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桌子的生活觀
來源 | 桌子的生活觀
發布 | 觀海工作室(ID:guanhaigzs)
“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前兩天終于二審開庭了。
這件事在網上再一次掀起了風暴,幾乎包攬了當天全部的熱搜。
而此時,距離男方席某某被羈押,已經有690天。
在此案中,被告男方堅持自己無罪,但女方,則堅定認為對方是強奸。
而這一次事件再起波瀾,是因為男方家屬對媒體曝出了更多的料。
據男方家屬說:
他們之前已經簽訂房產證加名的協議,只是僅僅晚到民政局5分鐘,就鬧成了這樣子。
男方母親說:當時要是房本在手跟前的話,那就不是(控告)強奸了。
而更爆炸的新聞是,女方處女膜未破裂,于是男方家屬拒絕認罪,堅持上訴,稱雙方未發生實質性的關系!
消息一出,輿論嘩然,不少人在評論區控訴女方是騙婚的慣犯,甚至這個問題已經上升到了男女對立的程度。
許多人覺得事件反轉了,覺得法院應該判女方的誣告罪和騙婚罪,應該重重責罰她們。
那么,事件真的反轉了嗎?
讓我們帶著這些重重疑云,再次回到案發當天。
2023年,男方甄某和女方李某通過婚介所認識,經過3個月左右的相處之后,雙方決定訂婚。
5月1日,雙方舉行了訂婚宴,男方給了女方10萬元彩禮和一枚金戒指,并承諾在結婚一年后,將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雙方還簽協議約定:
如果結婚前男方反悔,戒指和10萬元彩禮女方不予返還;如女方反悔,訂婚戒指和10萬元彩禮必須返回男方。
故事講到這里,好像都還一切正常,眼看著一對新人就要成就一段“閃婚”佳話。
然而,故事卻在這時不出意外地出意外了。
5月2日,在辦完回門宴后,男方和女方回到了婚房,電梯的監控顯示他們舉止親密,摟摟抱抱。
具體在婚房發生了什么,不得而知,但女方后來報警,稱自己被男方強奸,警方立案偵查,將男方刑拘。
在官方通報的案卷里面是這樣寫具體詳情的:
早在兩人交往之初,女方就跟男方說過,自己不接受婚前性行為,并且是堅決抗拒,而那天在婚房里,男方提出想要與她發生關系時,她同樣拒絕了。
可她怎么也沒想到,對方竟然在她的強烈反抗下,強行要與她發生性關系。
她是如何激烈反抗的呢?
1、逃出房間喊“救命”,卻被男方強行拖拽回了案發現場。(有監控記錄顯示)
2、點火燒臥室的窗簾和柜子。
3、左右大臂和右手腕處,均有淤青。
4、手機強行被男方拿走。
很多人現在給女方潑臟水的時候,卻不知道,她當時帶著滿身傷痕,尖叫著喊救命,掙扎著跑下樓卻又被男方拽回去的時候,內心該是多么沉重、絕望和無助?
法院一審判決男方是3年的有期徒刑,這不是隨隨便便判的,法官掌握的證據和知道的情況比我們多得多,你覺得輿論關注度這么大的案件,會有人敢在里面動手腳么?
好了,我們再來聊一聊這里面幾個巨大的疑問。
01
處女膜完好,算不算性犯罪?
男方家屬堅稱:“女方外陰:處女膜完整,未見新鮮破口”,不算強奸。
但警方有證據:“婚房花格床單上可疑斑跡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雙方DNA型,其中提出的人精斑與男方基因型相同。”
據知情人士說,“處女膜完整但是算強奸犯罪的案件”,這在歷史上非常常見。
2019年北京順義有一個案子,一個司機前后強奸女子三次,但司法鑒定結果她處女膜完整,這個司機依然是強奸罪。
還有2024年甘肅案,某小學副校長性侵女學生案就明確指出了這一點。
處女膜是否破裂,是否射精,這并不是構成強奸罪的唯一標準。
具體原因,我們就不能說得太細,但是女方當時肯定是強烈拒絕的,具體原因公開會侵犯別人的隱私,這也是很多強奸案不能公開審理的原因。
在這里我們需要重點普及一個法律常識:
“沒有發生過強迫女方的行為”和“沒有實質性性行為”,其實是兩個概念。
前者可能是發生了性關系,但未強迫;
后者是指沒有發生性關系。
在我國,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這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換句話說,就算是結了婚,違背對方意愿發生關系,都可以算為強奸。
男性力量普遍大于女性,這是對婦女人權的一種保護。
2021年,河北一男子酒后強行跟妻子發生關系。
但遭到了妻子的激烈反對,因妻子正處于月經期,這簡直是禽獸行為。
最后,法院判處了丈夫趙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性行為本是你情我愿的事,不管結不結婚,都需要雙方同意。
女人不是物品,不是你娶回家了就能為所欲為。
02
女方到底算不算騙婚?
女方在出事后,第一時間不是報警,而是協商。
網上很多鍵盤俠通過這一點,就斷定女方是騙婚,是為了拿到更多的彩禮和財產,拿男方強奸來威脅。
但事實上,她們當天就報警了。
至于后面的協商,其實也很好理解。
兩個人談婚論嫁,走到訂婚這一步了,雙方家長都是希望水到渠成,這門婚事能順順利利地完成的。
可是中間出了這個波折,加上男方以前承諾的,在房子上加名字這一點依然沒有做到,所以,作為女方的家長,此時是希望他們能履行承諾的。
整個協商過程發生在車內,所以有行車記錄儀視頻為證。
女方母親:“咱們寫上個約,啥時候領了結婚證,你給我在那個房本寫上名字。另一個就是到幾月份把錢全部給過來。你所要的,你都得到了,(這些是)你所給她的,這就均衡了。就是缺個婚禮,舉行婚禮了,就這樣吧,女兒?”
女方:“那領結婚證以后呢?”
女方母親:“領結婚證以后,你還擱媽這兒日常生活,不嫁。領完結婚證以后就把你名字添加上了,房本,換房本。”
男方:“姨是懂的,那就是換房本了。”
從這些對話中可以看出,女方是希望趕緊把這個流程走完,不再節外生枝的。
站在女方的視角上,這一點無可厚非。
她們只是在敦促男方把之前說好的話兌現,而不是突然加碼,敲詐勒索。
房本加名只是事后協商,但并不能改變之前行為的性質。
03
男方親口承認過強奸嗎?
在男方家長的口中,男方席某某是個聽話的好孩子,她說:我兒子從頭到尾沒有說強暴她,說她是自愿的。
但有一份證詞,里面是女方母親的問詢。
她說:“你們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
男方:“嗯,是的。”
她說:“那你強暴我們家閨女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
男方:“嗯,是的。”
他的兩次回答,都是鄭重其事的“嗯,是的。”而不是簡單的敷衍“嗯嗯”,其中的細微差別,其實可以窺見。
雖然這不足以成為證據,但卻能夠影響法院的判斷。
在男方母親的口中,他們儼然已經是親密的小兩口。
她說,女方經常到兒子婚房休息,并會發生一些親昵的舉動和行為,家里還有女方的貼身文胸。
但,反轉來得如此荒唐。
后經記者證實,男方所謂的“貼身文胸”,不過是一個眼罩。
其實,整個事件的脈絡是大致清晰的,但現在出來發聲的都是男方家屬,輿論漸漸偏到了男方這邊。
而女方出于某種原因一直沒有出面,畢竟以后是要嫁人的,這也是值得深思的地方之一。
其實這起案件,帶給我們太多的警示。
一、它之所以懸而未決,是因為現代法律和農村舊俗之間,存在嚴重的差異。
很多當地人認為,過了禮,訂了婚,就算是夫妻了,可以做夫妻的事,不管女方愿不愿意。
事發后,男方當地群眾簽名上書,連之前跟他們家有過節的鄰居都簽名了。
大家都覺著這樣做沒錯。
但現代法律卻認定,即使在婚內,雙方發生非自愿的性脅迫行為,都算強奸。
因為,人權永遠都凌駕于一切之上。
二、婚姻需要人性的博弈,但絕不可能是步步算計。
這件事給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整個流程,似乎都是雙方家長的博弈。
過多少彩禮,房子加名……在這場婚姻里,充斥著金錢的味道,而非感情的溫度。
但幸福是需要感情來升溫的。
一張結婚證,是兩個人愛的證明,是法律賦予雙方的權益和責任。
它不是賣身契。
若婚姻里只剩下了金錢交易,那往后余生的每一天,都像是一場掃黃游戲。
愿這樣的悲劇以后永遠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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