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植樹節特輯
法檢“兩長”同庭履職
ARBOR DAY
現場普法共護一方青綠
植樹節來臨之際,霞浦縣檢察院起訴的一起濫伐林木案件在柏洋鄉公開開庭審理。縣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周群力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履職,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吳杰擔任審判長。鄉鎮村居干部、村民代表等60余人旁聽庭審。
案情回顧
2022年7月,被告人鄭某某向林某某等人承包了霞浦縣某山場用于采伐林木,并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2023年2月至7月間,被告人鄭某某未認真核對采伐許可證審批范圍,雇傭他人到該山場采伐林木對外出售。經鑒定,超過審批范圍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積量達95.5062立方米,價值為人民幣28747元。
庭審現場
周群力檢察長宣讀了起訴書,圍繞案件定性、量刑情節、法律責任等方面,全面發表公訴意見,有力指控被告人濫伐林木的犯罪事實。考慮到被告人無法聽懂普通話,庭審中,公訴人全程使用當地方言進行訊問、舉證質證,將“法言法語”通俗化,取得良好庭審效果。
鄭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霞浦縣人民法院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當庭作出判決。
法庭教育
周群力檢察長當庭對被告人及旁聽干部、群眾開展法庭教育,強調護綠守法需牢記三點:
第一,法律紅線不可觸碰。森林資源受法律保護,采伐林木必須依法依規。采伐許可證不等于“隨意采伐證”,即便持有證件,也必須嚴格按照許可的時間、地點、數量、樹種、方式等進行采伐。
第二,生態價值重于千金。森林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自然資源,不僅具有財產屬性,更具備生態功能,在調節氣候、涵養水源等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三,以案為鑒嚴守底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廣大群眾務必要以案為鑒,堅守法律底線。同時,林業主管部門務必要加強林木采伐事前、事中、事后監管,預防亂砍濫伐行為發生。
示范引領
檢察長帶頭辦案并出庭支持公訴詮釋了“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基本價值追求,彰顯了檢察長辦案履職的“頭雁”擔當,對進一步規范公訴活動,提升檢察工作質效,起到了示范引領作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地點、數量、樹種、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違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任意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超過規定的數量采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權屬存在爭議,一方未取得采伐許可證擅自砍伐的,以濫伐林木論處。
第六條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立木蓄積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三)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
(四)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實施濫伐林木的行為,所涉林木系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寬處理。
來源:霞浦檢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