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白紙黑字的裁定,怎么執行款說沒就沒了?”近日,重慶某實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陳先生向光明網重慶頻道郵箱(gmwcq@gmw.cn)投訴稱,因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簡稱兩江公安分局)經偵支隊擅自解凍本應劃給他的800萬元執行款,致使其合法債務長期無法清償。陳先生很無奈,800萬元執行款遲遲未能到位,導致員工工資停發,社保斷繳,陷入困境。
800萬元執行款為何由公安凍結?
陳先生介紹,他個人及其公司作為申請執行人在與被執行人陜西中寶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陜西中寶公司)、重慶瑞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寶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鴻岱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鴻岱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強制執行一案中,對上述被執行人陜西中寶公司在陜西省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項目(簡稱“城中村改造項目”)享有項目執行權益。
為此,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重慶五中院)在2019年1月8日作出《執行裁定書》,對該城中村改造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形成的資產以及項目收益權中1050萬元的權益予以查封、凍結,期限為3年(2019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
陳先生對“城中村改造項目”享有項目執行權益。裁定書截圖
2019年1月14日和2019年1月17日,兩江公安分局兩次向重慶五中院去函,請求法院解除2019年1月8日生效的對城中村改造項目查封、凍結的《執行裁定書》,并表示愿意從兩江公安分局凍結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收益的1億元中,拿出800萬元用于清償陳先生從鴻岱公司破產債權受償后不足部分的債權。此方案既解決了陜西中寶公司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造成眾多群眾經濟損失的問題,同時陳先生的債權也可以得到保障。
兩江公安分局請求法院解除對城中村改造項目查封、凍結的《執行裁定書》,并表示愿意從兩江公安分局凍結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收益的1億元中,拿出800萬元用于清償陳先生從鴻岱公司破產債權受償后不足部分的債權。兩江公安分局致函重慶五中院截圖
2019年1月18日,重慶五中院與陳先生協調后,同意兩江公安分局的請求,并于次日向兩江公安局送達法律文書,明確裁定查封、凍結西安糖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指定賬戶且已被兩江公安分局凍結的1億元資金中的800萬元,用于清償債權人陳先生在鴻岱公司破產案中未受償的債權,查封、凍結期限為3年。裁定書由兩江公安分局經偵支隊簽收。
重慶五中院同意解除對城中村改造項目查封、凍結的《執行裁定書》,并表示從兩江公安分局凍結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收益的1億元中,拿出800萬元用于清償陳先生從鴻岱公司破產債權受償后不足部分的債權。裁定書截圖
此后,因鴻岱公司破產程序未在上述查封期內完結,重慶五中院應陳先生申請,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18)渝05執506號之四《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對上述 800萬元予以續封,期限為3年,并于2022年1月13日向兩江公安分局經偵支隊送達,由時任政委陸某簽收。
執行款“不翼而飛” 法院裁定成空文
“萬萬沒想到,凍結的執行款也能‘不翼而飛’。”陳先生表示,2024年初,鴻岱公司的破產程序完結。2024年3月11日,陳先生請求重慶五中院恢復執行,并依法將兩江公安分局凍結賬戶中劃扣的7572484.29元用于清償案涉債務。同年5月30日,重慶五中院出具劃扣裁定書。
“本以為事情塵埃落定,但最后得到的結果是,上述被查封、凍結的資金早在2022年10月已被兩江公安分局解除查封,款項已由兩江公安分局退回,重慶五中院已無法通過劃款執行。”2024年6月,陳先生又被重慶五中院法官錢某電話告知,因劃扣款項的前提不存在,不再負責案件后續執行。
為此,陳先生四處溝通。2024年7月10日,陳先生請求法院責令兩江公安分局限期追回涉案款項,但卻被法官告知需經合議庭上會研究再定。2024年7月下旬,陳先生又向重慶市維護企業權益協會求助,請求協會對該執行案予以關注并出面協調相關部門推動執行工作。2024年8月下旬,該協會向重慶五中院提交了書面建議函。2024年10月14日,重慶五中院恢復執行本案。
“雖然案件恢復執行了,但是也不知道何年何月能拿到執行款。”陳先生說,“前不久,重慶五中院查封了重慶中寶公司名下的不動產,我提交了申請,但是重慶五中院卻表示不能重復做出劃扣的裁定。”
此后,2025年1月,陳先生再次向重慶五中院提交了繼續查封原存放的1億元賬戶的申請。同月,重慶五中院向兩江公安分局發函,要求后者查明涉案800萬元資金的去向,但函件中沒有作期限限定。目前,案件還在恢復執行中。
各方回應,責任到底該誰承擔?
光明網重慶頻道收到投訴信后,第一時間分別向重慶五中院和兩江公安分局發去采訪函。兩江公安分局回應稱,案件辦理期間,經偵支隊始終在職權范圍內開展工作,不存在擅自解除執行款的行為,并建議向人民法院咨詢或反映。重慶五中院相關工作人員則表示,該案件正處于恢復執行階段,因尚未結案,暫不便接受采訪。
有法律專業人士指出,整個案件暴露出兩大核心問題。首先,兩江公安分局是否存在違規操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執法機關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必須依法配合。但據陳先生所述,兩江公安分局擅自解除賬戶凍結,且未履行劃扣義務,導致執行目的落空。那么,兩江公安分局在本案中是否切實履行了協助義務?其擅自解除賬戶凍結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其次,重慶五中院為何在執行受阻的情況下,未采取或計劃采取法定強制措施保障裁定書的法律效力?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2條,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在兩江公安分局擅自解凍賬戶致資金流失后,重慶五中院雖于2025年1月發函要求配合,但未明確設定追回期限,這是否符合司法解釋要求?面對涉案資金去向不明的嚴峻局面,重慶五中院為何未采取更為有力的措施推動執行目的實現?后續又將如何督促兩江公安分局擔責,或追究其相應賠償責任?
目前,重慶五中院雖已重啟執行程序,但企業資金鏈斷裂已成事實。光明網重慶頻道將持續追蹤報道此事進展。(譚湘黎奎)
審核:陳 林
光明網重慶頻道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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