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誠信·經營
消費者權益保護日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督促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持續營造和諧有序的消費環境,3月14日上午,泗陽法院召開“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民一庭負責人朱興劍介紹了泗陽法院2024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理情況,民一庭法官王春雪發布典型案例。
近年來,制假售假、以次充好、預付卡“卷款”跑路等欺詐消費者行為逐步向網絡直播領域延伸,2025年,泗陽法院共審結涉及網絡買賣合同案件513件,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支持買方違約賠償請求等方式彌補消費者損失、保障消費者權益,規范網絡經濟健康發展。
典型案例
01
網絡購物貨不對版
可以要求賠償嗎?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張某通過微信向錢某購買一歲半的茶杯比熊犬一只,花費2680元(含運費)。幾天后,張某收到體弱患病幼犬一只。張某隨后將該寵物犬送去治療,花費2490元。對此,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錢某退還貨款2680元,支付三倍賠償金8040元,并承擔寵物犬治療費用249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錢某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張某依約付款后,錢某應當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交付約定寵物犬。但在實際銷售過程中,錢某將患病幼犬冒充成年寵物犬交付張某,其明顯存在欺詐行為。因此,張某關于三倍賠償的主張依法應予支持,故判決錢某向張某賠付三倍貨款共計8040元,并承擔犬只治療費用249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出賣方銷售的產品應當與買受人購買的一致,如有“貨不對板”、“以次充好”的情形,則構成欺詐,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02
一人公司股東惡意注銷公司應擔責
基本案情
2022年,劉某與宿遷某機電公司簽訂《家用中央空調銷售及安裝合同》,并支付價款88000元。空調安裝后,劉某發現空調制熱效果不佳。經鑒定,該機電公司提供的6臺室內機銘牌與商標均系偽造,非原廠產品。宿遷某機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唐某,其持股比例100%。因該機電公司被多名消費者起訴存在消費欺詐行為,唐某于2024年3月將該公司注銷。現劉某起訴要求唐某退還貨款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審理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宿遷某機電公司銷售偽造產品,構成欺詐,劉某要求該公司退還貨款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的主張應予支持。唐某作為宿遷某機電公司唯一股東,在未經依法清算的情況下注銷公司躲避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其應對宿遷某機電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唐某向劉某退還貨款88000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264000元。
典型意義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解散或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進行。一人公司在明知公司債務尚未清償完畢情況下,申請注銷公司,其行為存在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該注銷行為并不能成為股東免責的理由,債權人有權主張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唐某在公司涉及多起消費者維權訴訟后,惡意注銷公司,企圖逃避法律責任,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該案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了健康有序的市場經營秩序。
03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懲罰性賠償獲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劉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看到石某售賣一款減肥產品。2024年8月底,劉某通過微信向石某轉賬750元購買了該減肥產品。劉某在服用減肥產品一周后,出現頭昏眼花、全身無力、心跳加速的癥狀,且無法和石某取得聯系。2024年9月,劉某購買試劑對該減肥產品進行檢測,發現該產品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原料,劉某將石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審理裁判
該案經過承辦法官的釋法說理,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石某向劉某一次性支付賠償款3000元。達成協議后,石某現場向劉某履行了賠付義務。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網購的發展,“微商”以社交軟件為工具、以人際關系為紐帶,給消費者帶來方便、快捷購物渠道的同時,也出現一些產品責任糾紛。對此,商家應秉持誠信經營理念,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切勿因銷售不合格產品面臨懲罰性賠償;同時,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應加強甄別,如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應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薛 宇
審核 | 胡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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