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宏潤集團懸賞1000萬元征集比西安市中級法院張熠法官“更黑”判決事件,在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
接著,一篇發布于“中國法制網”(疑似非法新聞網站)的《陜西西安:懸賞公告背后的真實隱情》文章,公然為張熠法官洗地。
有意思的是,該洗地文章除了惡意誹謗宏潤集團董事長胡緒峰之外,還曝出六年前因機構改革已不復存在“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竟然重出江湖用已作廢公章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了宏潤地產開發且已出售的446套商品房。
已不復存在的行政機構突然重出江湖開罰單,西安國土局此舉被群眾戲稱是“鬧鬼”。
446套商品房突然被國土資源局罰沒
2010年前后,西安市灞橋區的老劉等446名購房戶與陜西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由宏潤地產開發的穆將王城改項目當中的國際幸福城DK8商品房,并繳納了全部購房款。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宏潤地產應當在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經驗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將會買受人使用。但合同簽訂后,宏潤地產遲遲不予交房。
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突然作出“市國土發【2019】6-56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將上述地塊上已建成的2棟商品房及其他設施一并給沒收了。
該決定書稱:
陜西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對你(單位)未經批準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調查。經現場勘查,該宗地占地位于紅旗街道穆將王村(咸寧東路與半引路十字東北角),東臨:延河社區;南臨:咸寧東路;西臨:半引路;北臨:一景苑小區。2008年3月,你單位在該宗地內占地:11542.6平方米建設住宅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
經查灞橋區(2006-2020)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該宗地為允許建設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查紅旗街辦2007年土地利用現狀圖,該宗地地類為城市用地。
我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行政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已表示清楚處罰內容并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陜西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非法占地上建設的住宅樓2棟及其他設施。
2.對陜西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非法建設占地面積11541.6平方米(折合17.3畝)的行為,按每平方米10元,處以115416元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罰款限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1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別提醒: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落款日期為“2019年12月27日”。但《法律文書送達回證》表明,早在該決定書作出的四日前——即2019年12月23日,送達人員就已對該處罰決定書進行了送達,受送達人是“陳濤”。送達在前,作出處罰決定書在后,嚴肅的行政執法竟然出現時間倒置。
疑似惡意串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為什么是陳濤代表宏潤地產接收處罰決定書?
根據此前中國商報、經濟觀察報等媒體報道,早在2011年,持有宏潤地產95%股權的大股東宏潤集團,身陷西安以李彬為首的“套路貸”團伙,隨后宏潤集團以其在宏潤地產持有的18%股權作質押,向西安中廈投資有限公司借款8000萬元。2011年8月5日,中廈公司偽造宏潤地產法定代表人胡緒峰簽名,前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
此前媒體報道,李彬“套路貸”團伙的主要成員有竺堯江、王堅、陳濤、牛敏等人,團伙注冊和控制的公司有:西安中廈投資有限公司、中貴股權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佳馨源實業有限公司等。
2012年1月11日,團伙成員王堅再引誘宏潤集團向他借款600萬元,并讓宏潤集團以其在宏潤地產持有的75%股權作質押擔保,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接著,王堅以工商變更登記為由,將宏潤地產的工商營業執照騙走,宏潤地產就此被名義股東中廈公司、王堅等李彬團伙成員控制,宏潤地產的公章、法人私章則由中貴信托財務總監、陜西佳馨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敏掌管,而陳濤代表宏潤地產接收處罰決定書時,正是中廈公司的大股東兼法定代表人。
此后,因中廈公司、王堅等人以宏潤地產股東名義在社會上活動,由此引發一系列股權糾紛,從而導致國際幸福城446套商品房無法竣工驗收,更無法向廣大購房者交付。
期間,李彬團伙成員牛敏利用掌管宏潤地產公章和法人私章的便利,一方面代表宏潤地產、另一方面則代表佳馨源實業,通過左手與右手簽訂合同的方式,將穆將王城改項目的開發權益無償轉移至該團伙控制的空殼公司——佳馨源實業名下。
同時,佳馨源實業還以穆將王城改項目的200畝未開發土地作擔保,向灞橋區政府借款1.5億元。
201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171號判決確認:王堅不是宏潤地產的股東,其與宏潤地產只是股權讓與擔保關系,依法不享有股東權利,也不需要承擔股東義務。
但即使最高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王堅等人仍然對抗法律,故意不將宏潤地產的實際控制權交還宏潤集團,他們繼續把控宏潤地產,所以才出現李彬團伙成員陳濤代表宏潤地產簽收西安市國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情形。
為什么陳濤無條件積極配合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對宏潤地產進行處罰呢?據宏潤集團董事長胡緒峰介紹,這實際是李彬團伙與相關部門惡意串通的結果。因為他們內部已事先約定,國土局在沒收宏潤地產已建成的2棟446套商品房后,必將交由李彬團伙控制的空殼公司處理,因此該團伙才是行政處罰的最大受益者。
為什么被沒收的2棟商品房要轉交李彬團伙處理?這是緣于灞橋區政府出借1.5億財政資金給李彬團伙,因李彬團伙無法償還財政資金,相關領導干部害怕被追責,才想出濫用職權沒收宏潤地產已建成的商品房,將其轉交李彬團伙控制的佳馨源實業,寄予厚望讓佳馨源實業通過銷售該商品房回款用于償還財政借款。
于是乎,在西安市國土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陳濤就代表宏潤地產主動放棄聽證;在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主動放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一切正當權利,目的是讓處罰決定書早日生效,將該2棟商品房據為己有。
在該處罰決定書作出后不到三個月的2020年3月20日,被處罰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尚未屆滿之時(行政訴訟期限一般為六個月,至2020年6月27日屆滿),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灞橋分局就迫不及待地作出《非法財物移交書》,將決定沒收的兩棟商品房移交灞橋區財政局處理。當日,灞橋區財政局復函稱“已收悉,我局將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處置”。
同日,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灞橋分局還向宏潤地產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繳納“非法占地”罰款115416元。代表宏潤地產簽收該決定書的陳濤,于當天立即繳納了所有罰款。
2020年3月23日,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灞橋分局作出《結案呈批表》,對上述行政處罰予以結案,該局尚建勇副局長作為負責人在結案呈報表上簽字。
針對西安市國土局沒收的2棟共計446套商品房,灞橋區財政局稱“將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處置”,那結果又是什么情況呢?
灞橋區財政局接收上述446套商品房后,立即轉交紅旗街道辦處理,而表面上是街道辦在接手商品房,實際則是街道辦在未經評估作價、未經公開招投標等合法程序的情況下,直接將該商品房交由李彬團伙控制的佳馨源實業處置。
加上2014年11月27日李彬團伙通過左右手互簽的、將原本屬于宏潤地產主導開發的“穆將王城改項目”權益,全部無償轉移到佳馨源實業名下的協議。最終讓佳馨源實業在不花一分錢的情況下,完全拿下整個“穆將王城改項目”。李彬團伙不僅實現了“空手套白狼”,而且還借雞生蛋般地以屬于宏潤地產的200畝未開發土地作擔保,向灞橋區政府借到了1.5億元財政資金。
而事實上,西安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主體是有問題的。
根據2014年11月27日由李彬團伙操縱的協議,整個“穆將王城改項目”的開發權益從形式上已轉移到了佳馨源實業名下。而國際幸福城DK8商品房僅僅是穆將王城改項目的一部分,按協議約定也當屬佳馨源實業。
但西安市國土資源局作行政處罰時,卻不以佳馨源實業作為被處罰主體,而仍然是宏潤地產。如此張冠李戴,不僅是相關人員心虛的表現,更是讓惡意串通一覽無遺。
已作廢十個月公章重出江湖開罰單
西安市國土資源局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市國土發【2019】6-56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其落款加蓋的公章卻是“安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專用章”,竟然少了一個“西”字。
更為離譜的是,西安市國土資源局早在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十個月前,就已不復存在。
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西安市林業局)官方網站顯示,2019年2月1日,根據《西安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成立,不再保留西安市國土資源局、西安市規劃局。
也就是說,自2019年2月1日起,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一個在十個月前就已不復存在的西安市國土資源局,怎么還能重出江湖對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真是活見鬼!
同時,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市資源告字(2022)第00013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附件顯示:2019年2月2日,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啟用印鑒的通知,根據工作安排,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鑒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原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印鑒、西安市規劃局印鑒繼續使用至2019年3月1日廢止。
以此說明,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的公章,于2019年3月1日就已作廢。而其在作廢267天后,仍出現在行政處罰文件上,又該如何解釋?
針對該問題,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辯稱:其根據機構改革工作實際,發文允許“西安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專用章”使用至2020年4月9日。因此該決定書并未違法,不影響行政處罰的效力。
那么,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辯解能夠站得住腳嗎?
首先,如果作出該處罰決定的確是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真實意思,那么該局為什么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何必多此一舉?
其次,案例(2021)遼06行終33號行政判決書顯示:2017年8月15日,某市自然資源局接到舉報,對潘某非法采砂情況進行了調查,通過調查,認定潘某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中挖砂的行為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的行為,并于2019年5月16日向潘某作出丹國土資罰〔2018〕7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一款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一款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71745.2元人民幣;2.罰款人民幣35872.6元,并在處罰決定書上加蓋了某市國土資源局印章。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處罰無效。”處罰法定原則是最基本的行政處罰原則,要求行政處罰主體及其職權法定,法定主體行使處罰權時必須遵守法定的職權范圍,不得越權或者濫用權利。有權作出上述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為自然資源局,如疏忽大意仍然加蓋國土資源局公章,屬行政處罰作出主體錯誤。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結合本案,在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因機構改革已不復存在,其職能已由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使。根據處罰法定原則,對非法占地的行政執法和處罰,屬于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職權范圍,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才是該行政處罰的主體,而非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原西安市國土資源局行使了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行政處罰職能,當屬無效。
此外,《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第十五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
而在2019年12月27日之時,行使土地監督執法職能的是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其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加蓋的公章依法依規均應是法定的“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而非“西安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專用章”,該執法專用章,不能因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擅自發文就能行使行政處罰職能。更何況,該處罰決定書上的公章,還少了一個“西”字?
再說了,西安市國土資源局早已被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替代,但該處罰決定書的函頭名稱仍然是“西安市國土資源局文件”,難道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掛牌成立十個月后,連一份函頭文件紙都舍不得打印?這實在有點說不過去。
總之,十個月前就已不復存在的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重出江湖用缺少一個“西”字的殘缺公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只有“鬧鬼”之說才能解釋得過去。
宏潤集團和胡緒峰的遭遇,可謂撲朔迷離。其懸賞千萬的背后,究竟還有多少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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