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防患于未“燃”
氣清景明,萬物生發。每年清明節前后,因踏青祭掃、春耕生產用火引發的火災時有發生。然而,在一系列傳統活動中,稍不留意,就可能觸碰法律紅線。
港口區人民法院在此溫馨提示廣大群眾:
1.文明祭掃,安全用火,防患于未“燃”。祭掃時請避開草木茂盛區域,切勿遺留火種;
2.遵守交規,文明出行。倡導錯峰出行,不超速,不插隊,禮讓行人,平安出行;
3.維護公共秩序,愛護環境。祭祀過程中,不隨意丟棄煙蒂、火星,不亂扔垃圾,共同營造文明祭掃氛圍;
4.發現火情,及時報警。一旦發現火災隱患或火情,請立即撥打12119森林火警電話,守護綠色家園。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文 | 童 瑤
編 | 覃海云
審 | 林俊臣
簽 | 徐毅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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