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效合同雙方負有對待返還義務時,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應當同時返還。
【規則解析】
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各自的給付構成對待給付。即便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雙方各自負有的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義務仍然構成對待給付。在當事人未就返還事宜作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同時履行,即在一方未作出給付前,另一方可以拒絕對方要求返還的請求。這也是即便享有原物返還請求權的轉讓人在未返還價款前不能排除一般債權人執行的法理依據之所在。
2. 對于合同無效后的信賴利益損失應否全額賠償,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形予以確定。
【規則解析】
信賴利益范圍內的損害賠償不必然是全額賠償。即使是屬于信賴利益,應否全額賠償,也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形予以認定。如果締約過程中支出的某些費用屬于不締約也要支出的費用,則不應得到賠償;如果為準備履約而支出了費用,但同時獲益的,應把獲益部分予以扣除后再計算費用;為準備履約而購買的設備、工具等,也要考慮在合同無效后是否仍有其他用途。
3. 合同無效后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失相抵規則。
【規則解析】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失相抵規則。如果對于合同無效,受害人也存在過錯,則受害人應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是對這一規則的體現。
4. 無效合同的標的物損毀或滅失的損失,是否屬于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取決于該損失是否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訂立無效合同的過錯所致。
【規則解析】
無效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損毀或滅失的,如果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訂立無效合同的過錯責任所造成的,標的物不能返還的,該標的物的損失就是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標的物不能全部返還的,已返還部分不是損失,未能返還部分的損失是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如果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履行無效合同過程中新出現的過錯責任所造成的,標的物不能返還的,該標的物的損失,應由該過錯當事人承擔,不能作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5. 合同無效情況下的返還財產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規則解析】
關于返還財產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關鍵取決于對其性質的認定問題,即其究竟是不當得利請求權還是物權請求權。如前所述,根據學界通說,合同無效情況下的財產返還請求權,其性質是物權性質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而非債權性質的不當得利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作為物權的一種權能,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6.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取得的財產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且該原物是不可替代的,當事人可以不返還,但應依該財產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
【規則解析】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是否應當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當一方將受領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該項財產時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該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還該原物,并且該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時,該當事人就不能返還財產,必須依該物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
7.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取得的財產已經滅失造成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且該原物是不可替代的,當事人可以不返還,但應當折價補償。
【規則解析】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取得的財產已經滅失造成不能返還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應當依據該原物當時的市價進行折價補償。沒有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回復原狀的,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返還;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計算,以錢款返還。(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益,由于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8. 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在性質上是締約過失賠償,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和方法。
【規則解析】
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是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由磋商進入締結合同過程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一方當事人基于對他方的信賴進行的準備工作、支付相應費用,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作為該方當事人所受損失是由于締約過程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其基于締約過失責任提出賠償請求,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過程。
9. 無效合同一方實施惡性違法行為的,無權要求賠償損失。
【規則解析】
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須以受償方無惡性違法行為,即非故意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條件。也就是說,實施惡性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受償權,若雙方均有惡性違法行為,則雙方當事人均無受償權。但是,對無效合同而言,一方當事人的惡性違法行為并不影響無過錯的另一方當事人的受償權。
10. 無效合同所發生的損害賠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的,還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
【規則解析】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承擔賠償責任的當事人須有過錯,即無效合同所發生的損害賠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并以當事人過錯的輕重程度,作為劃分責任的一種標準。若當事人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若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則不論發生一方受有損失或者雙方都受有損失的結果,均應適用過錯相抵的原則,由雙方根據自身過錯的程度和性質,各自向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12. 無效合同中,折價補償是返還財產的代替,二者只能擇一行使,不能同時行使。
【規則解析】
合同無效的后果包括返還財產、折價補償以及賠償損失。其中,返還財產性質上屬于物權請求權,在財產不能返還或者當事人認為沒必要返還時,則轉化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性質的折價補償。可見,折價補償是返還財產的代替,二者只能擇一行使,不能同時行使。
13. 無效合同返還財產的范圍包括孳息。
【規則解析】
關于無效合同返還財產的范圍是否包括孳息,理論上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應區分占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來確定:占有人對于合同無效沒有過錯的,是善意占有人,無須返還孳息;反之,其對于合同無效存在過錯的,則屬于惡意占有人,應當返還孳息。通說認為,不論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都是無權占有。既然是無權占有,不論是善意占有人還是惡意占有人,均無權獲得孳息。換言之,返還財產的范圍都應包括孳息。所不同的是,善意占有畢竟不同于惡意占有,為與惡意占有區別起見,其可以向權利人請求支付因維護該不動產或動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體現的就是這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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