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經償還部分債務
為何法院仍判決歸還全額欠款
檢察官撥開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迷霧
雙方當事人最終自愿達成和解協議
近日,山西省襄汾縣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檢察監督案,取得了讓原告、被告都滿意的結果,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借貸糾紛
雙方各執一詞
“2021年,我向張某借了14萬元,在他向法院起訴前,我已陸續還了11萬余元,可法院還是判我還14萬元……”2024年10月8日,監督申請人史某某來到襄汾縣檢察院,向該院負責辦理民事監督案件的檢察官講述了事情原委——
2021年6月29日,史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張某借款5萬元,約定利息為每月2%,借款期限為2個月。同年7月20日,史某某又向張某借款9萬元,約定利息為每月2%,借款期限為3個月。借款后,史某某每月不定期地向張某償還數額不等的錢款,但還是因為沒有及時結清欠款,被張某起訴至法院。
史某某向檢察機關提供的還款明細顯示,截至2022年5月16日張某向法院起訴時,史某某已向張某累計還款11.6萬元。“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時,我因疫情原因被困在外地,無法到庭參加訴訟。”史某某告訴檢察官。
襄汾縣檢察院受理了史某某的監督申請后,辦案檢察官第一時間調閱了史某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相關案卷材料,并進行了初步調查核實。
“我與史某某之間的借款糾紛涉及的遠不止襄汾縣法院審理的這兩筆。”2024年10月10日,辦案檢察官在向原告張某了解借款情況時,張某說。
隨后,張某向檢察機關提供了兩份證據:一張落款日期為2021年10月1日的5萬元借條及史某某出具該張借條時的照片;一份2021年7月1日張某向史某某轉款2.75萬元的微信轉賬記錄,并稱那次的實際出借金額為3萬元,其中2500元是給的現金。張某認為,法院判史某某按14萬元還款只少不多。
針對張某的說法,辦案檢察官向其出示了史某某提供的轉賬明細,讓其對償還金額進行逐條核對。張某核對后,對該明細中兩筆3萬元的轉款不予認可,認為那兩筆錢都不是史某某向其本人的還款,其中2021年12月10日的那筆3萬元還款,是案外人路某某委托史某某向其償還的借款;2023年6月25日由案外人李某分兩次轉賬的3萬元,則是李某向其進行的轉賬支付,與史某某無關。
張某的舉證,讓案情變得撲朔迷離。辦案檢察官在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仔細比對后發現,張某于2021年7月1日向史某某轉賬2.75萬元時使用的微信號,與史某某提供的轉賬明細中張某的微信號并非同一個微信號。
“為何原告張某要用兩個不同的微信號向同一人轉款?”這一細節讓辦案檢察官對相關轉賬記錄產生了懷疑。
抽絲剝繭
真相水落石出
為徹查真相,辦案檢察官圍繞雙方提供的證據中有疑點的幾筆轉賬記錄展開了新一輪的調查。
檢察官經調查發現,產生于2021年7月1日、用來證明張某向史某某微信轉賬2.75萬元的證據中,那個張某并非本案的原告張某,而是與原告張某同名同姓的一名案外人。檢察官通過審查史某某與案外人“張某”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發現,案外人“張某”與史某某之間僅有一筆交易記錄,即史某某于2021年7月3日將一筆2.75萬元款項轉至了“張某”的銀行賬戶。這個時間,正好是“張某”通過微信向史某某轉賬2.75萬元之后。而針對原告張某陳述的其在向史某某轉賬2.75萬元的同時,還給了史某某本人2500元現金的事實,史某某提供了當時其本人不在當地的證明材料,可以證實現金借款的事實并不存在。
隨后,辦案檢察官又調取了張某與路某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案卷材料,就2021年12月10日史某某向張某轉款3萬元的事實進行核查。檢察官查明,在張某與路某某的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路某某向張某的借款金額為4萬元。2021年12月10日,路某某向史某某轉賬3萬元,委托史某某代其向張某償還借款。史某某收到該筆轉賬款后,當天就把錢轉給了張某。2023年3月6日,路某某將史某某起訴至襄汾縣法院,要求其返還3萬元,法院支持了路某某的訴訟請求。由此可以證實,2021年12月10日史某某轉給張某的3萬元應歸為其向張某償還的借款,只是還債的錢并非其本人的錢,而是路某某的錢。這一點,也得到了史某某的認可。
對于那筆產生于2023年6月25日、分兩次進行的3萬元微信轉賬,辦案檢察官經調查核實后發現,當時,史某某因自己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法使用微信和銀行卡的轉賬功能,便讓朋友李某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將3萬元借款還給張某,事實上,李某與張某并無其他經濟往來。
就這樣,經過層層深挖,辦案檢察官厘清了事實真相——2021年,史某某共向張某借款14萬元,在不清算利息的情況下,截至2022年5月16日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史某某已向張某累計償還11.6萬元。張某主張的其他借款事實,均不存在。襄汾縣法院作出的“判決被告史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張某借款14萬元”的民事判決存在事實認定錯誤。
一波三折
雙方達成和解
在調查該案過程中,辦案檢察官了解到,張某與史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判決生效后,張某向襄汾縣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2023年6月,法院對史某某的銀行賬戶及名下房產予以凍結和查封,并將該房產依法拍賣。
因該房產系史某某與其妻子共同所有,在張某向法院預交了評估費和拍賣費后,史某某的妻子曾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被法院駁回。2024年6月,史某某的妻子又以案外人的身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再次被法院駁回。史某某的妻子不服,上訴至臨汾市中級法院。2024年11月,臨汾市中級法院駁回其上訴請求。
檢察官還了解到,明知自己對張某的借款尚未還清,仍堅持提出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史某某一方就是希望盡量拖延房產被拍賣的時間。而隨著檢察機關調查的深入,案件事實逐漸明朗,雙方當事人的訴求都悄然發生了變化——張某希望盡快收回欠結的本金及合理的利息,史某某希望減少還款數額、保住房子。此時,相比于抗訴啟動新一輪審理,和解才是更有利于實現雙方訴求的最佳途徑。
在詢問雙方當事人的意向時,張某和史某某都表示,愿意在檢察監督環節達成和解協議。
然而,到了約定好的簽署和解協議的日子,史某某卻遲遲沒有出現。
史某某為何無故缺席?辦案檢察官通過其訴訟代理人了解到,史某某的母親當天突發急病,因時間緊迫,史某某未能及時告知。得知這一情況后,辦案檢察官專門趕到醫院,探望史某某的母親,并告知史某某已經征得張某的同意,待史某某方便時再商量和解事宜。史某某當場感動地說:“沒想到我失約在先,你們不但沒有直接了結我的案子,還專門來看望我的母親!”
今年3月5日,在檢察機關的引導下,史某某與張某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該案在執行階段產生的評估費等由雙方各承擔一半,執行費由史某某承擔,史某某再向張某分期支付7.5萬元,雙方再無糾紛。之后,張某向法院撤回執行申請,史某某也向檢察機關撤回監督申請。
近日,在檢察官的見證下,史某某將首筆1.5萬元還款交至張某的手中。
■檢察官說法
以“優”解“憂”
在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中,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檢察機關應遵循自愿原則,注重法理情的交融和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和解。用高質效檢察履職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用心用情為群眾解決急難愁盼。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因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沒有得到及時有效解決,引發多起糾紛和訴訟,致使雙方矛盾越積越深。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在查明案件事實、算清賬目的基礎上,全面深入分析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了解當事人的心結所在,精準把握當事人訴求,因勢利導,釋法說理,尋找和解空間,用民事檢察和解的柔性手段,“一攬子”化解了包括申請監督案件在內的多起矛盾糾紛,將案涉當事人從長時間的訴訟羈絆中解脫出來,實現了辦案效果的倍增、疊加效應。
為人民司法、讓人民滿意是一切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該案的辦理過程雖然困難重重,但檢察機關從未放棄幫當事人找到化解糾紛的最佳途徑,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在引導當事人和解時,幫助各方尋求利益平衡點,緩解對抗情緒,讓各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和解,不僅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節約了司法資源,還修復了受損的社會關系,使各方均回歸到平和的正常生活中。
(檢察日報 作者:秦志強 尉海燕 漫畫: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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