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某訴云南省景洪市某鎮人民政府
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底,云南省景洪市某鎮婦女玉某在查詢婚姻檔案時發現本人的公民身份號碼于2005年10月17日被他人用于婚姻登記。經多方打聽得知,系因鄰村男子先某與外籍女子杰某不符合辦理跨國婚姻登記條件,杰某遂冒用玉某的身份與先某辦理了結婚登記。發現該情況后,玉某第一時間向景洪市某鎮人民政府申請撤銷該婚姻登記,但婚姻登記機關認為不符合撤銷婚姻登記的情形,不予撤銷。玉某認為其身份被外籍女子冒用與他人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對此存在過錯又不予糾正,給其生活與名譽造成極大影響,2023年1月,玉某訴至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法院認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故裁定不予立案。一審裁定生效后,玉某申請再審,又被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玉某不服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景洪市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檢察機關受理玉某的監督申請后,開展了調查核實。一是調閱法院訴訟卷宗,對法院審判活動進行全面審查,并了解案件背景。二是調取案涉婚姻登記檔案,發現檔案中留存的女方居民身份證及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公民身份號碼均與玉某的一致,可能存在騙領居民身份證的情況。隨即向該居民身份證簽發機關調查核實,發現杰某于2005年5月25日以玉某的名義向簽發機關提交了其本人正面免冠照申領居民身份證,簽發機關未嚴格審核,為其簽發照片為杰某正面免冠照、身份信息為玉某的居民身份證。三是向當事人核查案件事實。先某及杰某承認因不符合辦理跨國婚姻登記的條件,杰某冒用玉某的身份騙領居民身份證,后用該身份證與先某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
為進一步厘清案情、化解爭議,景洪市檢察院組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及玉某、杰某、先某到某鎮人民政府召開案件公開聽證會,圍繞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否恰當,該婚姻登記是否應當撤銷兩個爭議焦點展開。聽證員評議認為案涉婚姻登記確實存在錯誤,應予撤銷。聽證會上,玉某與某鎮人民政府均表示愿意達成和解。
景洪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起訴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民政部門作為辦理婚姻登記的主管機關,某鎮人民政府作為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對婚姻登記中出現的問題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和糾正。景洪市檢察院向兩部門提出撤銷錯誤婚姻登記的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改進工作。兩部門均采納檢察建議,協同撤銷了案涉結婚登記,并開展自查、整改,制定婚姻登記管理員培訓制度、涉外婚姻的宣傳方案,加強對邊民通婚的管理,并配備信息化智能設備,準確甄別婚姻登記信息中的虛假信息。
為依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打擊騙領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景洪市檢察院召開行政檢察與刑事檢察跨部門檢察官聯席會,對本案中杰某冒用玉某的身份信息騙領居民身份證的行為進行分析研判,認為現有證據能證實杰某騙領居民身份證用于婚姻登記的事實,無其他證據證實其存在多次使用該居民身份證的情況,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但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同時,景洪市檢察院與市公安局就辦案中未按規定審查、違反程序簽發居民身份證,對外籍人員基本情況掌握不實等問題多次召開座談,交換意見,形成共識。就此,向市公安局提出對杰某騙領居民身份證的行為予以處理,并規范居民身份證的簽發程序、加強外籍人員管控力度的檢察建議。市公安局采納了上述檢察建議的內容,對杰某作出行政處罰,并組織開展戶籍業務培訓學習,通過建立外籍人員個人檔案、定期走訪等方式加強外籍人員的動態管控。
在爭議化解過程中,針對玉某提出要求杰某承擔其因訴訟產生各項費用問題,檢察機關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并當場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婚姻登記作為夫妻關系合法化的重要載體,兼具確認人身和財產關系的雙重屬性,與民生息息相關。冒用婦女身份信息進行婚姻登記,不僅影響正常的婚姻登記秩序,而且侵犯被冒名者的姓名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依法開展調查核實,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監督糾正意見。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發現相關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線索、監督立案查處。人民檢察院根據調查核實認定情況、監督情況,認為婚姻登記存在錯誤應當撤銷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檢察建議書。實踐中,被冒名頂替辦理婚姻登記的婦女提起的行政訴訟往往因為超過起訴期限被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通過訴訟途徑無法實現正當訴求,檢察機關辦理冒名婚姻登記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結合具體案情認定是否超過起訴期限。確實超過起訴期限的,檢察機關應當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使行政爭議、民事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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