %存在的成分仍與對混合物的環境有害性進行分類相關。對水環境有害性的分類方法采用分層次法并依賴于所獲得的關于混合物本身及其成分的數據類型。分層次法的要素包括:
①基于對已試驗混合物的分類;
②基于橋路連接原則的分類;
③使用"已分類成分的綜合”和/或“添加公式”。
分層次法的分類方法見圖2-3 。
圖2-3 對具有急毒和慢毒環境有害性的混合物的分層次分類法
(1) 對已有數據的完整混合物的混合物分類
當混合物作為整體已經過試驗以確定其水生毒性,須按照已同意的物質標準進行分類,但僅限于快毒性。分類基于對魚類、甲殼綱類動物和海藻/植物的數據。對慢毒來說,不可能使用作為總體混合物的LC或EC數據來對混合物進行分類,因為還需要毒性數據和環境天數數據,并且也沒有關于總體混合物的降解能力和生物體內聚積的數據。由于對混合物的降解能力和生物體內聚積試驗獲得的數據尚不能進行解釋,因此不可能使用該標準于慢毒分類中,這些數據僅對單一物質有意義。
如果對于總體混合物已獲得急毒試驗數據(LC50 或EC50) ,須使用此數據和關于慢毒成分的分類信息按下述方法來完成受試混合物的分類。如果慢毒(長期)( NOEC) 數據也已獲得,此數據須附加使用。
①受試混合物的 L(E)C50(LC50或 EC50)≤1m g/L 和受試混合物的 NOEC≤1. 0 mg/L 或未知:
——將混合物分類為急毒l 類別;
——-—應用已分類的成分綜合法進行慢毒分類(慢毒l 、2 或無需慢毒分類)。
②受試混合物的L(E)C50≤1mg/L 和受試混合物的NOEC > 1. 0 mg/L:
——將混合物分類為急毒l 類;
——應用已分類的成分綜合法分類為慢毒l 類別。(如果該混合物未被分類為慢毒l 類別,則無需進行慢毒分類)。
③受試混合物的L (E) C50 > 1 mg/L 或高于水溶解性,并且受試混合物的NOEC
——無需進行急毒分類;
———應用已分類的成分綜合法進行慢毒分類或無需慢毒分類。
④受試混合物的L (E) C50 > 1 mg/L 或高于水溶解性,并且受試混合物的NOEC >1. 0 mg/L:
——無需進行急毒性或慢毒分類。
(2) 橋路連接原則
如果尚未對混合物本身進行試驗來確定其對水環境的危害性,但有充分的關于其個體成分和經過試驗的類似混合物的數據足以說明混合物的危害性,此數據須按照以下統一的橋路連接規則來使用。這保證了分類過程最大程度使用已有的數據來標明混合物的特性而無須進行附加的動物試驗。
①稀釋
如果混合物是通過一種稀釋劑稀釋另一種經過危害性分類的混合物或物質獲得的,而該稀釋劑的水危害性分類等同于或低于最小毒性的原成分并不會影響其他成分的水危害性,則該混合物須等同于原混合物或物質進行分類。
如果混合物是通過用水或其他完全無毒物質稀釋另一種經過危害性分類的混合物或物質形成的,該混合物的毒性須按原混合物或物質進行計算。
②批量
一個生產批量的復雜混合物的水危害性分類須被認為在實質上等同于由同一生產商生產或控制的另一商業產品的相同生產批量的水危害性分類,除非有理由相信存在重大的變化而改變該批量的水危害性分類。如發生這樣的情況,需進行新的分類。
③按最嚴重類別分類的混合物濃度(慢毒1 和急毒1)
如果一混合物被分類為慢毒l 和/或急毒1 ,并且被分類為慢毒l 和/或急毒1 的混合物成分被進一步濃縮,更加濃縮的混合物須按與原混合物相同的類別來進行分類,而無須附加的試驗。
④一個毒性類別內的插值
如果混合物A 和混合物B 都屬于同一種類別,而混合物C 的毒性學活性成分的濃度介于混合物A 和B 之間,則混合物C 須與混合物A 和B 屬于相同的類別。注意三種混合物的成分特點均是相同的。
⑤實質上相似的混合物
如果混合物(i) 已通過試驗進行了分類,并且兩種混合物都被分類為同樣的類別,則無須對混合物(ii) 進行試驗。
(3) 已獲得混合物所有成分或僅某些成分數據時的混合物分類
混合物的分類須基于其各成分分類的綜合。被分類為"急毒”或“慢毒"的成分的百分比應直接融入綜合方法。
混合物通常由被分類(為急毒和/或慢毒1,2) 和已獲得充分試驗數據的成分組合構成。如果已獲得混合物中一種成分以上的充分的毒性數據,那些成分的組合毒性須使用以下添加公式計算,并且經過計算的毒性須被用來確定混合物的該部分為急毒危害,該毒性危害在以后被用在綜合方法中。
當對混合物的部分應用添加公式時,對混合物此部分的毒性計算最好是使用相對于相同物種(如魚類、水蛋或海藻)的每種物質的毒性值,然后使用獲得的最高毒性(最低值)(即,使用三個物種中最敏感的)。當不是每種成分對同一物種的毒性數據都已獲得時,每種成分的毒性值須以相同的方式選擇,物質分類所選擇的毒性值,即使用(來自最敏感的受試生物)的較高毒性值,然后應用對物質的相同標準,須使用經計算的急毒性來將混合物的此部分分類為急毒1。
如果混合物采用多于一種的方法分類,須使用產生出較保守結果的方法。
(4) 綜合方法
①分類程序
一般來說,對混合物的更嚴格的分類優先于較低嚴格分類,如分類為慢毒l 優先于慢毒2的分類。因此,如果分類的結果是慢毒l ,即已完成了分類,不可能再被分類為比慢毒l 更嚴格的分類,因此也就無需進行進一步的分類程序。
②急毒1的分類
須考慮所有被分類為急毒l 的成分。如果這些成分之和大于或等于25% ,則整個混合物須被分類為急毒l 類。如果計算的結果是將混合物分類為急毒1 類,則分類程序結束。
急毒危害的混合物的分類基于已分類成分的綜合,該分類歸納于表2-21 中。
表2-21 基于對已分類成分綜合的急毒危害混合物的分類
③慢毒類別1,2 的分類
首先,考慮所有被分類為慢毒1 的成分。如果這些成分之和大于或等于25% ,則混合物須被分類為慢毒l 類。如果計算的結果是將混合物分類為慢毒l 類,則分類程序結束。
如果混合物未被分類為慢毒l ,應考慮將該混合物分類為慢毒2 。如果一混合物被分類為慢毒1的成分之和的10 倍加上被分類為慢毒2 的成分之和大于或等于25% ,該混合物須被分類為慢毒2 。如果計算的結果是將混合物分類為慢毒2 類,則分類程序結束。
基于對已分類成分綜合的慢毒危害混合物的分類歸納于表2-22 中。
表2-22 基于對已分類成分綜合的慢毒危害混合物的分
④含有高毒性成分的混合物
含有毒性適當低于1 mg/L 的急毒l 類成分可影響混合物的毒性,并且在適用綜合分類法中被給予更多的加重值。如果一混合物含有被分類為急毒或慢毒l 的成分,須適用分層次分類法,使用一個加重的和并用一個因數乘以急毒1 成分的百分比,而不是僅僅將百分比加在一起。這意味著表2-21 左側一欄中的"慢毒1" 的濃度被一相應乘數相乘。對這些成分所應用的乘數采用毒性值進行定義,見表2-23 的概述。因此,為了對含有急毒l 和/或慢毒l 成分的混合物進行分類,實施分類的人需要獲得M 因數的值才能應用綜合方法。另一種選擇是,當已獲得混合物中所有急毒性成分的毒性數據,并且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說明所有其他的成分,包括那些具體急毒性數據尚未獲得的成分是低毒或無毒的,并且不會明顯增加該混合物的環境危害性,可使用添加公式。
表2-23 混合物中高毒性成分的乘法因數
⑤含有無任何可用信息成分的混合物分類
如果對于一種或多種相關成分尚無關于其急毒和慢毒的可用信息,由此得出結論該混合物不能被歸納于明確的危害性類別。在此情況下,該混合物須僅根據已知成分進行分類并附加一聲明:“本混合物的百分之X 包含對水環境危害性未知的成分。”
⑥未按本規則分類的對水環境有害物質或混合物
未按本規則分類的對水環境有害物質或混合物須被指定為:
· UN 3077 對環境有害物質,固體的,未另列明的;或
· UN 3082 對環境有害物質,液體的,未另列明的。
這些物質須被指定為包裝類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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