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今天看到這樣一起法治報道:
據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3月17日消息,近日,化隆縣人民法院對兩起拒送未成年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監護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為由,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營造重視義務教育的良好風氣起到積極作用。
新學期開學后,化隆縣德恒隆鄉哇加灘村村民馬乙某和牙什尕鎮城車村馬舍某拒不送兩個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并對德恒隆鄉人民政府和牙什尕鎮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置若罔聞,德恒隆鄉政府和牙什尕鎮政府依法向化隆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化隆縣法院立即啟動教育類案件的“快立快審快執”綠色通道,當日完成了案件的審查工作,并確定德恒隆鄉政府和牙什尕鎮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準確,依法準予強制執行。
化隆縣法院當即作出(2025)青0224行審1、2號行政裁定書,及時向這兩名輟學學生的監護人送達了法律文書,強調家長作為監護人應切實履行的法律義務,詳細闡述了其行為的違法性以及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切實履行送子女入學的法定義務。然而,在規定的期限內,這兩名監護人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行動來糾正其違法行為。
為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化隆法院依法對這兩名監護人采取了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這一強有力的法律手段迅速產生了顯著效果,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監護人深刻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對之前的不當行為表示了深深的懊悔。兩名監護人主動向法院和學校表達了送子女復學的強烈意愿,并積極配合辦理入學手續,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此次對輟學未成年人監護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成功案例,不僅是對個別違法行為的有力糾正,更是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堅定決心。下一步,化隆縣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強化與教育部門、學校、鄉鎮等部門的協調聯動,共同推動控輟保學工作的深入開展。同時,持續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不斷提升家長的法律意識,從源頭上杜絕輟學現象的發生。
剛開始看到這則報道,我還蠻驚訝的。
首先,監護人讓未成年子女輟學,拒不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這種事在生活中本身就很難見到。都2025年了,現代社會偏偏還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其次,發生了這樣匪夷所思的事情,居然還最終驚動了法院,采用最大幅度的處罰(司法拘留十五天)來推動監護人保障將未成年子女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這種做法真的對家庭關系不會造成負面作用嗎?
我本來是帶著迷惑感看這則法治新聞的。
直到我發現了這幾個關鍵詞:
化隆縣德恒隆鄉哇加灘村村民馬乙某、牙什尕鎮城車村馬舍某。
其實,新聞中少些了幾個字,可能是無心之失,也可能是故意的。
因為事發地化隆縣的全稱: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縣。
而德恒隆鄉,正是這個回族自治縣的一個常住人口為7000多人,人口主要以回族為主的鄉。
馬乙某、馬舍某,這兩個不約而同姓馬的監護人,也從側面證明了這兩個人可能的民族和大概的宗教信仰。
而所謂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推斷為:未成年女。
至于什么原因,結合上述信息,我不說,應該也能猜出來了吧?
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一切都變得合理起來。
小小的一篇報道,信息量竟如此巨大,確實讓人佩服。
我們這里是一個嚴肅的法治節目,所以還是回到法律本身。
對于不履行義務,不讓未成年人入學的的監護人,人民政府一般會對其做出《義務教育輟學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果監護人在收到上述處罰決定書后仍拒不改正,則政府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會做出對應的行政裁定書,如果此時監護人依然拒不執行裁定,則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對其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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