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企業簽署的行政協議,行政機關能否隨意違約?訴訟時效過期是否意味著權利喪失?今天,我們拆解一起礦業公司追討千萬探礦款的經典案例,揭秘行政協議糾紛的破局之道!
礦業公司甲與某省行政機關于2017年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約定行政機關退還探礦權出讓款1730萬元,但僅退還1384萬元,剩余346萬元拖延未付。甲多次催款無果后,于2021年提起訴訟。行政機關以“超訴訟時效”“退款流程未完成”等理由抗辯。歷經兩審,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支付余款及利息。
深入分析本案的勝訴原因:
1.訴訟時效中斷:催告行為可以“凍結”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行政協議違約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時效規則。本案中,甲于2018年收到部分退款、2020年書面催告余款,均構成時效中斷,最終起訴未超3年時效期。企業啟示:催款函、對賬單等書面證據是中斷時效的關鍵,需定期固定權利主張痕跡。
2.協議管轄條款:企業如何“主場作戰”?雙方協議約定爭議由企業所在地法院管轄,符合《行政協議若干規定》第7條。行政機關抗辯“跨省管轄不便”,但法院認定條款有效,最終由上海法院審理。這啟示各位礦企老板,簽訂行政協議時,優先約定己方所在地或有利地點管轄,降低訴訟成本。
3.違約責任認定:無約定≠無責任!協議雖未約定違約金,但法院依據《行政協議若干規定》第19條,判令行政機關賠償資金占用利息。即使協議未明確違約責任,也可主張法定賠償,需精準計算損失并提供銀行流水等證據。
4.合同相對性突破:內部流程不抗辯外部義務。行政機關以“收繳退還同渠道”屬內部規則為由拒付,法院明確:“內部流程不得對抗協議相對方”,退款義務主體仍為簽約機關。
本案提示我們,協議簽訂時優先約定管轄法院、退款期限、利息計算方式,規避模糊條款;留存催款記錄、付款憑證、溝通函件,構建完整證據鏈;善用“訴訟時效中斷”規則,以持續催告延長維權窗口期;委托第三方機構核算資金占用成本,提升利息主張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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