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熊某某案裁判邏輯的實證研究
一、案情簡介與核心爭議
在 2015 年,被告人熊某某身為商城縣農村信用聯社個人金融部經理,于辦理王某 2、王某 1、沈某 2、劉某 3、劉某 2 五人總計 3590 萬元的按揭貸款業務之際,由于未嚴謹審查借款人收入證明的真實性,從而被指控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公訴機關主張,熊某某違背了《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相關規定,致使貸款逾期未還,給金融機構帶來重大損失。然而,法院經審慎審理認定,熊某某的行為并未違反“國家規定”,而且貸款抵押物足以覆蓋債務,最終一審判定其無罪。(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最終結果沒有查到,但是一審的裁判思路可以借鑒)
核心爭議焦點:
- 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足額抵押擔保的情況下,是否能夠對收入證明的調查予以容錯?
- 損失認定問題:涉案貸款逾期是否構成“重大損失”?
- 責任主體問題:貸款審批屬于多環節的集體決策,是否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
二、法律分析
(一)案件事實與審判要旨的深層解構
1.金融監管框架下的貸款審批流程
本案涉及商城縣農村信用聯社對5名自然人發放總額3590萬元的抵押按揭貸款。根據《商城縣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貸款審批需經受理、調查、審查、審議審批、發放與貸后管理五階段。熊某某作為個人金融部經理,承擔調查復核與部門審批職責。證據顯示:
- 1. 信貸員已完成借款人身份核查、抵押物評估(抵押率低于50%)、面簽等基礎工作;
- 熊某某在調查報告中的復核意見未對收入證明真實性提出異議;
- 貸款最終經貸審會集體表決通過。
2.刑事指控的實質爭議
公訴機關以熊某某未審查收入證明真實性為由,主張其違反《商業銀行法》第35條,但忽視以下關鍵事實:
- 1. 抵押物評估價值(約9000萬元)顯著高于貸款本金(3590萬元);
- 收入證明并非抵押貸款的核心審查要件;
- 逾期貸款已通過民事判決確認優先受償權。
3.案件核心法律命題:
- 規范沖突:部門規章設定的審查義務能否升格為刑法中的“國家規定”?
- 因果關系:程序瑕疵與貸款損失之間或者貸款決策之間是否存在刑法意義上的相當因果關系?
- 責任分配:集體決策機制下個人責任的歸責邊界如何劃定?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規范解釋路徑
1.足額抵押擔保時,可以對收入證明調查容錯
- 《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的“償還能力”審查系原則性要求,而第36條對抵押貸款特別規定“抵押物權屬與價值審查”為核心義務。依“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抵押貸款中應以抵押物審查為重心。
- 實質解釋論:收入證明僅為輔助性材料,抵押物足額覆蓋債務時,收入瑕疵不實質影響還款保障。例如在熊某某案一審無罪判決書中,法院認為:
《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審查。
《貸款通則》第十條規定,貸款按有無擔保劃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擔保貸款系指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該三種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抵押方式或質押方式發放的貸款。第十七條規定: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四)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條:貸款人發放擔保貸款時,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以及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擔當擔保人,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審查。
上述《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和《貸款通則》第十七條是一般性規定,是對商業銀行各類貸款及各類自然人貸款的普遍要求。其中《貸款通則》第十七條第三項要求借款人是自然人的,要有“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這是一個選擇性條款,要么有“穩定的收入”,要么有“資產”,要求自然人有穩定的收入只是其中一個選項,而非唯一選項。因此,本案信貸員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資產進行嚴格審查,而未對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進行嚴格審查,并不違反該規定。并且“收入證明”并非“抵押貸款”嚴格審查的法定內容,也非該類貸款審查的唯一要素或實質性要素。
《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和《貸款通則》第三十七條是對擔保貸款的特殊規定條款,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的抵押貸款應優先適用上述兩個條款。顯然,本案信貸員對“抵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的可能性”均進行了嚴格審查,符合上述兩個條款規定;同時,信貸員對五筆抵押貸款的初審,也符合《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和《貸款通則》第十七條的一般性規定。被告人在信貸員嚴格審查的基礎上,按照信用聯社的程序規定,依據部門負責人的職責,在調查報告中簽署了復核意見,并沒有違反上述法律、部門規章以及本單位的業務規定。
2.“重大損失”的司法認定標準
形式標準與實質標準的分離
-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將逾期貸款劃為不同層級,損失級與刑事司法應保持一致。
- 裁判規則:民事救濟程序未窮盡(抵押物未處置)前,不得直接以賬面逾期認定損失。
抵押物的風險緩釋功能
- 評估價值與市場價值的差異性:需引入第三方機構對抵押物變現能力進行動態評估;
- 本案中,法院以民事判決確認優先受償權,實質上將抵押物價值納入損失考量,符合“凈損失原則”。
3.單位犯罪與個人責任的界分
集體決策的刑事責任分配
- 單位犯罪需具備“單位意志整體性”。本案貸款經貸審會表決、領導班子審批,體現單位意志,若構成犯罪應追責單位。法院指出,貸款審批涉及多部門、多環節集體決策,若認定為犯罪,應追究單位責任。但公訴機關未指控單位犯罪,直接追究個人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 個人責任例外: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調查或審核職責,濫用職權、超越審批權限等。
三、無罪裁判的辯護策略體系化建構
(一)“三階層”辯護框架的展開
1. 構成要件該當性抗辯
- 違法性層面:否定違反“國家規定”;
- 結果歸責層面:阻斷程序瑕疵與損失或者批準貸款決定之間的因果關系。
- 主張抵押貸款審查的核心是抵押物,收入證明僅為輔助材料。
2. 違法性阻卻事由
- 引入“合規性抗辯”:信貸審批符合內部制度與行業慣例;
3. 責任階層抗辯
- 主觀過錯缺失:無證據證明明知收入證明虛假;
- 信賴原則適用:信貸員已履行基礎審查,部門負責人可合理信賴下屬工作。
4. 責任分散抗辯:
- 貸款審批為集體決策流程,主調查人僅承擔部分責任,且單位未被追責,個人責任無依據。
(二)證據攻防要點
1. 控方證據鏈缺陷
- 未證明收入證明虛假性與損失之間的關聯;
- 抵押物評估報告、民事判決書未作為指控證據提交。
- 控方未證明被告人“明知”材料虛假或故意違規,僅以結果倒推主觀過錯,不符合主客觀一致原則。
2. 辯方舉證策略
- 調取抵押物最新市場估值報告;
- 引入金融專家證人說明抵押貸款風控重點。
五、結語:金融安全與刑法謙抑的平衡之道
本案一審判決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審慎態度,強調刑法謙抑性與民事救濟優先原則。其裁判邏輯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在抵押貸款場景下,若金融機構已履行抵押物審查義務,即使存在程序瑕疵,亦不必然構成刑事犯罪。辯護策略應聚焦法律適用的精確性、損失認定的實質化及責任主體的明確性,以實現有效無罪辯護。
本案也揭示了當前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認定的三大困局:規范層級混亂、損失認定形式化、責任主體模糊化。破解之道在于:
- 恪守罪刑法定:嚴格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
- 強化實質判斷:以民事救濟可能性作為損失認定前提;
- 完善責任分配:區分單位意志與個人越權行為。
未來刑事辯護應轉向“技術性抗辯”,通過解構構成要件、激活證據規則、引入專家輔助人等方式,在金融創新與風險防控之間建構法治化平衡。
個人觀點,AI輔助
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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