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中醫診所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從事中藥飲片調劑工作案
【案情回顧】
20XX年X月XX日,天津市某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對某中醫門診部中藥飲片調劑室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中藥飲片處方箋調配藥師欄簽名人為朱某某,執法人員要求朱某某出示其本人的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但朱某某僅能提供中藥調劑員《職業資格證書》。按照現有法律法規規定,朱某某不是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該機構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朱某某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該機構罰款10000 元行政處罰。
【法律延伸】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p>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p>
《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p>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第四款“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p>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第四條“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下發后,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p>
來源:醫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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