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非訴執行案件中,被處罰人劉某在其經營的美甲店中讓美容師高某為客人李某實施化學剝脫式點痣點疣,高某收取李某6000元點痣費用。后李某因點痣傷口長期未愈合,報警后向衛健委舉報劉某、高某的上述違法行為。經調查,劉某經營的美甲店不具備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相應資格,高某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最終,劉某與高某各被處以五萬元罰款,并退還劉某點痣費用。
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并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登記機關核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四條規定,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點痣點疣項目屬于醫療美容服務,廣大消費者在選擇點痣點疣機構的時候一定要提前了解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資質,以免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傷害。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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