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情況下
侵權方需賠償醫療、營養、傷殘金等費用
學生因事故導致休學產生的休學損失
需要賠償嗎?
案情回顧
2024年9月的一天中午,剛上高一的學生于某午飯后騎車上學途中行駛至一路口時,不慎被何某駕駛的機動車撞倒在地,致于某腦出血,日常生活有關活動能力受限,經司法鑒定,于某構成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何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某無責任。
何某駕駛的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承保期內。而于某因本次事故導致無法正常入校學習,故辦理了休學手續在家修養。
因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于某將何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包含休學損失費在內的各項損失。
審理裁判
經本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本案中的何某因未能遵守交通法規,導致于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的全責,且何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了交強險、商業險。對于某提出的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賠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于某作為一名高中生因事故造成休學,結合其學習活動特點及高中的教育現狀等因素綜合考慮,能夠認定于某因本次事故產生了休學損失。該損失客觀存在且與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休學損失應獲賠償。因于某休學期間產生的休學損失,并不屬于直接損失范疇,而屬于事故產生的間接損失,故該項損失不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內,應由侵權人何某承擔。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侵權人何某賠償于某休學損失。
在校學生因交通事故受傷,需要休學休息和治療,不僅影響學業,還給家庭帶來額外的開銷。該損失與侵權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屬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范圍,應予賠償。支持休學損失有利于未成年受害合法權益保護。法院應從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出發,結合傷害后果、休學合理性及休學帶來的額外支出等因素,遵循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則和損失填補原則,支持賠償休學損失,以彌補合理損失。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薛 宇
審核 | 胡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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