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存在境外股權,且股權是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主張權利,非常難以獲利支持,本案中,女方提早布局,提早取證,最終獲得3000萬元!看看是如何做到的!
§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5月登記結婚,雙方未共同生育子女,被告婚前與他人生育兒子陳某乙。因夫妻關系失和,被告于2009年9月搬出在外居住,雙方分居至今(2015年)。
2006年7月(婚前),被告與他人一起設立了位于開曼群島的B網絡集團有限公司。2007年11月,該公司在美國紐約證交所上市(以下簡稱GA公司),2014年7月,該公司私有化退市。
原告認為,根據GA公司在美國證監會網站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年報等公開披露材料,能證明被告持有上海B網絡科技有限公司0.75%的股份,同時也是GA公司的股東,而被告在兩公司內的持股比例是一致的,故2006年7月,被告在GA公司持股30股,每股對價為0.01美元。2007年7月,GA公司進行了1:1000股的拆股,2007年9月,GA公司又進行了1:50的拆股,兩次拆股后,被告持有GA公司1,500,000股,退市時以每股12美元收購價格計算,以當時的匯率1:6.1344折算成人民幣約為1.1億元;同時,2007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間,GA公司共進行了9次分紅,總計按每股5.009美元再折算成人民幣為4852萬元,前后兩項合計被告在GA公司的退股款及分紅收益為人民幣158,948,849元,本案中要求分割,特別是被告在離婚期間曾承認此筆巨款但在訴訟后否認,故應予以少分;
被告認為其在上海B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中僅持0.55%的股權,且該股權于2005年形成,屬于被告個人的婚前財產。而GA公司在境外的股份均是通過公司形式持股,公司不存在自然人股東,被告也并沒有以自然人身份持有該公司股權,故原告上述均是推定,證據也存在缺陷,不予認可。
訴訟中,原告提供2011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間的錄音,其中2012年9月28日錄音中,被告陳述“我不跟你講過了嗎,初始是0.75,后來上市又發行股票,發行期權,多少我怎么知道。”;2014年2月8日錄音中,被告陳述“最初的原始是150萬(股),中間還處理掉10%,也就135萬(股)。……135萬(股)里36萬(股)是我妹妹的,我就有99萬(股)。”。
§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處存在GA公司巨大股權收益一節,相較雙方各自提供的證據,目前原告的證據能證明存在該股權收益,而該財產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亦有知情及處分的權利,被告有義務進行披露,且由于該股權變動等具體情況均由被告參與并掌控,該證據距被告較近,故被告應當就上述作進一步的舉證和說明,現在目前被告作否認抗辯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規則,被告應就其意見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合理部分予以采信,但在分割時參照原告的計算方式,并考慮此系被告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巨大收益,在被告需支付原告的折價款時根據雙方各自的貢獻、參照雙方結婚年限等因素酌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陳甲離婚;
。。。。。。略
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各項財產折價款共計人民幣3000萬元。
§ 李曉云律師提示:
離婚時分割股權,如果系對方婚前財產,股權本身并不能分割,但是股權在婚后的增值、婚后取得的分紅收益,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上雙方平分。
本案中,女方要求分割的即是這兩部分。
實務中,不持股一方,想取得上述財產,最難的是舉證,證明股權婚后存在增值、存在分紅,持股一方基本都不配合提供相應資料,審計、評估,都難以實現。
本案另一難點,在于,股權存在于境外,更難于分割。
能夠獲利法院支持的一個重要原因,系原告在訴前,準備了充分的證據,離婚過程中的錄音,證實了境外股權的存在,也調取了境外公司的各項公開財務報表。使得法院能夠認定原告方完成了舉證責任,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最終獲利了3000萬元的份額。
如果對方持有股權,尤其是境外股權的,離婚時一定要尋求專業支持,全面計劃,提早做好準備,取得證據后再行動,否則就會導致明知對方有財產,但是無法分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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