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
在當前刑事訴訟制度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單位也可以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
除了附屬于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外,附帶民事訴訟和單獨提起的普通民事訴訟還有其他重要區別。“現行法律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定為‘物質損失’,使得被害人既無法獲得任何精神損害賠償,也無法就其所受的間接損失得到賠償。賠償范圍過于狹窄導致附帶民事訴訟越來越與普通民事侵權訴訟脫節,因而背離了民事侵權法的一般歸責原則。”長期以來,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備受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適用范圍、賠償的項目和金額,恰恰是這兩個爭議焦點,對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具有非常重大的影響。
一
適用的案件范圍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中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該規定,任何因為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案件,被害人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照表面理解,附帶民事訴訟適用的案件范圍是非常寬泛的。然而,實際并非如此。《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6條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被害人只能通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方式挽回損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害人因遭受詐騙、非法集資、職務侵占等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司法實踐中,爭議比較大的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被害人、被害單位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由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并非直接侵害被害人、被害單位財產的犯罪案件,刑事判決只認定犯罪金額的問題,大部分案件都不會處理刑事退賠的事宜。在××有限公司被侵犯注冊商標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按照銷售價格統計共價值人民幣29萬多元。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拾伍萬元;繳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作案工具辦公電腦、手機(詳見扣押清單),予以沒收(由××市公安局××區分局執行)。”在此類非直接侵害財產的案件中,裁判大多不考慮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挽回問題。被害人該如何挽回經濟損失?是直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首先需要考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被害人、被害單位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我們在辦案過程中發現,該問題爭議很大,裁判觀點并不統一,兩種觀點都非常普遍。
第一種觀點,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觀點認為,被害人、被害單位因為遭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屬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情況,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公報案例“王安濤侵犯著作權案”:
該案裁判支持附帶民事訴訟。該裁判認為“王安濤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天利公司的同意,擅自復制、修改天利公司軟件作品,并將這一軟件作品作為自己公司的產品進行銷售,并將這一軟件作品作為自己公司的產品進行銷售,非法獲利達2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被害單位天利公司由于王安濤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王安濤對因自己的犯罪行為使天利公司遭受的銷售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的公報案例“裴國良侵犯商業秘密案”:
該案裁判支持附帶民事訴訟。裁判認為,行為人竊取他人技術秘密供自己所在的公司使用,從而給技術秘密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在追究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責任時,可以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請求,將行為人所在公司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一并追究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5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范圍作出明確的限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只有兩類:其一,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其二,被害人因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按照該界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的知識產權遭到侵犯,既不屬于“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的情形,也不屬于“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的情形。
例如,邵某等人侵犯注冊商標權案:
法院在審理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等人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中,被害單位××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裁判認為,根據司法解釋,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身權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而本案被害單位所遭受的損失不是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害單位訴請要求被告人邵某等人賠償的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亦不是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因此,被害單位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裁定不予受理被害單位的起訴。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被害人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主張,法律法規并無明確規定,司法裁判觀點并不統一,但可以肯定的是,被害人擁有起訴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我們傾向于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符合當前法律規定,侵犯知識產權并非直接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也并非直接毀壞被害人的財物。同時,刑事追責與民事索賠分開處理,也能避免裁判的混亂。畢竟,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的犯罪金額與被害人的實際損失之間往往有較大差別,分開處理可以避免在同一份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出現刑事部分采用刑事訴訟證據標準認定犯罪事實、犯罪金額與民事部分采用民事訴訟證據標準認定的侵權事實和損失金額不同的“雙標”混亂局面。
二
賠償項目和金額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確定被告人的賠償數額,即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間接損失都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除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其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能獲得賠償的項目和金額很有限,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項目都不在賠償范圍內,被害人能獲得的賠償集中在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喪葬費等少數賠償金額少的項目。因此,被害人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能獲得的賠償數額往往非常少。
以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案件為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項目和金額,基本上局限于醫療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充其量幾萬元。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金額較高的賠償項目,鮮有獲得法院支持的。法院大多在判決書中認為,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規定的賠償項目,不予審查或不予支持。
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3刑初87號案中,裁判認為,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被告人需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7,519元。
又如,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19刑初138號案中,裁判認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伙食補助費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規定的賠償項目,法院不予審查。被告人應當賠償52,147.55元。
再如,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吉01刑初49號案中,裁判認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不予支持。被告人需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8,049元。
司法實踐中,只有在少數案例中,法院才會裁判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賠償項目。
例如,虞某涉嫌強奸罪案:
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虞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濟損失300多萬元。法院裁判認為,被告人虞某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虞某犯強奸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虞某對其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核定如下:(1)關于死亡賠償金,被害人×××生前為非農業家庭戶口……按照20年計算,計得死亡賠償金共計604,534.2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等共計63萬多元,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
賠償項目新動態
《〈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進一步明確解釋不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這是“基于被告人普遍無力賠償以及‘空判’所引發的系列問題等而不得已作出的務實選擇”。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都將被告人現在及將來的賠償能力作為影響被告人賠償項目、賠償金額的重要參考因素,以避免數額過大引發空判的負面效應作為剝奪被害人索賠權利的“正當理由”。這是我國刑事訴訟被害人所能獲得賠償問題多年來一貫的“倔強”。我們認為,該理由說服力有限,該做法對被害人的維權救濟是制度性障礙。從近年司法實踐現狀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擴大的趨勢。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都有被納入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項目的趨勢,未來也有逐漸普及的可能。
1
關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印發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意見》(川高法〔2020〕209號)第3條明確規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該規定直接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歸之為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生活資源減少的物質損失范疇,被害人死亡、殘疾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獲得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賠償,這為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救濟方式。
例如,榮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案:
法院裁判認為,關于萬某、侯某提出請求判令榮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等全部經濟損失791,421.45元的理由。法院審查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系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死亡賠償金是對被害人近親屬因被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即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本質上系財產損害賠償,屬于物質損失范疇,亦與本院發布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意見》中將死亡賠償金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規定相契合。對萬某、侯某提出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的上訴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2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印發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意見》(川高法〔2020〕209號)已經突破了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賠償限制,但并未突破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限制,該意見并沒有規定被害人可以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項目。因此,在前述在榮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案中,法院雖然支持了被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但并沒有支持被害人家屬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裁判認為:“萬某、侯某提出應當判令榮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上訴請求,經審查,該項請求屬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依法不予支持。”
盡管如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項目也已經在《刑事訴訟法解釋》層面有了本質的變動。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38條第2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該規定,對于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不論是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都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然而,2021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發生了本質變化。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5條第2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由此可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變更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這就讓被害人擁有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空間,法院也可以受理并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實際上,司法實踐中也逐漸出現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的裁判案例。
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0)》披露,對于未成年人遭受嚴重精神創傷,侵害行為給被害人家庭造成極大影響的,檢察機關探索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白皮書中提到,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在對牛某某涉嫌強奸案依法提起公訴的同時,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終,牛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又如,2022年1月,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檢察院發布首例支持未成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賠償陳某某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萬元。
單獨民事訴訟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導致損失,被害人及家屬可以不經過附帶民事訴訟,直接當作普通民事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索賠追償,以挽回經濟損失。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需要考慮刑民先后、刑民交叉的問題。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不同,法庭審理的重點不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各有優劣,部分復雜的索賠案件可能在刑事訴訟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更為適宜。
一
單獨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的異同
1
能起訴索賠的案件不同
相比于普通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更窄,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絕大部分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都可以根據《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獲得賠償,挽回經濟損失。因此,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都可以選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的案件,不一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
不能起訴索賠的案件相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法〔2013〕229號)的規定,因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引發的案件,被害人只能通過刑事訴訟中的刑事追繳退賠的方式挽回經濟損失。被害人既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也不能單獨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
3
理論上賠償項目應當相同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項目與單獨民事訴訟的賠償項目應當一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92條第1款、第2款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第200條規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本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作出判決。”由此可見,即便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也應當根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項目和賠償金額作出判決,理論上被害人所能獲得的賠償項目和金額應當是一致的。
二
單獨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的悖論
根據上述《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理論上,同樣的犯罪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不論當事人采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還是采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所獲得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都是一致的。然而,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不論民事法庭是否遵照該《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裁判,都同樣會產生各自的悖論,不遵照《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同一個事實,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獲得的賠償項目和金額不同;遵照《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會導致共同侵權中,構成犯罪的共同人賠償責任遠低于不構成犯罪的共同侵權人,違背基本法理。
1
不同訴訟方式賠償金額不同
因犯罪行為侵害導致被害人遭受損失時,被害人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還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往往面臨艱難的選擇。原因在于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悖論:被害人因為犯罪行為遭受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獲得的賠償項目是不同的,而賠償項目直接影響被害人能獲得的賠償金額,這是對被害人挽回損失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
被害人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絕大多數案件中被害人訴求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都不能獲得支持,然而,這與《民法典》規定的侵權賠償責任不一致。因此,被害人單獨提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民事訴訟獲得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例,卻屢見不鮮。“在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不統一,比較突出的問題是賠償范圍不一致,通過民事訴訟獲得的賠償數額往往高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數額。”
例如,麥某被故意殺害案:
麥某遭到傷害經搶救無效死亡。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事判決后,被害人麥某的家屬提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索賠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70多萬元。法院裁判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故意殺害原告,非法剝奪了原告的生命權,故被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尹瑞軍訴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裁判認為,尹瑞軍與顏禮奎因小區菜地問題發生口角并廝打,顏禮奎持刀將尹瑞軍捅傷,法院判決顏禮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后尹瑞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被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相應減少物質收入,殘疾賠償金應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對殘疾賠償金的訴求予以支持。該案裁判雖沒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支持了殘疾賠償金的訴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這個案例,確立了通過單獨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可獲得殘疾賠償金的原則,是對被害人救濟范圍和數額的極大突破。
實際上,我們檢索發現,同一法院審判的因犯罪案件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和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裁判的觀點也有較大出入,賠償的項目也經常不同。
例如,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裁判的人身傷害引發的糾紛案件中,該法院往往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裁判不支持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但被害人及其家屬另行提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訴訟索賠,該法院則往往裁判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訴求。
又如,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件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5年在盧某某故意傷害罪案中,法院裁判認為“原告人要求賠償的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本院予以駁回”。然而,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7年劉某被故意傷害案中,我們就嘗試在刑事判決后,另行提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訴訟,被害人要求賠償醫療費、陪床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費用,合計約40萬元。經過審理和漫長的等待,法院支持了我們全部索賠項目。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刑事判決書查明的事實,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了原告的損害結果,被告的傷害行為和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被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審理過程中也沒有發現被告存在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最終,判決侵權人賠償被害。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9年在蘇某故意傷害罪案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裁判認為“關于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均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的處理范圍。故該二項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然而,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20年在張某被故意傷害案中,刑事案件判決被告馮某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張某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判決后,張某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索賠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法院予以支持。
2
犯罪的賠償低于侵權的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賠償金額受到極大限制,這就導致在共同侵權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侵權人則按照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項目、賠償金額承擔民事責任,然而,那些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侵權人被起訴時,還需要賠償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
例如,張某剛與郭某容、鄧某、彭某、張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張某剛在與郭某容、鄧某、彭某、張某等人發生糾紛過程中,被毆打受傷。經過損傷程度鑒定,張某剛因外傷致左側顳骨粉碎性骨折并硬膜外血腫,伴腦受壓癥狀和體征,屬重傷二級;因外傷致顱腦損傷遺留輕度智能減退屬九級傷殘,因外傷致顱腦損傷行開顱術后遺留腦軟化屬十級傷殘,因外傷致顱腦損傷繼發視神經損傷遺留左眼中度視力損害屬十級傷殘。案發后,郭某容、鄧某、彭某、張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但后檢察院認為郭某容、彭某、張某不構成犯罪,決定不批準逮捕。法院判決鄧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7個月。
刑事裁判后,被害人張某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認定郭某容、鄧某、彭某、張某四人構成共同侵權,對被害人張某剛遭受的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張某剛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合計90萬多元。
關于責任劃分的問題。民事訴訟裁判認為,原告張某剛自身存在不理智并對被告郭某容一方的人員進行毆打的行為,其損失應自行承擔10%的賠償比例為宜。根據刑事判決書可以認定,造成原告受傷系被告鄧某的直接侵權行為所致,故原告受傷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直接侵權人鄧某承擔主要責任,鄧某承擔60%賠償比例為宜。郭某容、張某夫妻的行為對于涉案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其夫妻二人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共同承擔30%的賠償比例為宜。被告彭某雖參與了涉案打架事件,但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彭某對原告的受傷存在過錯或因果關系,故被告彭某對原告張某剛的損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劃分完之后,賠償項目和賠償金額還存在較大爭議。對于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郭某容、張某夫妻二人,他們并不是刑事犯罪,按照普通民事侵權糾紛審理,他們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還可能需要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被害人無論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理論上都應當按照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項目進行賠償,無須承擔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如此,有罪的侵權人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小于無罪的侵權人。這顯然是不符合法理的。犯罪行為本質上是更為嚴重的侵權行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無疑比普通侵權行為更大,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也無疑比普通侵權行為更嚴重。普通侵權行為對被害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所有賠償項目,那么,作為對被害人造成更大傷害的犯罪行為,無疑更加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然而,由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項目和金額的人為立法限制,導致普通侵權行為人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遠大于犯罪行為人所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這無疑也是明顯的悖論。賠償范圍過于狹窄導致附帶民事訴訟越來越與普通民事侵權訴訟脫節,因而背離了民事侵權法的一般歸責原則。
我們傾向于認為被害人無論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雖然審理案件的審判業務庭不同,但都是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應當適用同樣的法律規定,裁判尺度應當保持統一。因此,同樣的犯罪行為導致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結果是固定的,犯罪人所承擔的賠償義務也是固定的,不會因為被害人維權方式的不同而變化。共同侵權中不論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侵權人還是違背追究刑事責任的侵權人,所承擔的賠償義務也應當是相同的。不同的訴訟方式賠償金額不同和犯罪的賠償低于侵權的賠償,這兩個悖論是非常怪異的裁判現象,有希望未來予以統一。對于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決應當與《民法典》規定的一般歸責原則、賠償項目、賠償金額看齊,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與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的賠償保持一致,才能確保裁判觀點的統一、法秩序的統一,以及實現對被害人權利救濟的公平性。
被害人通過某一種追償方式采取措施,但仍然未能挽回全部經濟損失時,法律是否支持被害人同時或先后采用不同的維權方式進行維權,司法實踐中裁判觀點存在一定的分歧。最典型的是在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或者殘疾的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索賠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時,法院往往會以“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范圍”為由不予支持。此時,被害人及其家屬該如何進一步索賠救濟?被害人或其家屬又提起侵權訴訟,屬不屬于重復起訴?司法實踐中存在完全相反的裁判觀點。
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諸多裁判中,有裁判觀點認為,在被害人及其家屬已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又提起侵權訴訟,索賠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由于訴訟主體相同,涉及同一侵權事實,訴訟標的均系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已經構成重復起訴,駁回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起訴。以下列舉四個裁判案例:
案例1 李某初與黃某洪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法院裁判認為,李某初曾在被告人黃某洪犯故意殺人罪一案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黃某洪等連帶賠償喪葬費27,842元、死亡賠償金210,856.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44,890元、精神撫慰金50萬元。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可以列入賠償范圍的項目包括喪葬費等合計35,672.5元,李某初的其他訴訟請求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范圍,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附帶民事部分判決沒有上訴、抗訴,已發生法律效力。后李某初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黃某洪等支付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屬于重復起訴,法院裁判駁回起訴,且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2 蔡某珍與謝某春健康權糾紛案:
法院裁判認為,蔡某珍已提起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殘疾賠償金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一個具體賠償項目,并非一項獨立的請求權。既然蔡某珍在之前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已主張過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其就殘疾賠償金另行起訴,實際上是對訴訟請求的拆分。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法院駁回蔡某珍的起訴,且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3 劉某榮、謝某嬌與莫某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劉某榮、謝某嬌曾在被告人莫某欽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莫某欽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家屬處理后事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莫某欽賠償劉某榮、謝某嬌喪葬費、誤工費33,467.85元;駁回劉某榮、謝某嬌的其他訴訟請求。后劉某榮、謝某嬌再次就莫某欽交通肇事罪引起的侵權損失訴請莫某欽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法院裁判認為,劉某榮、謝某嬌已違反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原則,屬于重復訴訟。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且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4 何某琚、吳某芳與張某央等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何某琚、吳某芳在刑事案件中均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張某央等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67,686元,法院也判決張某央等人連帶賠償何某琚、吳某芳經濟損失人民幣52,784.5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在判決生效后,何某琚、吳某芳又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某央等人共同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法院裁判認為,雖然本案是何某琚、吳某芳向張某央等人另行主張承擔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支持部分以外的其他損失,但是本案與上述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訴訟主體相同,涉及同一侵權事實,訴訟標的均系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上述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已對張某央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作出判決的情形下,何某琚、吳某芳提起本案訴訟構成《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規定的重復起訴,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且駁回其再審申請。
然而,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為例,很多案件裁判觀點均認為,不同的賠償項目,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中可以并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予支持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鑒定費等費用,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再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索賠,不構成重復起訴,且應當予以支持。以下列舉四個裁判案例:
案例1 魏某華、耿某分與華某亮、龍某欣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法院裁判認為,原告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因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范圍而另行在本案中主張,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本院對其主張上述兩項損失予以支持。
案例2 譚某、劉某花等與文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在相關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中,法院只是支持了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但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失費并未支持。后被害人家屬提起民事訴訟,索賠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裁判認為,原告在本案中所提賠償請求內容并無與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處理的賠償請求內容相重復的內容,原告就本案的起訴及賠償請求的提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案例3 王某亮與唐某程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認為原告所提出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請求,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理的范圍,法院不予支持。后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裁判認為:生效刑事判決已認定因唐某程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王某亮的損害后果,故唐某程應對王某亮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支持原告所訴請的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例4 江某香與蔡某瑜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江某香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判決蔡某瑜賠償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56,878.5元。后江某香再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蔡某瑜應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法院裁判認為,生效刑事判決和刑事裁定已認定曾某死亡的損害后果系因蔡某瑜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所致,故蔡某瑜應對曾某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蔡某瑜賠償江某香死亡賠償金共計337,600元。
我們傾向于認為,如果確實屬于被害人及其家屬有法律依據應當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賠償金額,在通過某一種維權救濟方式并未獲得足額賠償時,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繼續通過其他救濟方式進行追償。但是,我們必須意識到,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賠償項目、賠償金額方面存在較大的爭議,兩種追償方式能否并用,也存在較大的爭議,被害人及其家屬在維權時需要考慮這些爭議,并盡量避免在爭議中處于劣勢。
賴建東律師
宋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長
一直專注于刑事案件的辯護與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辯護》、《全方位質證》、《刑事控告實務》、《刑事風險防范》、《如何應對刑事危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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