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31日某銀行與齊某某簽訂借款合同,對本金、利息、借款期限等進行了約定,同時約定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同日翟某甲、翟某乙與某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對齊某某在某銀行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借款人齊某某,保證人翟某甲、翟某乙均在借新還舊貸款用途告知書上簽字。借款合同簽訂后,某銀行依約放款,但截至借款到期齊某某僅償還部分款項,翟某甲、翟某乙亦未履行保證責任。某銀行訴至法院,齊某某未出庭亦未作答辯。翟某甲、翟某乙辯稱,該筆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前后兩次借款的金額發生變化,舊貸款保證人之一劉某未對新貸款提供擔保,加重了二人的保證責任,且某銀行、齊某某均隱瞞借款用途,屬欺詐行為,故二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翟某甲、翟某乙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六條對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債權人請求舊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相關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本案中,不論前后兩次貸款的金額、保證人是否發生變化,案涉保證合同、借新還舊貸款用途告知書均系翟某甲、翟某乙本人簽字,且借新還舊貸款用途告知書明確新貸款用途為“借新還舊”,故應當認定翟某甲、翟某乙對“借新還舊”事實的知曉。某銀行請求判令翟某甲、翟某乙對案涉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保證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翟某甲、翟某乙辯稱案涉保證存在欺詐,無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采信。翟某甲、翟某乙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齊某某追償。
法院判決:一、被告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銀行償還借款本金1204816.01元、利息26326.91元(利息截止日2024年5月20日),及至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二、被告翟某甲、翟某乙對本判決第一項確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翟某甲、翟某乙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齊某某追償。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借新還舊”也被稱作“以貸還貸”,是商業銀行在金融借款業務中常見的做法,即貸款到期后無法按時足額清償,且借款人滿足一定條件,銀行重新發放貸款,用于歸還全部或部分舊貸款。此舉有助于借款人解決短期資金周轉問題,減輕債務壓力。但是開展“借新還舊”需要各方當事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文件,本質上相當于舊的借貸關系消滅,同時產生一個新的借貸法律關系,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將隨舊的借貸關系消滅而終結。因此稍有不慎便可能導致擔保無效而面臨“脫保”風險。
本案中,新舊兩次貸款的保證人發生了變化,確實加重了翟某甲、翟某乙二人的責任,但是根據擔保相關司法解釋,某銀行已充分盡到舉證責任,證明翟某甲、翟某乙提供擔保時知道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法院以此判決,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官提醒:在“借新還舊”業務中,銀行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的義務,將“借新還舊”用途及其后果向各方進行充分、有效的釋明;對于擔保人而言,也應當充分了解“借新還舊”,謹慎處分自身權利,以免訴累。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六條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債權人請求舊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舊貸的物的擔保人在登記尚未注銷的情形下同意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在訂立新的貸款合同前又以該擔保財產為其他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其他債權人主張其擔保物權順位優先于新貸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山東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