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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為了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鼓勵員工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為公司創造更多效益,會在薪酬結構中會設計包含績效工資,也就是通過定時對員工的工作表現或工作成果進行考核后,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該工資是會隨著員工的實際績效考核結果而發生變化。那公司對于這部分的工資是可以隨意考核扣發的嗎?
經典案例
2018年3月19日,甲入職A公司,擔任出納崗位。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2000元、績效工資5000元。
甲入職后A公司并未對績效工資部分實質進行過相應的考核。2022年9月,甲收到A公司制作的員工過失單,過失單中描述甲未按規定響應工作,未端正工作態度,扣績效工資的20%(扣除800元績效工資)。2020年12月,公司支付甲月上月工資3000元,未支付績效工資。2020年12月20日,甲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向A公司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A公司拒絕支付并稱,未支付甲績效工資是因為甲未完成工作內容,不符合發放績效工資的標準。甲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仲裁委未支持甲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甲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A公司的綜合績效工資發放情況及考核來看,甲自入職以來,工資發放數額相對固定,A公司也未對甲進行過考核,故A公司以甲未完成工作內容為由不支付績效工資沒有任何依據,A公司應支付甲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風險提示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按月及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公司薪酬考核中存在績效工資的應建立完整的績效考核制度,需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合理合法的績效考核,才能扣發對應的績效工資,若公司隨意扣發則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員工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發放績效工資,以避免出現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呢?我們建議:
1、建立績效考核制度
公司薪酬結構中存在績效工資部分,就要相對應的績效考核制度配合具體實施。績效工資屬于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部分,所以公司在制定績效考核制度時,公司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確定后進行公示程序,將制度在公司的公示平臺上進行公示告知員工。
2、對員工進行實際的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進行民主公示程序后,不能束之高閣,公司應根據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進行定時考核,若公司不進行定時考核,每月將績效工資直接發放給員工的話,那么在公司解除員工時不發放績效工資,會被法院認為違法解除,因為該部分工資每月固定發放,績效工資也僅是名義的績效工資,實際上與基本工資并沒有區分,屬于員工的固定基本工資的一部分。
3、要求員工在考核單上簽字
公司對員工進行考核后,應當將績效考核結果告知員工,讓員工簽字知曉。為避免員工不認可考核結果,應讓員工在考核單上簽字確認,若員工對考核有異議的,公司需充分聽取員工的陳述申辯,并給予合理的溝通解釋,最大程度避免勞動糾紛的產生。最后,公司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按照績效工資對應發放規則,可以對員工的績效工資進行相應扣減。關于績效工資發放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勞動法研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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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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