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執行和解協議有擔保人為何法院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該怎么辦?
「法律解答」
執行和解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種方式。往往,債權人為了避免債務人以和解為由拖欠歸還欠款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定的擔保。這里的擔保既可以是物保,也可以是人保。在實踐里,后者是常見的一種形式。據此,不少債權人可能因此掉進坑里。
倘若債務人不履行該協議,雙方僅在執行和解協議里約定擔保條款,只夠成民事擔保,即便在執行和解協議里擔保人約定自愿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法院也只能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不能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原因在于和解協議是三方協議,擔保人并未向執行法院作出自愿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并未放棄訴權。
此時,債權人想要將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需要以和解協議另行向法院起訴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一旦作出該等選擇,那么債權人就無法以和解協議為由請求法院恢復執行,因為這兩者是擇一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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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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