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律講堂是由張萬軍教授主持的刑法專題普法講座)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3年3月14日,被告人范某堂飲酒后駕車行至北京市昌平區某路口時,與駕駛摩托車的被害人袁某亮相撞,致袁某亮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范某堂雖主動報警并陪同被害人就醫,但指使同乘人王某冒充肇事司機留在現場,試圖逃避法律責任。公安機關調查期間,范某堂多次否認其駕駛員身份,直至勘驗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確鑿后才承認。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范某堂因未按規定讓行及逃逸行為被認定為全責,袁某亮無責。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范某堂有期徒刑四年,認定其指使他人頂包構成逃逸,判決已生效。
本案裁判核心在于兩點:其一,范某堂指使他人頂包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其二,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直接作為刑事定責依據。法院認為,范某堂雖未逃離現場,但其頂包行為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符合司法解釋對“逃逸”的界定;同時,事故認定書雖將逃逸作為全責依據,但法院結合案件事實,確認范某堂的交通違法行為本身即為事故主因,故其責任認定符合刑法要求。(人民法院入庫案例:范某堂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報警救治被害人并指使他人頂包行為及事故責任的審查認定,入庫編號:2025-06-1-054-001)
二、刑事法理分析:頂包行為的逃逸性質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需滿足兩個要件:一是客觀上實施了逃跑行為,二是主觀上以逃避法律追究為目的。傳統逃逸多表現為物理空間的逃離,但隨著司法實踐發展,“逃逸”的外延已擴展至隱瞞身份、指使他人頂替等行為。本案中,范某堂雖未離開現場,但通過頂包手段隱匿自身肇事者身份,本質上仍是對法律責任的逃避,符合逃逸的實質特征。
從作為義務的位階性分析,交通肇事后的核心義務是救助被害人、保護現場及配合調查。其中,救助義務為第一層級,直接關系被害人生命權;配合調查義務次之,涉及法律責任的公平分配。范某堂雖履行了報警、送醫等救助義務,但其指使頂包的行為直接破壞了配合調查的法定職責,導致司法機關無法及時查明真相,實質上阻斷了法律追究的可能。因此,履行部分義務不能抵消其對核心義務的違反。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指出,逃逸行為的評價重點在于對作為義務的逃避,而非單純物理逃跑。范某堂通過頂包轉移責任,既未履行“不逃避法律追究”的消極義務,又未如實配合調查的積極義務,其行為對法益侵害的持續性影響與直接逃逸無異。司法實踐中,肇事者若未同時履行救助義務和投案義務,即便未離開現場,仍可構成逃逸。本案裁判觀點與此一脈相承,體現了對逃逸本質的精準把握。
三、刑事法理分析: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刑事審查規則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疑屬于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證據材料只有經過查證屬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人民法院需要實質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記載的內容,不能直接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直接等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責任構成要件,而應當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行為人對事故發生所負責任大小,進而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需經法庭查證屬實方可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中,法院對事故認定書進行了實質審查:一方面,剔除逃逸這一“事后行為”對責任劃分的影響;另一方面,結合證據確認范某堂的未讓行行為系事故主因,從而在刑法層面認定其負主要責任。這一裁判邏輯與人民法院入庫案例“劉某江交通肇事宣告無罪案”(入庫編號:2024-18-1-054-002)、《陳某交通肇事案(入庫編號:2024-06-1-054-003)》的審查路徑高度契合。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逃逸當事人推定全責,但此系行政法上的責任推定,旨在敦促肇事者配合調查。刑事審判中,若機械適用該規則,可能混淆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邊界。因此,在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認定行為人的事故責任時,應當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特殊加重責任情節剔除后,結合全案證據綜合認定事故責任。例如,劉某江案中,法院剔除逃逸情節后,發現劉某江的違法行為僅為事故次因,故否定其刑事責任。反觀本案,范某堂的未讓行行為直接引發事故,即使排除逃逸因素,其仍應承擔主要責任。這體現了刑事審判對因果關系與實質過錯的嚴格審查。
從法理層面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包含兩層含義:一是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因果力(事實責任),二是基于行政管理需要的加重責任(推定責任)。刑法僅關注前者,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將特殊加重責任情節剔除后,應當僅考量與危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的危害行為,據此確定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準確認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于行為人逃逸但并非逃逸致人死亡的,在剔除逃逸這一特殊加重責任情節后,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對逃逸情節應作為加重處罰情節予以評價。范某堂案中,法院通過區分兩種責任,明確其未讓行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逃逸僅作為量刑情節評價。這種審查方法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又避免了重復評價風險,對同類案件具有示范意義。
張萬軍教授認為,范某堂案的裁判要旨表明,刑事司法對逃逸行為的認定日趨實質化,頂包、隱匿身份等新型逃避手段均可能被納入逃逸范疇。同時,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慎審查,為厘清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提供了范本。公眾應以此為鑒,交通肇事后的首要義務是救助傷者、配合調查,任何逃避行為終將面臨法律嚴懲。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