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務糾紛中,欠條作為債權債務關系的重要證據,其內容的完整性和明確性對于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實踐中,有些欠條并未明確約定還款日期,這就給訴訟時效的計算帶來了一定的復雜性。那么,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欠條無還款日期時,訴訟時效應如何計算呢?
基本案情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10萬元,并出具了一張欠條,但未約定還款日期。后甲一直未還款,乙于2020年1月1日向甲催討欠款,并給予甲一個月的寬限期。然而,甲在寬限期內仍未還款。乙遂于2020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給予合理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屆滿后,債務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本案中,乙于2020年1月1日向甲催討欠款,并給予甲一個月的寬限期。甲在寬限期內未還款,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20年2月1日(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乙于2020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案例二:張某向李某借款5萬元,并出具了一張欠條,未約定還款日期。后張某一直未還款,李某于2015年1月1日向張某催討欠款,張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還款計劃,承諾于2015年12月31日前還清欠款。然而,張某未按還款計劃履行還款義務。李某遂于2016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欠條未約定還款日期,但張某在李某催討后出具了還款計劃,明確了履行期限。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從還款計劃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張某承諾于2015年12月31日前還清欠款,但未按期履行。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16年1月1日起計算。李某于2016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計算原則
寬限期原則: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給予合理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屆滿后,債務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履行期限明確原則:如果債務人在債權人催討后出具了還款計劃或協議等文件,明確了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原則:在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這一原則需要結合寬限期原則或履行期限明確原則進行適用。
綜上所述,對于欠條無還款日期的情況,訴訟時效的計算應遵循寬限期原則或履行期限明確原則。在債權人催討債務并給予債務人合理寬限期后,若債務人仍未履行義務,則訴訟時效期間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若債務人在催討后出具了還款計劃或協議等文件明確了履行期限的,則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來源 每天學一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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