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認定抵押權的行使時間?
抵押權人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時間,是行使抵押權的時間,不能以后續提起抵押權訴訟的時間作為認定標準。
閱讀提示:
如果抵押權人先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被法院駁回后又提起了抵押權訴訟,如何認定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時間?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抵押權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抵押權人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情況下,則其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時間,就應當認定為行使抵押權的時間,而不能簡單的以后續提起抵押權訴訟的時間作為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時間。
案件簡介:
1、2014年9月12日,債權人趙繼勝與借款人實華房地產公司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同日,實華物業公司作為抵押人與趙繼勝簽訂《本溪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由實華物業公司用其所有的房屋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
2、2016年10月18日,趙繼勝對借款人實華房地產公司就主債權向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償還欠款訴訟,但未同案對抵押人提起行使抵押權訴訟。
3、2017年1月17日,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實華房地產公司向趙繼勝償還欠款及利息。
4、2017年6月6日,趙繼勝向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5、2018年7月9日,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趙繼勝的申請。
6、之后,趙繼勝起訴實華物業公司,要求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趙繼勝對案涉房產享有抵押權,并有權優先受償。
7、2018年8月30日,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趙繼勝對被告實華房地產公司的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權,原告趙繼勝有權就被告實華房地產公司抵押的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被告實華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被告認為原告趙繼勝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并沒有行使抵押權,其抵押權不應受法律保護。
8、2019年4月18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趙繼勝的訴訟請求。趙繼勝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9、202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爭議焦點:
抵押權人趙繼勝行使抵押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抵押權人后續并未明顯不合理地遲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其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時間,就應當認定為行使抵押權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根據我國擔保物權法律制度和規范,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即可依法行使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方式和途徑是:擔保物權人既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如該申請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擔保物權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擔保物權的普通訴訟程序;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擔保物權的普通訴訟程序。在擔保物權人以提起普通訴訟程序的方式行使擔保物權時,既可以在主債權訴訟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單獨以擔保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在擔保物權人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情況下,雖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應當在多長期限內提起普通訴訟程序,但因上述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續性,只要擔保物權人后續并未明顯不合理地遲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其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時間,就應當認定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而不能簡單的以后續提起擔保物權訴訟的時間作為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本案中,無論抵押權人趙繼勝是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抵押權特別程序抑或是后續提起抵押權訴訟普通程序,均屬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現《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使抵押權行為,只要其初始行使抵押權行為發生在抵押權的行使期間內,人民法院就不能在后續抵押權訴訟中再簡單以行使抵押權超過法定期間為由而不予支持。
2、抵押權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同步計算,趙繼勝申請實現抵押權時,主債權時效尚未屆滿。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趙繼勝與債務人實華房地產公司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初始起算時點應為借款期限屆滿日之次日,即2015年9月12日。趙繼勝于2016年10月18日對借款人實華房地產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償還欠款訴訟,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出現中斷事由,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依法應當重新計算。趙繼勝于2017年6月6日向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抵押權,在2018年7月9日被裁定駁回后,于同年7月24日提起本案抵押權訴訟。本案應當認定趙繼勝行使抵押權的時間是其向一審法院提起申請實現抵押權特別程序的2017年6月6日,而且其在實現抵押權申請被裁定駁回后在很短時間內(15日)即提起訴訟,顯然也不存在明顯不合理遲延起訴的問題。同時,本案在趙繼勝行使抵押權的上述時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尚未施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兩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來計算本案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因此,本案中趙繼勝行使抵押權的時間,不論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初始起算時點為準計算,還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時點為準計算,均未超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期間。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抵押權人趙繼勝行使抵押權并未超過法定期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案例來源:
《趙繼勝與本溪實華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權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0號]。
實戰指南:
1、本期案例的核心爭議是抵押權行使期間的法律適用與程序銜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厘清主債權時效與抵押權期間的從屬關系、確認特別程序的法律效力,為同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的裁判規則。本案中原告提起的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相關規定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至一百八十七條,以及第二百零七條和第二百零八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該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對于擔保物權人而言較為靈活簡便,更適用于案件事實清楚明確、無明顯爭議的情況。因此,申請人在提出此類特別程序申請時,要從主債權與擔保物權兩方面著重證明“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已經成就”,并注意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2、在此,我們建議抵押權人及其代理人應重點關注以下實務要點:抵押權行使期間具有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動態調整的特點,抵押權人應當注意主債權訴訟時效狀態,通過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等方式及時中斷時效以延長抵押權的保護期限。抵押權人可以靈活運用特別程序和訴訟程序,本期案例中的抵押權人在申請特別程序被駁回后15日內提起普通訴訟,及時提起訴訟程序可以避免行使抵押權超過法定期間。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2、《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案適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已通過非訟程序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情況下,只有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或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非訟案件已執行完畢,債權人還存在尚未清償債權的,當事人才可就同一借款擔保法律關系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一:《天津市武清區興農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解忠媛等借款合同糾紛案》[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8703號]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興農公司提起的本案借款合同糾紛與其作為申請人先行提起的實現擔保物權案,均系針對興農公司對解忠媛享有的同一借款債權。前案系當事人通過非訟程序實現擔保物權,而本案系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對抵押物優先受償以實現擔保物權。盡管本案訴請與前案申請并不完全重合,但爭議法律關系同一,且均系為實現擔保物權。在借款擔保法律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已通過非訟程序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情況下,只有其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或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非訟案件已執行完畢,債權人還存在尚未清償債權的,當事人才可就同一借款擔保法律關系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當事人對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不能通過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解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二:《唐某某與吳某某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殊程序》[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2024)渝0109民特9號]
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申請人主張實現擔保物權的本金及利息系依據(2022)渝0109民初11142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但該案中,吳某某并未承擔民事責任,且根據唐某某陳述,(2022)渝0109民初11142號案的執行過程中,雙方自愿達成執行和解,吳某尚有房產未被處置,故吳某尚欠唐某某的本息亦無法確定。另,經查詢,唐某某就吳某某所有的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權處于第二順序,案涉房屋抵押權的實現亦會影響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的權利,吳某某尚欠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的貸款本息亦無法確定。綜上,北碚區人民法院認為,唐某某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存在實質性爭議,案涉糾紛不宜通過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予以解決,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就其請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2.02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大量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多次成功爭取法院支持客戶訴訟請求、二審改判等結果,得到眾多客戶的一致好評和肯定。在保全與執行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了大量難度較大的執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間,在一周內代理客戶保全被告數億現金;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凍結企業工商信息;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已經完成的拍賣行為;代理客戶成功阻擋申請執行人拍賣土地、廠房,最終爭取執行和解的圓滿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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