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48期】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司法權威不容侵犯
遵守訴訟秩序是每一位公民
在訴訟中的基本義務
擾亂法院訴訟秩序
妨礙正常司法活動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請看兩個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鄭重提醒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官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力,履行法定職責,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通過正當途徑予以維護,因個人情緒遷怒并辱罵法官及工作人員的行為,既是對法院審判人員的侮辱,更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應當依法予以打擊。
來源:嵩縣法院、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編 輯: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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