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王微虎
“許長球等涉嫌挪用資金、虛假訴訟案一案,我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且屬于管轄范圍,現已立案偵查。”2022年9月,福州市長樂區公安局以許長球涉嫌挪用資金、虛假訴訟犯罪刑事立案。
但令人意外的是,在該案尚在司法機關的進一步偵查之時,許長球卻又被曝捏造股權贈與事實提起虛假訴訟,且該虛假訴訟還歷經福州市、福建省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和判決。
近日,深受許長球虛假訴訟之害的林先生,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將許長球炮制虛假訴訟的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 “1號案”牽出虛假訴訟
2025年3月26日,福建華亞集團公司訴許玉云、鄭志杰等人股東確認糾紛案在福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案號:(2025)閩01民初1號】,華亞集團法定代表人許長球以“第三人”名義出庭參加訴訟。
因上述案件的案號為福州中院2025年民事第1號,所以簡稱“1號案”。在這起訴訟中,華亞集團及許長球自認:華亞集團的前身系河南省滎陽市金山鋼鐵有限公司,即“金山公司”,金山公司的股東包含鄭志峰、許長巖、許依俤等人。
但是,在此前的另一起由許長球提起的民事訴訟當中,許長球卻謊稱華亞集團系其與妻子陳容“共同創辦和設立的企業,所有財富均為其二人創造,現有股東鄭志杰、林為民、林光三人的股權均來源于陳容的贈與。”
究竟陳容是不是華亞集團的大股東?是否存在她將股權贈與鄭志杰、林為民、林光三人的事實?把兩個案件放在一起對比已顯而易見,許長球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無可厚非。
捏造出來的股權贈與事實
關于許長球提起的這起虛假訴訟,還得從2021年說起。
2021年4月24日,許長球、陳容(CHEN RONG)向福州中院訴稱:福建華亞經貿發展有限公司 (后更名為許福建華亞集團,下稱“華亞經貿公司”)系其二人共同創辦和設立的企業,所有財富均為其二人創造。在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3月9日期間,陳容名下持有華亞經貿公司49%股權,該股權為其夫妻二人共有財產。作為一家運營狀況極好的家族式企業,為維護整個家庭關系的穩定及和諧,同時也考慮到陳容希望到加拿大定居,因此其二人擬將陳容持有的華亞經貿公司股權贈與鄭志杰、林為民、林光三人,以便其三人能夠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運營,享受公司紅利,幫助許長球將公司做大做強。陳容于 2006年3月1日與受贈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其持有的華亞經貿公司49%股權分別轉讓給鄭志杰(實繳250萬元,占股25%)、 林為民(實繳120萬元,占股12%)、 林光(實繳120萬元,占股12%),協議另約定三名受贈人應當在簽訂之日七天內將實繳資本轉入陳容賬戶。
因該協議名為股權轉讓協議,但實質上為穩定家族關系和維護公司經營而簽訂的股權無償贈與合同。雙方在簽定合同時的真實意思即是無償轉讓股權。故在合同簽訂后,陳容不曾向其三人收取任何股權轉讓款,即將該股權變更至其三人名下;其三人亦未曾表示向陳容支付相應的股權受讓款。雙方以實際行動證明案涉股權轉讓確系贈與合同法律關系。案涉股權贈與完成變更登記后,三名受贈人基于受贈該股權參與了華亞經貿公司的經營,并享受到了相應的股東權利。
華亞經貿公司更名為華亞集團公司初期,受贈三人與企業同甘共苦,積極為企業制造財富,履行了合格的股東義務。但是,由于貪欲的不足,其三人試圖將整個華亞集團占為已有。2020年4月28日,三名受贈人為了奪取華亞集團公司的控制權,聯合林友等小股東非法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更換華亞集團許長球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以便侵吞許長球股權,實現控制華亞集團的非法目的。陳容作為股權贈與人得知該情況后,多次參與家族股東矛盾的協調,但沒有結果。
三名受贈人的行為嚴重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關于家庭和諧、公序良俗等弘揚誠實信用、和諧友善的社會精神,也給了陳容、許長球依法維權和堅決糾正與譴責其三人肆意踐踏社會公德的勇氣與力量。基于上述事實及理由,許長球、陳容二人認為三名受贈人作為受贈人,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陳容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友善的價值準則,陳容作為股權贈與人、許長球作為股權共有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撤銷案涉股權贈與行為,維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序良俗與公平正義,彰顯誠信、友善的善良風俗。
省市法院火眼金睛識謊言
福州中院經審理后對此案分析認為,一方面,福建華亞集團成立前后經歷了持續發展過程,自其設立以來登記股東亦經歷了多次變更。這些登記股東的變更中,林建國、鄭志峰、許長巖、許依俤曾成為公司股東,后又轉讓股權退出公司。其中鄭志峰、許長巖、許依俤作為證人到庭陳述其三人均系河南省滎陽市金山鋼鐵有限公司原始股東,福建華亞集團的前身為滎陽金山公司,其三人成為華亞集團的股東時并未有實際出資,所持股權系由滎陽金山公司的股權出資情況轉化而來;2010年該三人退出公司轉讓股權時,均是由公司統一結算支付股權轉讓款,而非由受讓人個人出資。以上陳述有華亞集團幾次股東會決議、金山公司股東明細等予以輔助印證,具有可信性;結合華亞集團在與許長球、許長渭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受讓方亦未有實際支付股權轉讓款。可見,華亞集團登記股東的變更多次發生未有實際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情形。另一方面,從目前舉證及陳容、 許長球起訴狀陳述可見,華亞集團是一個家族企業,華亞集團的現有股東均是親屬關系,其家族涉及大量的股權轉讓與變更,鄭志杰、林為民、林光主張陳容將其名義上所持華亞集團進行股權變更登記是家族企業資產安排中的一部分的主張,具有合理性。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陳容對案涉股權轉讓的法律關系即為贈與關系負有舉證證明責任,但其僅提交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及受讓方未支付對價欲證明其主張,結合鄭志杰、林為民、林光提供的反駁證據及上文闡述,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因此,陳容、許長球對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礎上對于其主張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應予駁回。
為此,福州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閩01民初11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陳容、許長球的訴訟請求。陳容、許長球不服一審判決,將案件上訴至福建高院。
許長球、陳容在上訴狀中稱:原審判決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顧工商登記公示確認的基本事實,主觀臆斷地認定福建華亞集團股權系金山公司股權轉化而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福建高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并非贈與合同,即使贈與事實存在,案涉股權已發生多次變化,陳容的訴請亦不能得到支持。為此,福建高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閩民終624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許長球、陳容的上訴,維持原判。許長球的謊言完全被識破。
受害者申請移送公安偵查
如果這起股權贈與糾紛案就這樣過去,也許事件就此平息。但不作不死,許長球偏偏要自掘墳墓,在2025年3月26日福州中院審理的華亞集團公司訴許玉云、鄭志杰等人股東確認糾紛一案當中,以許長球為法定代表人的華亞集團,自稱華亞集團的前身是“金山公司”,自我否認此前訴稱“華亞集團系許長球與妻子陳容共同創辦和設立的企業,所有財富均為其二人創造”的事實。
從上述兩個案件可以看出,許長球對于華亞集團的前身系“金山公司”是明知的。因此,他的兩套陳述邏輯完全互斥,完全是根據自己的訴訟目的進行虛假陳述。他明知金山公司股東背景,卻繼續系統性地編造“夫妻創業”謊言,捏造股權贈與事實,妄圖通過民事訴訟手段達到非法侵吞整個華亞集團的目的。省市兩級法院費盡周折,在識破許長球謊言的情況下仍然歷經兩審才結案,許長球的行為嚴重干擾了國家司法審判秩序,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
為此,受害者林先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向福建高院和福州中院提交申請書,懇請福建高院或福州中院將許長球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5年2月20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福建高院”發布文章稱:虛假訴訟行為違背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訴訟秩序,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阻礙社會誠信建設,社會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工作體制機制,統一案件裁判標準,持續加大對各類型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甄別查處和依法懲治工作力度,提升案件審判質效,切實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更高需求,為促進社會誠信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那么,許長球上述這起捏造股權贈與事實提起的虛假訴訟,能夠得到福建高院的嚴肅處理嗎?對此,我們拭目以待!(來源:橫琴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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