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律協2023年做出過一份處分決定書,認定一律師將筆錄復印給嫌疑人核對的行為,構成了以泄漏案件信息、材料,予以處分!
處分決定書內容如下:
東莞市律師協會處分決定書
東律紀字〔2023】3號
被處分人:宋某文,男,廣東商達(東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證號:14419202010206172。
東莞市司法局查明:你在代理匡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的過程中,發現起訴材料中缺少關于同案人員楊某的相關供述,向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對楊某進行調查取證,并調取了該訊問筆錄。
在明知匡某某會去找楊某核實的前提下,你將該筆錄復印件提供給匡某某并告知其核對筆錄、對認為有問題的地方進行修改后簽名按手印郵寄給檢察官??锬衬臣s見楊某核對筆錄、找肖某某出具證明。楊某核對筆錄后在筆錄上進行了修改并簽名按手印。
匡某某將楊某修改過的筆錄和肖某某出具的證明郵寄給檢察官。隨后匡某某因涉嫌違反、取保規定被取消取保候審。
據此,東莞市司法局認為,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律師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四)違反規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影響了案件依法辦理,根據你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給予你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基于以上情況,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會決定給予宋某文律師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行業處分,中止會員權利的期限與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期限一致。
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在收到本出發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廣東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查,并提交書面復查申請。
東莞市律師協會
2023年7月21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依據
《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或者設區的市律師協會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作出;設區的市律師協會可以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依本規則給予會員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或者設區的市律師協會擬對違規會員作出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決定時,可以事先或者同時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該會員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
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該會員所在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擬對違規會員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時,應當事先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該會員的執業證書;
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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