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延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實施過渡期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原定2024年底結束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過渡期延長至2025年底。對于因新舊規則切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影響較大的保險公司,可與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溝通過渡期政策,金融監管總局將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原已享受過渡期政策的單家保險公司,2025年過渡期政策原則上不得優于保險公司原過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保險公司做好《通知》的貫徹落實,推動保險公司加強償付能力管理,提升資本補充能力,不斷夯實穩健經營基礎。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延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實施過渡期有關事項的通知
金規〔2024〕22號
各金融監管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經研究決定,將原定2024年底結束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過渡期延長至2025年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于因新舊規則切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影響較大的保險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與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溝通過渡期政策,金融監管總局將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
二、原已享受過渡期政策的單家保險公司,2025年過渡期政策原則上不得優于保險公司原過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三、金融監管總局直接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溝通,由金融監管總局確定過渡期政策;各金融監管局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屬地金融監管局溝通,由屬地金融監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報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審查同意后,確定過渡期政策。
四、《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21〕52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4年12月16日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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